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环境报见习记者 资敏 昆明报道 环境污染案件在法院诉讼程序中,企业却继续排污的情况并不少见。2011年末,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适用环保禁止令的若干意见(试行)》和《关于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环保禁止令的若干意见(试行)》两个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完善了原来的环保禁止令制度。
这两个文件规定,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做出裁定;裁定采取环保禁止令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法院做出环保禁止令的裁定后,应当及时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最迟不超过5日。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环保禁止令,应当依法、及时,不得推诿。公安机关收到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并根据人民法院的要求出警。
据悉,环保禁止令是指法院在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为及时制止被申请人危害、污染、破坏环境行为,根据申请人申请,以民事裁定形式做出的一种行为保全。
2010年,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相关文件规定,对因情况紧急,被告的行为有可能严重危及环境安全、造成环境难以恢复以及加重对环境破坏等情形时,由公益诉讼人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确有必要时做出禁止令,责令被告立即停止相应行为,并由公安机关协助执行,以保障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目的的实现。
但是,由于这一规定较为原则,对申请人的申请程序、法院的审查、禁止令的颁布、禁止令的执行等程序问题均未进行规定,故在实践中不便操作。为此,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定了上述两个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