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声何时远离住宅区?
据报道,珠海市一居民小区里的一家爵士鼓培训班刚刚开业便遭来楼上住户的投诉。尽管培训班负责人采取了相关的措施用于隔音避震,但周围的住户仍然不满意。目前,物业公司正在和培训班的负责人进行协商,争取早日解决鼓声扰民纠纷。 德国著名细菌学家、医生罗伯特科赫曾预言:“早晚有一天,人类为了生存将要与噪声奋斗,犹如对付霍乱和瘟疫那样。”如今,罗伯特科赫先生的预言不幸言中,噪声已成为许多城市住宅区的一大公害,给许多居民带来了难以言表的烦恼。科学研究表明,尽管噪声不会立即置人于死地,也不像大气污染和水污染那样容易察觉,但并不表明它的危害可以忽略不计。按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规定,居民住宅区内的噪声标准白天是55分贝以下,夜间在45分贝以下。噪声不仅会妨碍居民的正常休息,如长期在噪声超标准的环境中生活,就会产生烦躁不安、神经衰弱、睡眠不宁等症状,严重者甚至会引发神经系统以及心血管系统等方面疾病。 住宅区作为社会管理的基础单元,是城市的“细胞”,也是检验城市化管理水平和居民幸福指数的主要载体。住宅区内,居民的体质、年龄、生活习惯、作息时间各不相同。就算生产经营活动噪声符合法定标准,但仍有些老弱病残的居民吃不消。对此,难道居民只能默默忍受和适应吗? 客观上,治理住宅区噪声污染是一个复杂艰巨的系统工程,涉及到政府及环保、公安等职能部门,以及物业、经营者等方方面面。对于生产经营活动噪声污染,光靠居民自身的力量来维权远远不够。环保、公安等职能部门治理此类污染同样面临着诸多的困难。比如,现行法律的规定原则性强、操作性不足。又如,对于噪声的鉴定、取证比较困难等。但这些都不应该成为噪声问题难以解决的理由。因为,能否消除生产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噪声,保持住宅区安静,事关居民的休息权和幸福感,事关法律的权威。 对此,笔者认为,首先,各地应根据国家的法律规定,细化噪声监管规则,尽快形成配套的、有效的、可操作的执法机制,为促进噪声治理步入法治化的轨道夯实基础;其次,各职能部门要快速行动起来,密切配合,形成全力。加强宣传、引导,营造出重视居民安静权利的舆论氛围。同时,强化日常监管,严格执行法律制度,为广大居民“耳根清净”作出不懈努力。 这方面,安徽合肥、辽宁鞍山的做法可以给我们带来十分有益的启示。《合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44条规定:“禁止在住宅楼、商住楼内进行金属加工、木材加工、石材加工、机动车辆修理、歌舞娱乐等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经营活动”。《鞍山市环境保护条例》第31条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内,不得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生产、加工、维修等生产经营活动”。或许我们不能将生产经营活动噪声完全赶出住宅区,但最起码应当将其挡在居民楼外。合肥、鞍山等地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作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从源头上杜绝产生噪声污染的生产经管活动进入居民区,他们的做法适应了现实而迫切的需要。 希望其他地方学习借鉴合肥、鞍山等地的做法,出台专门规定,从严把审批关入手,不让手续不全单位进住宅区生产经营,最大程度地将噪声拒之居民楼之外。通过法律细致入微的呵护与职能部门行之有效的监管,落实科学发展观,为居民住宅区装上隔音墙,把“安静权”还给广大居民,将以人为本落到实处。进而,不断提高居民幸福指数,为和谐社会建设夯实坚定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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