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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解读
2013-08-01 09:46:24 来源: 作者: 【 】 浏览:965次 评论:0
 中国环境报记者 童克难 高楠
 
    近期,环境保护部印发了《关于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同时发布了《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目录(第一批)》,

要求各级环保部门从2013年9月开始按照“依法规范、公平公正、及时全面、客观真实、便于查询”的原则,认真做好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
 
    《通知》出台的背景
 
    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作为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受到环境保护部的高度重视。2008年5月1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试行)》开始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开始成为建设阳光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一项基本制度。环境保护部高度重视并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

保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表达权。环境保护部对外发布的《环境保护部信息公开目录》(第一批)和《环境保护部信息公开指南》同

步实施。《环境保护部信息公开目录》(第一批)中包括排污申报与排污收费、挂牌督办案件、执法信息、对环境违法企业的行政处罚决定、突发环境事件动态信息

等与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相关内容。《环境保护部信息公开指南》对环境保护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形式和17个方面的主要内容做出了规定。其中与污染源环

境监管信息相关的内容共8个方面:环境统计和环境调查信息;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预报、发生和处置等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分配及落实情况,排污

许可证发放情况;大、中城市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等信息;排污费征收的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实际征收数额以

及减免缓情况;经调查核实的公众对环境问题或者对企业污染环境的信访、投诉案件及其处理结果;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名单;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或

者事件的企业名单,拒不执行已生效的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企业名单等。
 
    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结果作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的一项重要内容,自2010年起,环境保护部将其信息公开情况纳入《“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考

核办法》。2012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均已公布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部分省市还参照国家要求,在地方《“十二五”主要污染物

总量减排监测体系考核办法》中制定了地市发布监督性监测结果的要求。
 
    2011年7月,环境保护部印发《关于公开铅蓄电池企业名单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在媒体公布辖区内所有铅蓄电池企业名单、详

细地址、生产状态、工艺、污染物排放等情况,探索开展重点行业环境整治信息公开。
 
    今年,环境保护部就公众关注的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专门印发了《通知》,进一步规范和推进这项工作。

 

    《通知》出台的必要性
 
    一是规范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客观需要。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是环境信息公开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地方各级环保部门的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开展程度不一,公开的范围、形式、周期、内容各不相同,主动公开的积极性普遍不高。各地大多没有专门开辟污染源信息公开专栏,污染源信息披露零散、滞后,

公众获取全面的污染源信息较困难。因此,需要对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的主体、方式、时限、内容等进行统一规范、指导。
 
    二是建设创新型、廉洁型和法治型政府的时代要求。2013年3月,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第一次廉政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及时主动公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环境污

染、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等信息,向人民群众说真话、交实底”。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是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将相关监督管理情况及时、客观、公正、全面、

科学地公开,能促使环保部门将权力置于阳光之下运行,接受社会公众监督;能促使环保部门及其执法人员面对广泛的监督,积极改进工作水平,改善工作方式,切

实提高执法质量;能促使环保部门加快职能转变,加快创新型、廉洁型和法治型部门建设。
 
    三是保障公民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实际需要。近期,公众对污染源环境信息公开的呼声日益增大,各地环保部门涉及到环境信息公开的诉讼、复议日益增

多。2013年3月,广州市环保局因信息公开不及时被判违法,环境保护部领导对此高度重视,要求通过具体、及时的信息公开,加强社会各界对环境问题的监督,督促

地方政府尽快解决环境问题,尤其是解决一些突出的违法违规、偷排偷放等群众反响强烈的环境问题。
 
    《通知》科学确立了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开,供社会公

众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十七条要求省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在本地区主要媒体上公布未达到重点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的企业的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规定了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即公正、公平、便民。《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四条指出环保

部门“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客观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环境信息”。
 
    《通知》结合污染源环境管理工作实际,对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进一步细化,明确为“依法规范、公平公正、及时全面、客观真实、便

于查询”,其中,依法规范、公平公正是最基本要求,在公开时间上要求及时,在公开内容上要求全面、客观真实,方式上要求便于查询。
 
    在公开的内容上,必须全面、客观真实。一方面,依法公开应该公开的信息。另一方面,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环保部门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环境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或者环保部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的政府环境信息,可以予以公开。环保部门对政府环境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

工作部门确定。在公布自动监控数据时,考虑到自动监控设备本身会有出现异常的可能,对自动监控系统显示的异常数据,需要进行调查才能确定是排污超标还是设

备问题造成的数据异常,因此,为了既保证公布数据的客观真实性,又避免公众的误解,《通知》要求自动监控数据出现“异常或超标情况”时应“标注说明”,“

进行调查取证处理”并“适时公布处理结果”。
 
    在公开的程序和时间上,必须及时。《通知》要求一般情况下,各级环保部门应自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汇总类信息

在年度或季度终了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自动监控等具有即时发布能力的信息1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并根据这一原则在《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目录(第一批

)》中对每一项公开内容都提出了明确、具体的公开时限要求。其中,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是环保部门内部负责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机构的一项重要

职责。保密审查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57号)等法律、

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在公开的方式上,必须便于查询。《通知》要求各级环保部门以网络公开方式作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的主要方式,并要求政府网站设置专门的污染源环境

监管信息公开栏目,以便于公众查询。考虑到个别信息化建设相对落后的县级环保部门可能暂时没有建设相应的网站,《通知》提出可由其本级地方人民政府或上一

级环保部门代为发布辖区内的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但相关地区环保部门应加快政府网站建设,尽早自主公布相关信息。对公众特别关注的、重大的、统计性的、综

合性的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通知》还要求采取发布新闻通稿、召开新闻发布会和新闻通气会等方式公开。


《通知》全面规范了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的内容
 
    当前,环境监管的污染源数量众多,环境监管涉及内容繁杂,产生的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量巨大,以现有的环境监管力量,还没有能力将所有的污染源环境监管

 

信息事无巨细地全部公开。因此,《通知》既考虑了尽可能大范围地公开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又结合当前地方各级环保部门的实际公开能力,明确了目前污染源环

境监管信息公开的范围和内容。
 
    在公开范围上,《通知》将需公开的重点污染源范围交由地方各级环保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可以包括国家、省级、市级、县(区)级的重点监管污染源

。其中,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由环境保护部根据相关规定定期确定并公布,但对于省级、市级、县(区)级重点监管污染源的确定,目前全国暂无统一的确定标准

,《通知》明确要求重点污染源应至少包含国家和省级重点监管污染源在内,同时,鼓励各地根据执法实际定期确定并公布本级环境监管的重点污染源的监管信息。
 
    在公开内容上,《通知》提出环境保护部将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从易到难”的原则分批制定《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目录》,并同步公布了第一批目

录,将公众关注度高,最能体现污染源环境监管情况的信息,按照大部分地区环保部门的内部工作职能分工,分成8大类,分别为:重点监控污染源基本情况、污染源

监测、总量控制、污染防治、排污费征收、监察执法、行政处罚、环境应急。为统一规范各类信息的具体公开内容,又将这8大类信息细化成31项的具体内容,并对每

项内容要求公开的时限、发布单位都一一进行了详细规定。
 
    《通知》明确了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的主体
 
    在各级环保部门环境监管信息公开的主体职责分工上,《通知》按照“谁获取谁公开、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对其进行了明确。
 
    在环保部门内部,属于环保部门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环境信息,环保部门内设的总量控制、污染防治、环境监察、环境应急等污染源环境监管机构应该根据各自

职责,按照环境信息公开的程序和规范提供其工作过程中产生和获取的污染源环境信息,经负责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机构(一般为环保厅(局)办公室或信息办

)审查后,予以公开。环保部门内部负责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机构还应依法组织协调、监督考核本部门污染源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在层级上,由直接获取或制作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的环保部门公布,要求上级环保部门将其制作的相关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在10个工作日内通报污染源所在地环

保部门。对于下级环保部门,除公布其直接制作或者获取的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外,还应公布上级环保部门通报的有关信息。对于自动监控情况,原则上由省级环保

部门公布国家重点监控污染源信息,市县按属地监管原则公布辖区内重点监控污染源信息,但考虑到个别地区目前暂未建设自动监控软件平台,不具备自主获取数据

的能力,《通知》规定由直接获取数据的上一级环保部门公布,相关地区应加快自动监控系统建设,早日自主公布自动监控信息。
 
    在企业作为主体主动公开污染源环境信息的主体职责分工上,《通知》强调了环保部门的监管职责。《通知》要求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督促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

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以及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并明

确要求对不依法主动公布或不按规定要求公布的企业要依法严肃查处。
 
    《通知》特别强调了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
 
    为保障《通知》的深入贯彻执行,《通知》从各级环保部门内部监督管理、上级环保部门指导监督、外部监督等3个方面对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提

出了要求。
 
    在内部管理上,《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要求,环保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环境信息公开

工作进行考核、评议。环保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部门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通知》明确要求,各级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污染源环境监管信

息公开工作,将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作为本部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每年定期公布。要求各级环保部门对内部各业务机构,包

括办公室(信息办)、总量控制、环境监测、污染防治、环境监察、环境应急等机构,要明确分工,细化工作职责,加强责任考核。
 
    在层级监督上,《通知》明确要求,上级环保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下级环保部门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指导,围绕公开内容是否全面、公开形式是

否方便、公开时间是否及时、公开程序是否规范等方面,加强监督检查,定期通报检查情况,确保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落到实处。对于省级环保部门还要求

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环境保护部报送辖区内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报告。环境保护部将对各地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情况进行检查评价,评价情况作为对各地

环保部门环境监管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对于外部监督,按照《环境信息公开办法》一般规定执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环保部门不依法履行政府环境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环保部门举报

。收到举报的环保部门应当督促下级环保部门依法履行政府环境信息公开义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环保部门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

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对于责任追究,按照《环境信息公开办法》一般规定执行,发生不依法履行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内容、在公开污染源

环境监管信息过程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通过其他组织或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或其他违反《环境信

息公开办法》规定行为等情形之一的,上一级环保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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