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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大气污染防治条例7月审议
2013-04-07 09:48:48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 【 】 浏览:450次 评论:0
今年1月19日~2月8日,《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条例》主要就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根据《条例》规定,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按照车辆的排放水平、使用年限或者车型,在一定区域内采取限制机动车行驶的交通管制措施。此外,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可能发生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市政府可以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包括责令部分机动车停驶。


  此外,《条例》还明确了“累计处罚”、“追究刑责”等罚则,且最高罚款额度提升到100万元,处罚力度相较之前有了大幅提高。


  《条例》一经公开征求意见,立即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截至2月8日,相关部门共收到市民、社会组织、企业等社会各界的正式意见、建议348份。意见主要集中在实行机动车限行、限制机动车总量、提高油品质量、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加强餐饮业油烟和恶臭污染治理、使用清洁燃料等方面。其中,109份意见有关机动车尾气管理。


  根据北京市人大常委会2013年立法工作计划,于今年7月召开的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将对北京市政府提交的《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进行首次审议,并将在11月经历二审,经过修改完善后最终将在今年年底进行表决。


  江西拟对机动车排污立法


  机动车成为江西省PM2.5的主要来源。为了加强大气污染治理,江西省环保厅草拟了《江西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建立联防联控制度、机动车排气污染投诉和举报制度,


  成为《条例》突出亮点。目前,《条例》正处于征求意见和修改完善中。


  据悉,2012年6月,江西省环保厅正式启动了机动车污染防治立法工作,草拟了《江西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送审稿)》。3月21日,江西省政府法制办会同江西省环保厅在南昌市政府召开《条例》征求意见座谈会,向南昌市有关职能部门及私家车主等征求意见。


  《条例》提出,“设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机动车排气污染程度,划定禁止或者限制机动车行驶的区域、时段和车型”,但“应当公开征求公众的意见,并在实施三十日之前向社会公告”。同时,对未取得环保检验标志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即拟把环保检验作为年审前置条件。


  针对《条例》中存在争议的问题,如,停车3分钟以上未熄火或罚款;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工本费收不收;车辆限行区域由谁划定和监管;行驶中的机动车污染怎么测;复检不合格是否可以强制报废;违规罚款到底罚多少;“黄标车”进限行区不能仅罚款等,江西省有关方面仍在积极研究并征求多方意见。


  浙江拟控制机动车总量治灰霾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的政府,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确定区域内机动车保有总量限值,实施机动车保有量年度增长控制措施”——《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目前正在征求意见。其中,拟推行“机动车总量控制”和“限行”的内容引人注目。


  《条例》希望通过立法赋予地方政府一项权力——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合理确定区域内机动车保有总量限值,实施机动车保有量年度增长的控制措施。


  这样做行不行?浙江省立法部门希望通过广泛征集意见来听听大家的想法。为此,浙江省政府法制办的网站于今年1月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此项规定如果最终实行,将意味着地方政府可以根据情况采取控制机动车总量的措施,比如限制上牌等等。


  据悉,目前浙江省人大已基本确定《条例》为地方性法规一类项目,一般情况下会在当年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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