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环保纠纷层出不穷的今天,环保法庭的建立有其必要性。然而,纵观我国77个环保法庭,案源较少是普遍面临的一个问题。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玉溪市两级人民法院所审理的197件环保案件中,环境污染类的案件所占比例较小,资源破坏类刑事案件及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所占比例较大。
没有案件可审,记者从旁观者的角度认为有几方面的原因。
一是环保法庭的组成人员未能进行科学、合理配置,这一现状与环保法庭负责审理涉及环境资源保护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工作职责不相适应。
玉溪市的环保法庭为例,环保法庭成立时的批复要求是,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保护审判庭人员编制为6人,下辖的5个基层法院环境资源保护审判庭人员编制为3人,但实际情况是,玉溪中院环境资源保护审判庭仅有4人,4个县级的环保法庭有两个“光杆司令”。在其他各类案件又较多的实际情况面前,环保法庭往往还要负责办理民事、刑事等案件。如此看来,编制欠缺,人员不足,体制不完善,是环保法庭在摸索前行路上的一道硬伤。
二是环境案件审理具有很强的技术性特征,需要培养具备较高环境案件审判能力的法官队伍。环保法庭的法官审理环境案件,就要求其掌握丰富而专业的环境知识。如果环保审判人员在审理环境污染案件时,排放的物质是否是有毒物质,都需要让环保部门解释,这将不足以让社会公众对审理结果信服。
三是环境案件受理渠道不畅。据不完全统计,2005年以后,我国每年的环境污染纠纷以30%的速度递增,很多环境污染案件只是停留在了行政处罚的阶段,大大削弱了环境司法的震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