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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生态损害索赔难在何处?
2011-08-23 10:32:11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王静江 【 】 浏览:579次 评论:0

 

 国家海洋局官员日前表示,未来将对渤海湾油田漏油事故的作业方——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提起海洋生态损害索赔,并称,这类生态损害赔偿数额视实际情形可以很高,理论上“不封顶”。渤海湾油田漏油事故由此将进入生态损害索赔阶段。


  根据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在一目了然的法律面前,此次海洋生态损害索赔结果当无悬念。然而,曾经参与起草全国性《生态补偿条例》的一位中国社科院研究员并不乐观:我国目前还没有生态赔偿的相关规定,因此一旦污染发生,最后往往是一次性罚款,为长期环境污染埋单的,还是政府和当地居民。


  这位研究员的担心并非没有根据。2002年渤海湾“塔斯曼海轮溢油案”,是首例我国海洋主管部门依法代表国家,向破坏海洋生态的责任人提出的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要求的的案件。在天津海事法院依法做出的一审判决中,索赔案最终赔偿金额确定为4209万元人民币,其中海洋环境容量损失750.58万元,调查、监测、评估费及生物修复研究经费245.23万元,渔业资源损失1500余万元,赔偿遭受损失的1490名渔民及养殖户1700余万元。被告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此案从一审到二审终审匡时约7年,被告最后被判赔偿1513.42万元人民币。


  从4209万元缩减到1513.42万元,此案暴露了我国海洋生态损害的索赔困局,也反映出我国环境污染索赔的现状。


  从法理而论,对侵权方依法的处罚理应包括行政处罚、生态环境损失与受害方损失索赔。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全国每年发生的各类环境污染事故,处理时除了金额高低不等的行政罚款外,却鲜见侵权方作出生态环境损失赔偿及向受害方赔偿损失的案例。笔者曾从某地环保局官网查阅从2004年至今发生的十几起污染事故,其中既有有毒废水直排河体,也有有害气体大面积泄漏,个别大型化工企业甚至在短短数月内以相似的原因发生相同的污染事故。然而,从十几起污染事故处罚记录中,却未见一例生态环境损失与受害方损失的索赔案例。


  一个严重后果是,对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侵权方缺失了索赔之类的处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侵权方违法成本过低,有时甚至与环保部门处理污染事故的成本形成了尴尬的倒挂。面对频频发生的环境污染事故,一位环保官员感慨道:希望能对污染企业处以更高的罚款,罚到他们觉得违法的开支远远要高于守法的成本”。


  然而,目前已为最高限额的20万元行政罚款,无情地阻断了这位官员的希望。


  而同为处罚手段的侵权方向受害方作出损害赔偿却往往得不到落实,尽管处罚手段有法律支持:我国《环境保护法》早有第四十一条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赔偿损失”。


  一个更严重的后果是,社会的公正与正义受到严重的挑战。在以低廉的违法成本为代价频频发生的环境污染事故面前,埋单的往往是本已脆弱的生态环境,深受其害的公众只能被迫吞下污染带来损失苦果。


  作为破解环境污染索赔困局的又一契机,渤海湾油田漏油事故海洋生态损害索赔能否成功,正在引起公众舆论的广泛关注,同时也在考验着政府的智慧。

 
责任编辑:dongze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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