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环境报记者张俊
北京市政府法制办近日公开《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全文,向社会征求意见。
据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相关负责人介绍,《条例》早在2011年就已经完成立项报告,北京市政府计划上半年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望年底出台。
《条例》在“防治规划”中明确,北京市“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规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在达标之前,市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更加严格的大气污染控制措施”。
优化布局管住油烟
为促进能源结构、产业结构和工业布局调整,《条例》明确要控制燃煤总量,减少燃煤污染;优化产业结构和工业布局,从源头减少工业污染;逐步淘汰不符合首都功能定位的高污染企业,实施生态工业园区建设。
为强化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管理,《条例》要求,把好新车准入关,明确汽车生产厂商对新车的质量保证责任;确保在用车达标排放,规范定期检测、维修保养等行为;减少高排放车辆,淘汰老旧机动车;增加非道路用动力机械排放污染防治规定。
《条例》要求对扬尘污染控制实施精细化管理。《条例》明确,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河道整治及建筑拆除等施工工程、物料运输等应当防治扬尘污染;细化污染控制措施,分别明确各类产生扬尘的活动应当采取的措施;提高施工企业的环境准入门槛,将施工企业在一年内未受到环境违法处罚作为在本市从事建筑工程施工的招标条件。
餐饮油烟扰民一直是困扰市民和环保部门的难题,《条例》对此进行了专章规定。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废气的饮食服务项目,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未设立配套规划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建设单位应当事先予以公示、书面征求相邻单位和居民的意见,并将对公众意见采纳情况纳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通过专门的烟道排放油烟、废气等污染物,排气筒高度应当高于周围20米范围内居民住宅建筑;应当设置油烟和异味处理装置等污染物处理设施。违反相关规定,最高可处20万元罚款。
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
按照《条例》要求,北京市将对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按照空气质量改善计划,逐步削减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
由北京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要求,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环境质量状况、产业结构特点等,负责确定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种类和控制目标,明确区域和重点行业的总量控制要求,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在企业排污总量核定方面,《条例》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现行排放标准、清洁生产水平和本市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等因素核定排污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总量排放污染物。
关于企业排放指标的来源,《条例》明确,“现有企业根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核定,取得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新增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可以通过市场购买或者企业内部调剂等方式取得”。
《条例》要求总量控制要进行前置审批。如新建、改建、扩建排放主要大气污染物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取得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并明确指标来源。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减量替代、总量减少的原则,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用于新增排放总量替代的削减项目未完成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试生产或运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手续。
《条例》规定对“未完成年度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任务的区域和行业”,要实行“区域和行业限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该区域和行业排放该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相关文件,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其开工建设”。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可罚20万
在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方面,《条例》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污,暂扣排污许可证,处两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将其超过总量指标的量从下一年度排放指标中扣除。
北京市对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确定排污许可证的发放范围,制定排污许可证管理的有关规定。
凡列入排污许可证管理范围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市或者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污染物种类、排放指标等要求排放污染物。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污,处两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不执行强制措施将受处罚
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可能发生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条例》明确,北京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发布大气污染公告,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包括责令排污单位停产、部分停产、部分机动车停驶。
责令排污单位停产、部分停产的措施,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实施;责令部分机动车停驶的措施,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在相应的罚则方面,若“有关排污单位不执行市人民政府责令停产、部分停产的强制性应急措施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不执行机动车停驶的应急措施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条例》对企业及政府大气信息公开做出明确规定。在生产过程中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单位及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污染源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本单位网站或者其他对外公开场所公开其自行监测的污染物排放情况等环境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不公布或者未按照规定公布污染物排放情况等环境信息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