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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设立环境公益诉讼资金 省级财政拨款、国库集中支付、单独核算
2011-09-23 10:39:03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孙秀英 陈祖洪 【 】 浏览:489次 评论:0

 

 海南省财政厅、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联合出台《海南省省级环境公益诉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标志着海南省环境公益诉讼资金开始设立。记者近日在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


  海南省省级环境公益诉讼资金由省级财政拨款,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单独核算。根据《办法》规定,此项资金将专项支付在省高院、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海口海事法院受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所发生的诉讼费用。


  海口中级人民法院、三亚中级人民法院等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参照《办法》制订与施行。


  据介绍,今后海南省涉及环境公益诉讼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调查取证费、鉴定费、勘验费、评估费以及其他因诉讼产生的费用,均可从环境公益诉讼资金支付,以此支持国家机关、其他法人组织以及公民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据了解,由于环境保护诉讼多为公益诉讼,在实践中因涉及诉讼费用存在无人起诉的问题,这成为长期掣肘环境诉讼的司法难题,也成为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成立环保法庭首先要思考的问题。海南省高院院长董治良在今年4月接受本报记者独家专访时说,破解环境公益诉讼难题,一要解决诉讼费问题,二要解决谁来起诉的问题。


  今年1月,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成立国内首个环境保护审判庭。7月,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开展环境资源民事公益诉讼试点的实施意见》,对环境资源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范围、起诉主体、立案的条件、先予执行、审判程序等做出规定,现在又出台《海南省省级环境公益诉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力图破解环境公益诉讼的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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