林潇潇
摘要:被统称为“三农”问题的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历来是我国政府关心、重视的工作方面。对于一个农村聚落占到全国总面积近90%的国家,不了解农村,就不了解中国的具体情况;不切实的解决农村问题,对于社会矛盾的缓和调节,也就无从谈起。根据孔祥智教授的观点,所谓“三农 ”问题,最终可以归结为农民生存和发展的权利受到损害、城镇与农村差距拉大的问题。由此可见,农村环境问题,是“三农”问题的重要方面。
此段论述,并不表示笔者意于“附庸”“三农”问题这一学术热潮,而旨在说明了解、解决农村环境问题的重要性、紧迫性。然而在党和中央以及政府针对该问题的态度上,我们可以看到略有矛盾的一面:一方面,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系列标准当中,“村容整洁”一项对农村环境提出了一定要求;另一方面,“‘十五’以来,我国在农村环境保护方面开展了一系列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但总体来看,农村环境污染仍在加剧,生态环境质量仍在恶化。”为行之有效地控制农村环境恶化的趋势,并进一步对之进行整治改进,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农村环境问题的决策,对农村环境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并将研究成果转化为实际运作,种种做法势在必行。
笔者认为,现阶段学界对该问题已经进行了一定程度的阐述分析,但是这些研究主要以现状描述为主。尽管在描述性研究方面各方观点已基本协调一致,得出了较为成熟的成果,然而要使研究成果直接指导实践,尚需要在描述性成果的基础上形成论证性研究。这样,完善论证思路,就是我们现阶段所需要的。因此,本文打算将重点放在该方面的阐述。
综上,本文旨在通过分析农村环境问题的特点、成因以及现行对策,针对其应对以及农村聚落居民的权益保护,试图完善“农村特征——现状——成因——对策”的论证思路,阐述自己的看法,以期对之前以描述性研究为主的研究成果进行一定的补充。
关键词:农村 环境问题 环境污染 生态环境破坏 成因 论证思路
环境问题概述
所谓环境问题指的是因自然变化或者人类活动而造成的实然的环境破坏与环境恶化或者环境破坏与环境恶化的危险,以及给人类造成的其他不利影响。关于环境问题的重要分类有:
分类依据 | 问题种类 | 含义 |
环境问题产生的原因 | 原生环境问题 | 由于自然变化造成的环境问题 |
次生环境问题 | 由于人类生产生活活动造成的环境问题 |
造成的危害结果的严重程度(严格言之,本划分是对次生环境问题的分类) | 环境污染 | 由于人类活动造成的环境质量下降,从而造成有害生物生存发展的环境问题 |
自然环境破坏 | 由于人类活动过量索取自然资源,造成自然的恢复增值能力受损的环境问题 |
关于对环境问题的第二种分类,既是环境污染、自然环境破坏的分类的辨析:
二者的区别主要是环境污染程度量上的差异。在破坏程度上,前者重于后者。毋宁言之,后者是对环境要素存量的减损,而前者是对剩余环境要素发展潜力的破坏。
从某种意义上讲,发展经济和环境问题的产生存在伴生的关系。在一定的时期内,发展经济和对环境问题的防治,是矛盾的两面,在二者分别达到一定程度之后,其间必然存在此消彼长的关系。如何在二者中间寻找到一个适当的平衡点,是我们所要思考的关键所在。
我们必须明确,在发展经济上,人类必须有所作为,在环境污染的防治方面,人类也必须有所作为。但是应当避免先污染后治理的思维误区。总的来说,以下两个要求是对人类活动提出的限制:
人类向自然索取资源不应超过自然本身繁殖和更新能力;
人类向自然界排放废弃物不应超过自然本身的自净能力。
绪论 背景——讨论的起点
农村,无论在通俗意义上还是从学术角度出发,都是一个相对于城镇而言的概念。尽管大多人都是从通俗意义上理解农村的概念,但这样的做法并不妨碍我们对其做出一个科学的定义。结合社会学、人文地理等相关学科的研究成果,笔者倾向从本质出发,将农村理解为主要进行农业生产,人口分布较为分散(相较城市而言)的聚落。从这个角度理解,农村更重要的是一个自然意义、社会意义上的概念,而不是一个行政区划的范畴。我们可以认识到,所谓农村,一般以适宜从事农业生产的环境为依托,并在此基础上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林牧业以及渔业等广义上的一次产业。农村相较城市而言具有一些特点,笔者认为,可以从两方面对其进行理解,即农村居民的活动方式上的特点,以及农村存在形式上的特点。结合我国相关现状,我们可以大概分析归纳如下:
一、 农村存在形式的特点又可以分成两类,亦即——
1.广义上的地理特点,包括自然地理的特点,也包括行政区划上的特点,其主要内容有:蕴含丰富的自然资源,具备更为突出的生物多样性,其环境受人类活动影响较小;较之城镇往往居于地理上的核心位置而言,农村往往分布于上级行政区划单位的周边;
2.组织管理形式上的特点。但凡与农村有关的特殊制度设计,皆归于此列,其主要内容有:农村土地属集体所有,其所有权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行使;农村实施农村居民自治制度。
二、 农村居民活动方式的特点。指的是农村居民在生产、生活活动中的行为方式较之于城市居民的不同之处。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由于人口相对较少,而幅员较为广阔,故农村居民居住点分布较为分散;农村居民的占有的物质财富较少,物质生活水平普遍较低;农村居民主要从事农业生产;由于农业生产对自然环境较大的依赖性,农村居民的生产活动具有一定的不规律、不固定性。
从整体角度出发,尽管党中央和政府就农村存在的一些具体问题提出了要求,但城乡二元差距加大的趋势,尚未得到有效的控制。
以上的探讨并非毫无意义。作为人类认识客观事物存在形式的有力武器,唯物主义辩证法认为:事物的发展遵循由抽象上升到具体的一般规律。存在于事物内部的基本矛盾包含了事物发展的一切内容。故而了解事物的内在矛盾,是认识事物发展的重要基础。笔者认为,环境问题、农村的特点中蕴含了农村环境问题形成的一切基本、内在矛盾。所以,明确农村在各方面与城市的差异区别,有助于了解农村环境问题存在的社会背景环境,为后阶段的分析奠定基础,是理解农村环境问题的必由之路。
试析农村环境问题现状
在该部分,笔者首先试就自己的理解对“农村环境问题”这一概念下定义。在此之前我们首先应该明确,所谓“农村环境问题”,所指究竟是“发生在农村”的环境问题?抑或是“产生自农村”的环境问题?由于部分(毋宁言之大部分)污染物质具有一定地非流动性,所以在大多数场合,产生自农村的环境问题,大部都会成为仅发生在农村的环境问题。但是我们并不能否认存在这样的场合,由于物质的流动性,来自农村的污染一定程度地转移向其以外的地区,从而对其以外的地域造成影响。典型的例子如有论者提到的,由于畜牧业中牲畜的养殖活动中排放出大量的温室气体而造成的大气污染:由于气体所具有的高流动性,该种污染所造成的不良影响不会局限在其产生地,而可能是全国性、甚至是世界性的。但是笔者认为,如若污染的影响已经超出了其发生地——农村的地域范围,那么治理地方对于污染样态的评价方式以及应付对策,便可以无障碍的适用于该类污染的应对之中。由此观之,对于旨在从农村居民权益保护之角度出发对“农村环境问题”进行探究的本文而言,在这样的问题上多着笔墨,并非旨趣所在。反之,在城市发生的环境问题如若不能得到很好地控制,也会像城市以外的区域扩散从而对其造成不利影响,但应该说来,现有相关管理体制如若得以较好落实,该方面问题能够从源头上得到较好地控制。故在此将之排除出讨论范围。值得补充的是,笔者认为,因城市污染向农村有意识转移而造成的环境问题应该作为产生于农村的环境问题理解。以城市生产生活垃圾向农村转移为例——城市生产生活垃圾作为污染物,其对农村环境要素造成破坏或污染,因于其在农村地域内的人为弃置或处理,故而将之作为“产生于农村的环境问题”,应该不存在太大障碍。
所以,将环境问题作为上位概念,笔者倾向将“农村环境问题”理解为产生于农村,并对农村生产生活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环境问题。对该问题的现状描述,当前学界观点较为一致,但大部分描述缺乏对具体现象间内在规律的分析。
笔者认为,根据推动农村环境问题产生的原因力的不同,现阶段的环境问题可以理解为农村居民的生产活动造成的、农村居民的生活活动造成以及其它因素造成的,集中体现为对于水资源、土地以及其他自然资源的较为严重的不良影响。进一步讨论,由于农村居民的生产活动造成的环境问题又可以细分为——由于农业生产活动造成的环境问题,以及由于非农业生产活动造成的环境破坏和环境恶化,其中,后者则主要体现为农村工业造成的环境问题。
一、 农村居民生产活动造成的环境问题
1.农村居民农业生产活动造成的环境问题。由于农业生产是农村的主要生产部门,加之现阶段农业生产方式存在一定滞后于社会发展的种种问题,由于农业生产造成的农村环境问题,是最主要的农村环境问题。在种植业生产过程中对土地原保有植被的不当破坏,缺乏统筹地对所在区域水资源的掠夺式利用,过当运用化学试剂进行保植、催产;畜牧业中对牲畜排放的污物污水的不当处理都是对上述三种类型环境要素造成不良影响的“原因力”。具体而言,林、草资源的灭失、水土流失、土地荒漠化,区域性水资源耗竭,土壤、水资源因受重金属、有机物污染而失去或部分失去利用价值;生产生活用水受污、环境卫生受到严重威胁,都属此类环境问题。总体看来,这些问题表现出面源性突出的特点。农业活动造成的环境问题主要体现为面源性环境问题。所谓面源性,是相对点源性而言的,指的是某些环境问题,致使其产生的因素并非源自于一些固定、具体的排放点,而是在一定范围、面积内普遍施加的的特性。所以说,不同于由于扩散导致点状污染源形成大面积被污染,面源污染是大面积污染导致的大面积、甚至更大面积的被污染。污染主要形成于大范围的农业生产过程中,使以上环境问题体现出明显的面源性。
2.农村居民非农业生产活动造成的环境问题。如前所述,这部分问题主要是由于发展农村工业造成的。有产业经济学方面的学者指出,乡镇企业是在我国户籍制度限制下发展而成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城市化现象,然而,这样的“中国特色”并不是长远的发展样态。由于资源利用率低下,布局不合理,污染物排放机制不完善等原因,乡镇企业造成的环境问题往往较城市工业更为严重。有材料表明,乡镇企业废水COD以及固体污染物等主要污染物的排放量已占工业污染物排放总量的50%以上,这无疑对农村水资源、土地、空气等环境要素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
总的说来,由于农村居民生产活动造成的环境问题对生态环境造成较为严重的不良影响。对生态环境威胁严重。据统计,截止至2007,我国的水土流失面积已达到356万平方公里,损失耕地达4千多万亩,受重金属污染耕地达2千万亩以上,受化学品污染的农地超过6千万亩,沙化土地面积达到168.9万平方公里;2004年中国水资源公报显示——河流水质在13万公里评价河长中,全年符合和优于Ⅲ类水的河长仅占总评价河长的不到60%,湖泊水质方面符合或优于Ⅲ类水的湖泊仅占调查总数的36%,因污染而无法饮用的地表水占全部检测水体的40%。由于农地广阔、农村生物多样性丰富,其势必对我国整体环境水平构成较严重的威胁。
二、 农村居民生活活动造成的环境问题
农村居民对于生活废物的处理不当,也会造成一定的环境问题。有研究者在其组织进行的“百村调查”中发现,调查样本中,被生活生产垃圾污染的占46%,被生活污水污染的占23%,“垃圾包围农村现象比较普遍”。尽管较前者而言,这部分环境问题影响范围较小,对自然环境整体造成的不良影响也较轻,但由于其发生在农村居民聚居地点之中或附近,往往直接威胁到农村居民的生活质量甚至身体健康。
三、 其他因素造成的农村环境问题
本部分主要包括城市生产生活污染物向农村的自觉性转移。在我国,这样的现象不在少数。据统计,截止2006年, 90%以上的城市垃圾是在郊外填埋或堆放,1995年我国垃圾填埋量为11000多万吨,并且每年还以10%的速度递。较之前二者而言,这种高浓度的污染物具有高污染可能性。故而尽管其影响可能仅限在较小的范围内,但无疑会给该区域带来高烈度的不良影响。
以上种种,已对我国农村环境造成严重的威胁。相较而言,导致城市环境产生的主要原因城市工业生产具备的稳定性、例行性是上述三者所不具备的,故而影响大、不定型、不定量,是农村环境问题突出的整体性特点。
原因与结果间的因果关系分析——从特征、现状入手
应该说来,现象之间的因果关系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尽管在上部分论述中,就环境问题的分类对其成因有所涉及,但所谓的“原因力”,却并不是“成因”的全部内容。相较于积极导致结果现象产生的原因力,其它结果产生所必需的各种消极因素,也是本部分讨论的重要内容。城乡差异就属于这类原因。如前所述,相较其他层次、维度的环境问题(特别是城市环境问题)而言,农村环境问题具有其独到的特点,这是农村与城市的区别所决定的,毋宁言之,农村与城市存在的某些区别,其本身便包含了发展农村环境问题的潜在可能。消极的原因因素包含了结果现象产生的可能性,积极的原因力在其基础上直接推动其产生,从此认识,农村环境问题的产生,是这两种要素相互作用的结果。
由于上文已就积极成因进行了一定的分析,故而本部分主要就并非积极导致问题形成,但却是问题形成所必不可少的消极因素着重分析。相较而言,由于消极成因具有潜在性、间接性,并且其间是由各个不同层次的引发因素组成,故而在确定其与环境问题之间的因果关系时,存在一定的复杂性、困难性。将该集合中的元素按照一定线索进行一定的体系化划分存在一定难度,笔者只能大略对之进行归类。
一、 现行农村行政管理机制与农村发展存在一定矛盾
在第二部分讨论过,现阶段我国大部分农村地区实行地方政府指导下的基层群众组织自治。这种做法作为国家扩大地方群众民主权利的实践,值得肯定。但是这样的措施也存在不少问题。所谓“指导”,更多指的是在组织形式、管理办法等非物质方面的指导。这样,农村环境问题便从“原先”的上级政府视线中消失。加之,由于地方政府与农村之间已不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上下级管理关系,故而支持农村发展的职责,大部分从地方财政的职能中剥离出去。这样的做法将农村集体置于一种类似于私营企业的境地:一方面,农村集体经营所得归于农村集体自行所有;另一方面,农村集体的发展亦依赖于自身经营所得。单独看这种现象的话,并不能简单地对其进行否定评价,然而,如若结合城乡差距较大这一现象分析,我们就会发现,很多农村生产方式不当导致环境问题的现象,都能得到较合理的解释。其发展依赖于经营所得,现有经济基础较为薄弱,这就决定了为了自身生产生活环境的提高,更具产业结构的一般理论,农村集体必然会倾向从事具备比较效益优势的产业。而相对农业而言,工业、第三产业便符合这个要求。又考虑到需求的因素,许多农村争相发展乡镇企业,便在情理之中。而且,由于大多农村都将农村居民对物质富裕的追求与农村经济发展速度的缓慢作为现阶段农村存在的主要矛盾,那么,现阶段农村一心一意发展经济,甚至于一些缺乏长远考虑、近乎急功近利的做法,如盲目引进高污染企业、布局仓促缺乏考虑、农业生产中大量使用化学试剂等现象,也就得以解释。
另外,这样的行政管理机制一定程度上导致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滞后。由于“指导”而非“领导”关系,协助农村发展基础设施已从地方政府的职责中剥离;而发展基础设施又并非现阶段农村的工作重心,如果从这两方面理解,农村基础设施发展普遍滞后的显现,便能得到解释。
笔者认为,农村基层民主的实现,似乎应该等待条件更为成熟之时。在现阶段农村经济基础、农民的民主意识尚不成熟的情况下,建构型地实践农村基层直接民主,尽管具备其落实民主权利的意义,然而,带来的可能更多是问题。
二、 现阶段农地制度存在一定问题
如上所述,现阶段我国农村土地适用农村集体所有权制度。该制度实质上包含两部分内容:“农村土地属集体所有,其所有权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行使。”;农民或其他具体个人实现对土地的利用,是通过对现行物权体系用益物权子体系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使。客观地评价,该体系是一个理论上周严的物权体系,然而在现行实践中,由于在法律法规落实上存在一定不彻底性,由之带来的问题仍然不少。
首先,所有权界定不明。这样的现象由两部分内容组成,亦即:集体土地所有权与国家土地多有权的界定不明,以及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力主体体系内部的混乱。前者可能导致国家土地所有权主体处于某种考虑,通过影响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稳定性,间接影响到农民对其承包土地权利的稳定性、安全性(着重在下文分析);再考虑后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所有权的行使主体有两个层次,即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均能代表农村集体行使集体所有权,然而。如此概括性的规定没有对二者的权限作明确的界定,这就导致了,哪部分土地所有权归于村名委员会支配,哪部分土地所有权归于村民小组支配的问题难以得到很好的协调解决。那么,此情况可能导致:1.因处分权不明确导致的农地使用的无效率;2.缺乏明确的激励,由所有权衍生出的管领责任的不明确。对于农村环境问题而言,第二种情况是致命的,就对土地环境要素造成破坏和污染的做法不做出适当的监督控制,势必导致相关环境问题往更为严重的方向发展。
其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难以得到较为彻底的保护。尽管自当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农村逐步废除人民公社制度以来,党中央一再颁布政策,一再延长承包期年限,完善权力保护机制,并最终以法律形式确定,以确保权利主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稳定、安全。然而,地方政府、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或其代表,从维护经济效益、甚至实现个人不法目的等考虑出发,滥用权力随意征收农民耕地或其他经营性用地的情况时有发生。(加之所征用土地往往做高污染的行业之用,这样的做法本身就令农村生产性土地要素受到严重的威胁。)故而实际上,农民对于土地的权利处于一种不稳定、难预期的状态之中。这样的话,要求农民考虑长远利益,仅以一般人的道德水平要求,显然是强人所难。于是乎,要求农民自发性地提高土地长远利用价值并不现实。相反,为发挥土地短期生产价值而采取掠夺式生产的情况,在农民中、特别是承包期即将届满的个体做法中相当常见。在笔者生活的南方地区,通过各种掠夺性手段催产而使土地丧失肥力地情况,较为普遍。
最后,现有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对于土地流转的限制,既难以提高土地利用率,又与前者相结合,固化、加剧了农地利用价值减损的情况。现行土地制度,将农村居民个体保有一定底限的土地作为农村成员成员权的一部分固定下来。应该来说,其出发点是好的,并带有一定的政策考虑,但试想——在同一农村集体中,其持有的土地面积是有限的,(僧多粥少是常有的情况。)尽管按照市场经济的常态,资源会自觉流向稀缺、效率和效益,然而在每个人都保有一定量土地的情况下,这样的集中(指土地向能更大限度发挥其效用的个体手上集中)就程度而言必然是有限的。如此看来,令土地发挥类似国外现代规模化农业的规模效益也就无从谈起。更严重的是,土地分散在各个个体手中,一方面,每个个体的土地持有量必然是相当有限的,另一方面,一部分土地不可避免的为一些难以发挥其效用的个体所持有。这样看来,每一个个体从其持有土地上所获得的利益十分有限,这就迫使其采取各种方式提高土地上经济作物的产量,而对土地使用价值的掠夺式利用,作为最为直接、快速、有效的做法,被普遍采用。
三、 农村环境监管机制的缺位
所谓缺位,是多方面因素造成的。
第一,是现有法律体制无法对农村环境问题进行有效规制。这样的论述并非人云亦云,得出这一结论,是笔者进行两个层次思考的——现有法律体系是否对农村环境问题进行了针对性的规定?若无,则现有法律体系中的原则性规定是否能可操作地适用于农村环境问题的解决?——的结果。首先,现有法律体系并未对农村环境问题进行整体性地针对性规定。该部分又可从两个方面分别考察证实:1.现有规制农村环境问题的法律法规并不能覆盖农村环境问题的全部。“目前我国……涉及农业环境保护内容的法律条文较多,主要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支撑的有中国特色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法制体系。……针对农业资源保护的有《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办法》等;农业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如《全国农业环境监测工作条例(试行)》、《农业环境监测报告制度》、《农业部绿色食品产品管理暂行办法》、《农药登记规定》、《农药安全使用规定》等。农业环境标准,我国已经先后出台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渔业水质标准》、《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农药安全使用标准》、《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城镇垃圾农用控制标准》、《农业粉煤灰中污染物控制标准》、《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等,逐步建立了适应我国地方农业生态环境地质条件和地方农业环境保护技术应用和保护及推广的有中国特色的农业环境标准体系。”,但是“农业环境立法需要保护的对象应该以农业生物为中心的环境事物。我国众多的农业环境保护法规中只是简单的套用了环境保护法的保护对象范围,因此造成了受保护对象的偏差,也导致农业环境司法的功能性偏差”,值得指出,作为农村环境问题一部的农业环境问题都无法得以有效规制,对整个问题体系全面涵盖规制,更是无从谈起;2.对该部分问题进行规制的法律法规层级较低。这些法律法规的形式主要体现为部门规章,较之法律级别较低。尽管不论层级的高低,法律都应该得到普遍的遵守,但是,在相冲突时,底层既的法律法规必须服从上级法律法规,另外,实践当中,等级较低的法律法规,其被群众甚至是执法机关知悉、了解、执行的可能性较低;其次,现有的环境法体系难以可操作地适用于农村环境问题的全部。总结我国的环境立法,我们可以将其理解为一个由宪法中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综合性环境基本法、环境保护单行法、环境标准构成的有机体系,其内容涵盖环境法基本原则以及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环境标准、环境许可证等相关主要制度。从中我们不难发现主要问题——首先,各种基础性法律、原则,就农村环境问题具体问题而言,缺乏直接、有力的治理作用;而较为具体的法规、制度,如环境法的各项主要制度,则主要就解决城市、工业领域的环境问题而提出,要将之适用于与自身存在很大差异的农村环境问题上,无异于鸡对鸭讲。故而现阶段我国的环境法律体系能在多大程度上解决农村环境问题?现状并不太令人乐观。
第二,现有的环境管理机构设置,无法对农村环境问题进行有效监管。该问题又具体表现为:1.现有的环境管理机构体系设置过于复杂,职权界份不明,对同一权力客体要么一拥而上进行管理、要么以职权不明为由相互推诿;2.基层环境管理机构人员配置不足,缺乏对农村环境问题进行有效管制的客观基础。“绝大多数乡镇没有环境保护机构,环境监测和环境监理工作基本上处于空白状态,县级环保部门较少在其所辖村镇设立派出机构,农村环境管理人员的配备、经费的落实等由明显不足”,由于对农村环境问题的监管更多地被认识为基层环境管理机构的工作,其在人员配置的不足,更大限度地限制了作用本已有限的现行环境法律体系对于农村环境问题的规制效果。3.参考本节第一部分的论述,结合现阶段农村行政管理机制的特点,我们可以推想,即便在客观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层环境管理机构能在多大程度上发挥其对农村环境问题的监管作用,仍难以确定。
应该提出,笔者对许多论者关于“农村环境问题的主要原因,包括农民环境意识淡薄。”的论述,认为尚待商榷。明确笔者对之的态度:承认农民环境意识淡薄是农村环境问题成因体系中的一部分,但它并不是造成农村环境问题的主要原因。理由主要有三个方面。
首先,将其作为农村环境问题的主要成因,在逻辑推论上存在缺陷。“在物质生活水平提高的现在,农民的环境意识并没有随之发展。”这是持此类论点的学者的普遍看法。尽管笔者也承认,行为人环境意识的存无高低,对于作为行为对象的环境的景况变化存在较大影响。然而我们也应该认识到,农村环境问题并非长久有之,其出现、或者说其所涵盖之社会矛盾的激化,亦是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的结果。诚如论者所言,现如今大多数地区的农民物质生活水平有了长足的提高,难道在这样的情况下,作为精神文明重要方面的环保意识不升反降?如若不然,农民环保意识方面的变化缘何导致了农村环境问题的加重?通过一定的事实梳理,我们还是能清楚意识到,农村居民“还是沿用其原先的生活方式”。可见,就现状而言,农民的环境意识至少维持在之前的水平。沿用上诉论者的思路,物质生活水平提高,而环境意识维持不变,那么,随着这种变化趋势产生的环境问题,我们应将之归因于环境意识的维持符合逻辑?抑或生活水平的提高合乎逻辑?结果是不言自明的。此处笔者无意为农村环境问题的成因加增另外一种臆断的说法,相信武断地据此将“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作为环境问题的成因,只会得出另一个主观化的结果。笔者只是希望据此说明,对此类因果关系的探究,不应该是依照“常识”的主观擅断,更应该是建立在一定客观的实证分析上的结果。从因果关系的一般规律出发,作为原因的现象与作为结果的现象之间存在着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在其他条件不变的场合,作为原因的现象的存无变化,会引发作为结果的现象的相对应的变化。也就是说,原因与现象之间,存在函数关系中变量与质变量的关系。通过以上分析我们或许可以看出,在农村环境问题的引起这样一个特定的函数关系中,农民环境意识的缺失,充其量不过是一个给定的参数,不具备变量的地位。所以,农民环境意识的缺失不能称其为农村环境问题的主要成因之一,其充其量至多是影响环境问题的一个要素而已。
另外,这样的论述不利于农民权益的有力保护。对环境问题进行的分析,归根到底是建立在对两方面问题的明确之上:一、对其进行的治理是何方的责任;二、对其进行治理是为了保护何方的利益。对农村环境问题的成因分析亦不例外。通过之前的讨论我们应该不难确定:对农村环境问题进行治理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而农村环境问题的解决,其直接目的在于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如若明确这两点基础,那么通过思考我们不难发现,简单的将农村环境问题的产生归因于农民的环境意识淡薄,无疑是归责于农民。如若以此出发,则无论以“谁污染谁治理”的环境法原则考虑,或是依照“解铃还须系铃人”的生活逻辑,对于农村环境现状的改进之责任,没有理由不由农村居民自己承担。而政府的责任,就只需限于提高农民自身的环保素养了。本应是受益者,反而成为责任承担者。这样的推理,应该说来,是与相关的政策体制之旨趣相悖的,不免有分散注意之嫌。
最后,这种做法缺乏对对策的提出缺乏意义。从目的论的角度出发,研究农村环境问题的成因,归根到底是为其预防、应对以及解决做准备。也就是说,分析成因不是研究的终结。故而尽管研究成果中未必体现对于对策的思考,然而成因的分析中至少应该包含提出对策的可能、或者为对策的提出做必要的铺垫。然而,上述执此论者并未就农村居民环境意识的内容进行必要的分析,更没有对其提高做出行之有效的建议,这样的行为在笔者看来,即便不能完全否认其意义,也难以称其为一种负责任的学术做法。而且,重要矛盾重点调整是解决问题的一般思路。在存在其他途径、其他途径应该先于“提高农民环境意识”的前提条件下,将“农民环境意识淡薄”作为问题的主要成因,难以称其为解决农村环境问题的有效途径。诚然,从长远的角度理解,提高农民环境意识是解决农村环境问题的根本途径之一,但在现阶段,如何在农民环境意识欠缺之事实存在的情况下,通过其他更为现实、快速、效率的方式解决,是决策所应该思考的。
对策的探讨——以成因为切入点
由于本文旨在探讨农村环境问题的解决思路,又限于个人水平,笔者并不打算提出具体的对策,而是如本节标题所言,承接上文对成因进行的分析,就对策的论证思路进行一定探讨。
加强或者抑制影响成因的因素,阻滞成因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预防未然问题的产生、消除已然问题的影响,是解决问题的主要方法。既然人的生产生活行为是不能禁止的,那么,加强制度层面的规制便是解决问题的重要出路。上部分的讨论,有助于我们明确对策思路方向。而从方向明确到具体对策的提议尚应经过两步思考过程——首先,问题的解决应当采取何种具体办法;其次,通过对该办法的成本效益分析确定是否实际采纳。解决以上两个问题,所得出的对策才是切实、可行、效益的。结合农村环境问题成因分析的结果,笔者认为,考虑农村环境问题的解决对策,至少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切入突破:
一、 在某种程度上放缓农村基层民主的推进,明确地方各级政府对农村的领导、管辖责任,提高农村管理在行政管理任务中的地位。
如前所述,尽管推进农村民主进程确有其在人权保护方面的重大意义,然而现阶段其所暴露出的种种现实问题,是我们更应该重视的。加之,现阶段农村实现民主的程度,在实际中依旧不容乐观(首先,客观地讲,农村居民的民主意识较为薄弱;其次,即便实现民主,农村居民及其代表是否能准确定位农村在整个社会体系中的位置作用,从而对生产生活事务进行合适的管理,值得思考),那么考虑适当放缓,甚至就农民“民主权利进程”进行一定的回溯,待基础条件具备再行恢复推进,未尝不是一种选择。也就是说,现阶段,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改变针对农村“放任自流”的态度,负责地承担起确实考虑农村利益,领导农村发展,管理农村事务,在财政上给予适当支持,并在其他方面加强物质支持,诸如建设完善农村基础设施体系。这样的做法会造成两方面的社会福利减损:1.公民权利保护方面。无疑,这样的做法,表面看来可能侵犯农村居民行使其民主自治的权利;2.政府管理的时间投入和物质成本方面。实行这样的做法无疑加大了政府的物质投资,并在现有基础上扩大了政府管理事务的范围,这样做无疑要求政府投入更多的时间对新增事务进行管辖,从物质资源和劳动资源过两方面加大了政府的管理成本。但是,与该做法的取得效益对比我们将会发现,这样的适当牺牲是值得的:首先,农村居民的生存权利可以间接得到有力的保护。如上文论证,如是做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阻滞农村环境问题的发生,从而间接保护到农村居民的生存发展权利,尽管公民的民主权利和生存权都属于公民基本人权的范畴,但相较而言,公民的人身权利是更为基础、更应该着力保护的;其次,农村环境问题得以解决,其带来的经济效益可以很好的平溢政府在此付出的管理成本。客观地说,根本解决环境问题是多方面因素协调作用的结果,该项改革的作用是部分的,但是,由于其长远巨大的利益,即便是部分的,依然均衡甚至超出为此付出的成本。
二、 对现行农地制度进行适当改革。
所谓“改革”,并不要求将现行农地制度全盘推翻,相反,改革要遵循适当、适度的原则。找出问题实质,有的放矢,才能符合上述要求。结合成因部分相关分析,笔者认为改革可以从以下几个层面出发:明确农村土地所有权行使主体。如上文所述,虽然理论上讲,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主体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实际行使农地所有权的,其实是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两个不同层次的组织,那么,就此而言,明确农地所有权行使主体的关键,在于改变这样的局面,将农地所有权收归其中一类组织所有。相较村民小组而言,笔者个人倾向明确、巩固村委的行使主体地位。无疑,村委会是较之村民小组更为宏观的农村管理机构,而之后一系列做法的实施,必须建立在对一定规模的土地进行协调统一的安排、规划上;更为彻底保护农业经营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首先,继续适当延长承包年限,确定承包主体或其继承人等利害关系人承包期届满的优先续包权利,其次,从司法行政手段入手,杜绝滥权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一定程度上放宽对承包经营权利流转的限制。国家限定土地使用权利的流转,其初衷在于令农民保有最低限度的生产资料,保护农民基本生存权利,然而,现阶段看来,这样的做法存在一定弊端。于是,放宽农地经营权利流转的呼声愈来愈高。但我们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过分地放宽,毋庸置疑会导致中国重新退回建国前,土地向资本集中的局面,与改革目的——土地向高利用率方向集中并不相符。故而,该方面的革新不能一蹴而就,走向极端,而应该循序渐进。有论者在该方面提出了有建设性的意见:“可以推行‘两田制’的做法,即把耕地分为‘口粮田’和‘责任田’或‘承包田’。前者承担社会保障功能,人人有份,后者划分成片,引入效益机制进行适度竞争。”在此基础上,笔者希望提供部分补充,即——后者的招标权归于所有权行使主体,即村委会保有,并在此基础上赋予土地管理部门对该部分用地流转的监督审查权利,是流转切实实现立法目的。
以上措施如若得以实施,应该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掠夺式生产方面的问题。
三、 完善农村环境问题监督管理机制。
首先,建立完善环境管理机构体系,加强基层环境管理机构人员、硬件配置,增强基层环境管理机构行政执法能力。1.完善农村环境监管机构职权体系,在此基础上明确监管体系内部职权划分。后者的执行可以采取两种思路——将患针对农村环境进行监督管理职权限收归专门部门,或者将农村环境监督管理横向、无交叉地划分成为几个明确部分,交由原各部门分别执行,避免职权冲突之情况。相较而言,笔者更为倾向后者,理由在于增设专门行政机构的行政成本过大,而且从现实情况中存在一个令人无奈的现象,亦即不易剥离某部门员有权限,故而在保有其职权的基础上将其明确,可能是更为现实的做法;2.以前述权属划分为基础,建立健全基层环境管理机构人员、设备配置,满足对农村环境问题进行有效管理的客观条件;3.加强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意识建设,切实确保制度的有效运作。制度能否发挥既定作用,最终取决于执行主体的实施状况。执政主体的实施状况,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主体的行政执法意识。故而该方面的建立健全,是确保制度执行并发挥应有效果,从而对农村环境问题进行有效治理所不可或缺的。
其次,建立健全针对农村环境问题的法律体系。法律是规范主体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最为有力的最终手段。故而对相关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都是解决相关方面问题的终极手段。然而笔者想要补充的是,尽管建立健全针对农村环境问题的法律体系是解决农村环境问题所必须采取的基础手段,但就整个对策体系而言,其并不是应该优先采取的措施。也就是说,在完善农村环境问题监督管理机制方面,笔者倾向于优先健全行政、执法基础。原因主要有:如前所述,“衢衙未设,政令先行”并不是一种有效的做法;再者,从文本上的法到运行中的法,需要法律得到切实的执行和遵守,故而在规范主体行为方面,起具有一定非自为性;加之,维护法律的权威性要求法律具有稳定性,这便要求立法者在将统治意志转化为法律之前,必须进行充分的考虑,可见,立法措施在解决具体问题方面具备滞后性。综上笔者认为,建立健全针对农村环境问题的法律体系应慎而为之。现在部分论者言必提“完善立法”的近乎迷信的见解,笔者认为略显缺乏理性,失之草草。
客观地说,本部分是仅从理论角度进行的分析讨论,缺乏对问题存在社会环境的深刻认识,故如有缺乏实际操作可能、过分偏激之处,还望批评指教。如若相关思考能起抛砖引玉之效,笔者不甚荣幸。
[1]万本太,《落实“行动计划”着力解决农村5大环境问题》,环境保护,2007/1A
[2]周珂,《环境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3]王圣诵,《中国自治法研究》,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5
[4]王克孝彭燕韩张在滋.《辩证法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5
[5]曾鸣谢淑娟,《中国农村环境问题研究》,67页,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7.9
[6]刘海林王志琴等,《从百村调查看农村环境问题》,中国改革,2007(4)
[7]张金鑫彭克明,《关于农村环境问题的思考》,特区经济,2006.5
[8]我国土地,尽管其流转并非处于一种自由状态,但仍不能否认其具有一定商品的属性。[9]杨治,《产业经济学导论》,北京:新华出版社
[10]杨永芳周志民谭莉梅,《解决农村生态环境问题的法制对策》,农业现代化研究,2005.5
[11]曾鸣谢淑娟,《中国农村环境问题研究》,116页,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7.9
[12]该论述与前述否定农民环境意识淡薄是农村环境问题的主要成因的观点,并不矛盾。该论述只能表明“提高农民环境意识”是“解决农村环境问题”的原因,其与“农民缺乏环境意识”与“农村环境问题的产生”之因果关系的推定,没有必然联系。
[13]曾鸣谢淑娟,《中国农村环境问题研究》,107页,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