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继勇
环境保护部东北环保督查中心近年来不断强化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取得显著成绩。但是,在对建设项目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东北地区国家审批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国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试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还存在许多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
建设项目环保试生产监察管理存在哪些问题?
国审建设项目环保监管过程中,地方环保部门严重缺位,没有发挥应有作用。
地方环保部门承担国审建设项目日常监管之责,但在实际工作中,地方环保部门对于国审建设项目存在“不想管”和“管不了”的两种无奈。
首先,国审建设项目往往是地方龙头企业,地方政府急于拉动地方经济,增加税收来源。在一些地方,环保部门的监管工作不得不看政府眼色,这种情况反映到实际工作中,就是地方环保部门对国审建设项目存在不想管,监管失之于宽松、流于形式的现象。对未落实环保“三同时”的建设项目大开绿灯,大量建设项目违规上马投产,滋生出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
其次,限于目前相关国审建设项目管理制度的规定,地方环保部门对国审项目只有监管权,而无处罚权,想管也管不了。地方环保部门对国审项目监管乏力、权责无法统一就不足为怪了。
此外,一些国审建设项目存在未经审批擅自运行、超期试生产等环境违法行为。
我们在建设项目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有相当一部分国审建设项目存在环保设施和措施落实不到位、建设项目未经审批擅自运行、超期试生产、“三同时”措施落实不到位、污染环境等诸多环境违法问题。
少数工业类建设项目在配套环保设施和措施未落实到位的情况下,未经有关部门审批,擅自投入试运行,产生了重大环境风险隐患,严重污染了周边环境。有关部门虽然多次查处,建设单位仍然有恃无恐,违法行为仍然屡禁不止。此外,公路、铁路、机场等公共基础类建设项目普遍存在超期试生产、久拖不验的违法行为,个别建设项目违法运行长达5年以上,才开始履行“三同时”验收程序。
现行环境法律、法规存在缺陷,对于建设项目试生产违法行为缺乏有效的制裁手段。
现行《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均未对建设项目试生产是否必须经环保主管部门检查批准做出规定,也未对何种行业、何种类型的建设项目是否必须试生产做出规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中虽规定了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向有审批权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生产申请,但未设定相应行政处罚条款,所以此条款在实际工作中难以得到很好的应用。因此,很多时候,建设单位未向环保部门申请试生产,环保部门也无法做出相应处理,这与我们当前的环境保护要求是极为不相适应和不相称的。
加强建设项目环保试生产监察执法的对策和建议
建议赋予地方对国审项目违法行为的处罚建议权。
地方环保部门在进行国审建设项目现场检查,发现国审建设项目存在违法行为时,可以及时向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提出给予处罚的建议。环境监察局应当依法及时做出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地方环保部门。
这样,将有利于发挥地方在国审建设项目监督管理中的主观能动性,有利于进一步健全环境保护部和地方在国审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方面的协作配合机制,确保各级环保部门在国审项目的监管过程中,做到各司其职、任务明确、管理到位。
建议尽快修订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针对目前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的新变化、新特点,环境保护部有关部门应尽快制定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条文,特别是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应明确规定建设项目未经批准、擅自试运行是违法行为,应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运行并予以行政处罚,并按照建设项目违法试运行的时间长短设定相应的处罚金额。只有加大对建设项目试生产违规行为的制裁力度,才有可能从根本上遏制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现象。
此外,应积极推行国审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制度,切实强化建设项目的全过程管理。环境保护部应向全国大力推行国审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制度,特别是应对污染严重的化工、印染项目以及生态类建设项目先行实施环境监理制度,以积累经验,逐步推广。
在建设项目审批阶段,环评批复中应明确开展环境监理的要求;在建设项目准备阶段、施工阶段、试生产阶段,应进行全程监理,为建设项目的试生产管理和验收管理奠定坚实的基础。
建议加大对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严肃查处建设项目违法行为。
各级环保部门应加强建设项目的环境执法监管,营造高压严打的执法态势,严肃查处各类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
对“未批先建”项目,应先责令停止建设或使用;对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的,各项条件具备的,应责令其及时到环保部门申请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对逾期未办的应依法处以罚款;对污染严重或有环境风险隐患的企业,应坚决予以取缔。对“久拖不验”的项目,要立即停产,要求严格按照项目环评审批要求执行到位,并及时申报项目“三同时”验收。
作者单位:环境保护部东北环保督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