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蒿彦
建议:把修订草案第十九条修改为“国家对重点污染物实现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遵循公平、公开、科学、合理的原则,研究提出国家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约束性指标分配意见,报国务院批准。”
理由:环保部门最掌握和熟悉各地环境污染情况和各地环境容量,所以由环保部门提出总量控制指标最具有权威性和真实性。其他部门对环保业务和实际情况掌握没有环保部门全面,所以为更科学合理地分配总量控制指标,建议修改为由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部门进行。
建议:将修订草案第三十八条修改为“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当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理由:环境影响报告书太窄,报告表的项目监管将为空白,不利于污染防治,所以应改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环境保护部批准的报告书,如果均要批准报告书的单位进行处罚责令停产,这将增加环境保护部的压力和工作量。笔者认为,这样不利于环境监管。环境监管的重心应该下移,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监管更能发挥监管作用,同时上级部门也应保留权力以防止地方干预。
建议:将修订草案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约束性指标的企业事业单位,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治理,被责令限期治理的单位,应当制定限期治理计划并组织实施。”
理由:限期治理应明确实施主体,建议明确其为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如果还要求由政府来进行,那么随着工业化进程加快,政府每年将有大量的限期治理文件下发,这将有违政府宏观调控和服务的职能。把职能部门的职权交给职能部门来实施,更能体现高效的原则,更能体现政府职能的转变。
把修订草案中的“依法”二字取消,原因是《环境保护法》本身就是法律,职能部门按照《环境保护法》实施就行了,法律规定的条文就是法律,增加“依法”有些多余。
作者单位:安徽省亳州市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