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与行政机关如何分权?
当今世界主要国家中,只有极少数国家将行政强制执行权归属于单一主体,而多数将其分配于行政机关和法院之间,由行政机关和法院共享行政强制执行权。
其大体上可分为两种模式:一种是以美国和法国为代表,实行以法院执行为主,行政机关自行执行为辅的强制执行模式,被称为司法主导强制执行模式。
按照美国“三权分立”体制的特点,为了有效控制行政行为,防止权力滥用,对公民权益极易造成损害的强制执行权历来从属于司法权而非行政权。
另一种是以德国、奥地利为代表,实行行政机关自行执行为主,在例外的情况下,由法院强制执行的强制执行模式,被称为行政主导强制执行模式。
值得注意的是,德国模式是由1953年《德国行政强制执行法》确立的,在强制执行依据上,摒弃了直接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强制执行的做法。在执行主体上,以做出行政决定的机关为主,并可以部分或全部委托下级机关代为之。
怎么进行委托?
对公权力进行委托时,世界各国都十分重视委托合同的签订,它是公权力机关相互确定权利与义务的重要形式。
如《西班牙公共行政机关及共同的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条在“委托办理”中规定:“三、所属同一行政机关的行政部门或公法实体间的委托办理必须根据专门规定进行,在没有该项规定时,则由参与部门或单位通过明确协议为之。在任何情况下,为使该委托办理具有效力,其正规化文件及裁决必须在有关的官方公报上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