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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个人诉讼请求确保环境公平
2012-02-28 10:41:08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 【 】 浏览:496次 评论:0

王晓辉


  瑞典作为世界上环境立法和环境保护比较先进的国家,在环境法实施方面有许多值得我国借鉴的做法和经验。瑞典的环境诉讼制度是实施环境法、保护环境的一项重要保证措施。瑞典环境诉讼中比较有特色的是个人诉讼请求制度。


  任何根据《环境法典》对有害环境的活动提出诉讼请求的人,有权向此活动已发生或即将发生地财产法院提起诉讼。这一条规定,明确了公民个人享有对从事有害环境活动提起诉讼请求的权利,并明确了受理这一诉讼请求的法院为有害环境活动已发生和即将发生地的财产法院。


  任何人就禁止危害环境的活动或就责令正在从事或试图从事这种活动的人采取预防措施向财产法院提起的诉讼,在财产法院结案之前,如果依据《环境法典》的规定,这种活动的许可问题正在或将要被审查,法院应决定暂缓程序,直到问题解决为止。虽然案件已被提交法院,如被告已经依法律的规定申请并得到许可证,则此诉讼案件应被撤销。法院应视情节判定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诉讼费用或判一方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费。

  瑞典的环境司法手段中实际上已经规定了一个保证公众监督和环境法实施的制度,就是任何人对危害环境或者可能危害环境的人,都可以提起一个要求其采取预防措施或者责令其停止危害或者可能危害环境的活动。这实际上放宽了环境诉讼的起诉人资格范围,允许公众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这种诉讼制度,对于不守法的企业和不履行环境执法职责的行政机关,是一种无形的压力,使其不得不认真守法和严格执法,否则就会被公众告上法庭。相比之下,我国的诉讼制度,在环境诉讼方面对原告资格限定得过于严格。


  我国只有与开发建设活动或者排污以及环境行政管理活动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才能提起诉讼。这样就使得许多危害环境的活动不能得到公众的有效监督,特别是在地方保护主义严重的情况下,直接利害关系人根本就无法起诉。这显然不利于我国环境法的实施。因此,我国应当适当扩大提起环境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原告人资格范围,并建立起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用公众监督和参与来促进环境法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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