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咨询留言|东泽律师|法律法规|人大环境资源研究| 设为首页 收藏
搜索:
标题 内容 作者
我要投稿
河北立法防治机动车污染
2013-02-01 09:41:31 来源: 作者: 【 】 浏览:393次 评论:0
中国环境报通讯员 王锦慧 记者 周迎久


  为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河北省政府近日出台《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机动车污染预防控制、检测治理、监督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做出了具体规定。《办法》于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机动车成主要污染源


  早晨7点半,家住石家庄市西二环附近的张女士像往常一样赶着骑自行车送女儿上幼儿园。由于正值上班高峰期,二环路上的车流走走停停,浓密的汽车尾气让人难以顺畅呼吸。张女士不住地皱眉,并时不时地回头叮嘱坐在身后的女儿把口罩戴好。


  “车越来越多,我们‘吃’下去的汽车尾气也越来越多。”张女士抱怨说,她家距离二环路就十几米的距离,由于二环车流量越来越大,汽车尾气污染也日益加重,住在周边的居民平常都很少开窗换气。
 


  “河北是机动车保有量和排污大省,城市大气中有25%-35%的PM2.5和30%的氮氧化物来自机动车尾气,机动车污染防治任务非常艰巨。”河北省环保厅厅长姬振海介绍说。


  机动车排气污染已经成为河北省大中城市灰霾、酸雨和光化学烟雾等区域性大气污染问题频发的主要原因之一。截至2012年底,河北省机动车保有量达到1539.5万辆,排放污染物总量647.8万吨。其中,排放氮氧化物56万吨,占全省氮氧化物排放总量的31%;排放颗粒物7.42万吨,占全省颗粒物排放总量的5%。


  禁止销售未达标车


  发展清洁汽车、推广清洁燃料是控制机动车污染的治本之策。《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清洁燃料、使用清洁能源的机动车和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先进技术的研发、生产及使用,并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未达到国家标准的机动车燃料和排气污染物排放未达到当地采用的国家标准的机动车。


  “截至2011年,河北省高污染、高排放的‘黄标车’有120多万辆,其数量占机动车总量的12.8%,但污染物排放量却占全部机动车的70%以上,淘汰‘黄标车’对改善区域空气质量具有重要意义。”河北省环保厅副厅长李葆介绍说。


  《办法》要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快淘汰未达到国家第一阶段轻型汽油车排放标准和未达到国家第三阶段柴油车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加强对营运车辆强制报废的管理和监控工作,在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机动车氮氧化物排放总量的削减目标和高污染机动车的淘汰任务。


  排气污染物排放未达到当地采用的国家标准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和转入登记手续。《办法》规定,机动车排气污染物的排放应当达到本省采用的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具备条件的设区市可以提前执行国家下一阶段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办法》要求,机动车燃料销售企业销售的燃料质量应当达到国家标准,并在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燃料的质量标准。

  对高污染车实行禁限行


  《办法》规定,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高污染机动车限行措施,根据本地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确定主城区内禁止或者限制高污染机动车行驶的区域和时段。


  《办法》强调,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保证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或者改装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


  《办法》要求,设区的市和县(市)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事业,根据本地实际设置公交车辆专用道路和公交车辆优先通行信号系统,鼓励公众选择对环境无污染的出行方式,并逐步改善城市道路的自行车行驶和行人步行条件。


  环保不合格不得上路


  “未依法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违反规定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以两百元罚款。”《办法》规定,在用机动车应当按期进行环保检验,环保检验应当与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一并进行。


  新购机动车排气污染物的排放达到当地采用的国家标准的,免予进行环保检验,直接领取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应当粘贴在机动车前窗右上角,不得故意遮挡或者污损。


  对未依法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交通运输部门不予办理营运车辆定期审验合格手续。


  《办法》规定,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不得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治理业务,违反规定将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移送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办法》明确,环保部门可以在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等机动车停放场所,对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在用机动车经监督抽测不合格的,环保部门应当立即收回其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按照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时,应当查验机动车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对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不得允许其上路行驶。

责任编辑:dongzelaw
】 【打印繁体】 【投稿】 【收藏】 【推荐】 【举报】 【评论】 【关闭】 【返回顶部
我来说两句
已有0评论 点击全部查看
帐号: 密码: (新用户注册)
验证码:
表情:
内容:
网友关注排行
科技
数码
科普
财经
新闻视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