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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响警钟 企业心惊 自查自省   “两高”司法解释降低污染环境入罪门槛,企业违法风险加大,必须改变环境行为
2013-07-22 09:29:58 来源: 作者: 【 】 浏览:340次 评论:0
◆中国环境报记者 陈湘静 刘秀凤

 

    “ 两高”司法解释出台后,一些电镀企业主很紧张,因为三倍超标排污就可以直接入罪,而很多企业水污染物常年超标数倍甚至几十倍,他们已感觉到前所未有的压力。

 

    “两高”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降低了企业的环境犯罪入罪门槛,显著增加了企业和个人环境违法的成本和风险,被业内评价为在环境法制建设上取得了多项突破。

 

    它将在哪些方面为企业环境行为划定“ 雷区”? 能在多大程度上影响甚至改变企业的环境行为? 我们是否可以期待“ 企业主赚钱,政府买单,百姓遭殃”的局面从此得到改善?围绕这些问题,本报记者近日采访了多位专业人士。

 

    本期受访嘉宾(排名不分先后)

 
    原环境保护部总工程师、原政策法规司司长 杨朝飞

 

    首钢能源环保事业部部长 姜林


    中投顾问环保行业研究员 侯宇轩


    赛迪经智城市投融资咨询中心高级咨询顾问 江晶晶

 

    公众环境研究中心主任 马军

 

    从无关痛痒到入罪判刑

    环境犯罪入罪门槛降低,量刑可能突破7 年上限,实施单位个人双罚制;以前能蒙混过关的行为也可能被定罪量刑

 

    为什么开始对企业“ 动真格”?为什么选择这样的时机? 原环境保护部总工程师、原政策法规司司长杨朝飞回答说,这是目前环境形势变化的需要。

 

    “当前,国内环境形势和环境损害情况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环境退化压力加大,突发性和累积性环境事件并存。此前的司法解释只针对前者提出入罪标准,而对血铅、血镉、癌症村等累积性环境事件在刑法上缺少支持。这次的修改首先解决了这个问题。”他同时表示,从大环境上,单纯行政处罚已经不足以应付肆无忌惮的污染行为和环境违法行为,需要更强有力的司法震慑。

 

    “以前环境犯罪门槛高,现在判刑坐牢的门槛降低了。刑事处罚的门槛降低就是一种震慑力。”赛迪经智城市投融资咨询中心高级咨询顾问江晶晶告诉记者,将“ 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修改为“严重污染环境”。对于企业来说,这意味着除了罚款、停业等行政、民事手段,对环境违法可以有更加严厉的措施;而有些以前可以蒙混过关的行为现在可能就要被定罪量刑。

 

    严厉将不仅体现在环境入罪门槛的降低。杨朝飞表示,司法解释在第八条中明确提出多罪以重处罚。“对环境污染犯罪来说,此前最高量刑就是7 年。现在一些如故意倾倒危废、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水源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严重的,就可以不局限于环境污染犯罪去量刑定罪,还可以按照社会治安条例甚至刑法中的投放危险物质罪定罪,7 年将可能不再是量刑上限。

 

    据他介绍,对违法单位和违法个人进行双罚是当前环境法制建设的一个新趋势。2009 年我国修改后的《水污染防治法》中规定,企业事业单位违法造成水污染事故的,不仅对单位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等也要处年收入50%以下的罚款。

 

    这是实行双罚制的一次重要突破,而此次司法解释,将这一规定拓展至污染犯罪的新领域。不仅对于实施环境污染犯罪的相关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量刑定罪,而且还要对单位判处罚金,这就从刑事诉讼的角度对企业单位和企业有关责任人提出了新的双罚制。

 

    首钢能源环保事业部部长姜林曾长期负责企业的环保工作,也对行业弊病了解颇深。“对不少企业来说,环保就是个说起来重视、做起来忽视的事情。因为即使被发现查处不外就是罚点款;出了事也就是处理个别责任人,赔点钱。但现在开始,情况可能就不一样了,企业和负责人要为自己的环境行为承担责任。”

 

    “从无关痛痒到入罪判刑,对企业来说意味着环境污染违法风险加大,违法成本增加,将严重打击不法企业偷排漏排的侥幸心理,迫使其意识到后果的严重性而调整行为预期,减少污染环境的非法行为。”中投顾问环保行业研究员侯宇轩对司法解释寄予厚望。

 

    常年关注企业环境行为的公众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也提醒企业要有充分的认识。“ 以前可能只要罚款了事的行为,现在就可能要追究刑事责任。”他表示,长期以来,我国企业的环境违法成本过低,执法过程中也存在很多漏洞。企业对于环境责任的认识参差不齐,多数企业还未将环保作为生存发展的重要问题,负责人也不够重视,相关管理机制不健全,甚至有些企业在环保方面宁可交罚款,也不愿意认真解决问题。   干预、对抗调查取证可从重处罚

    以前具有环境污染鉴定资质的机构少、费用高,现在有了具体措施解决取证难、鉴定难、认定难等实际问题

 

    一名养殖户举报有企业废水毒死了鱼,当地环保部门监测后发现废水直排污染致损属实,渔民状告企业要求赔偿。在庭辩阶段,这个显示排放超标的监测数据常常不能作为“呈堂证供”,因为它没有得到司法部门的认可。

 

    在杨朝飞看来,此次司法解释的突破还在于明确了鉴定机构和证据问题。“过去环保部门的监测数据上庭后不能作为证据,因为按规定只能由司法机构认可的单位出具。现在,证据鉴定认定的渠道将不再单一,而且充分发挥了环保部门的技术优势。”杨朝飞表示,违法证据除了出自司法部门指定机构外,今后也可以由国家环保部门认可的机构鉴定。同时公众以后还可以找当地环保部门监测,然后按程序上报经省级环保部门认可后,也可以成为庭辩证据。“可以说,在环境刑事、民事诉讼方面为证据采纳提供了非常便利的条件。”

 

    “这也会对企业产生实实在在的震慑力。”江晶晶表示,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时需要做污染物认定、损失评估,以前具有环境污染鉴定资质的机构少、费用高,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取证难,究责索偿难度大。现在有了具体措施解决取证难、鉴定难、认定难等实际问题,意味着对环境违法的刑事处罚有望更便于执行。

 

    她说,不仅如此,以往有可能钻空子隐瞒或者干预调查的现象,现在根据司法解释,在环境污染犯罪过程中若存在干预、对抗调查取证的行为,那么在起诉过程中就要将此作为环境犯罪的加重情节,从重处罚。“以前大企业上大项目,美化当地的经济指标,因而有可能出现其污染问题被掩盖的现象。现在,规定有8 种情形可认定为渎职犯罪,对环境监管渎职犯罪从严惩治。那么,一些涉污的大企业、大项目就会受到更明确地干预。”江晶晶表示。

 

    明知故犯将不被容忍

    以前法律规定的企业污染行为必须造成某种后果,才入罪;此次明确了污染行为可能也会涉及刑事犯罪

 

    “环保部门在监督执法中发现一些企业在新建项目时就把排污暗管设计规划建设好了,执行的是反环保的‘三同时’,即排污暗管和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企业一旦投产对环境的巨大危害是可以预见的。但此前发现了也顶多是责令拆除整改罚款了事,现在对这种行为有了明确的定罪依据。”杨朝飞说,此次司法解释中对于结果罪和行为罪并重的突破值得关注。

 

    过去,刑法只对已经造成的显性环境损害后果量刑定罪,比如对水体、庄稼、果木、鱼类、畜禽等造成重大损害后果。而此次司法解释明确了污染行为也应入罪。杨朝飞举例说,比如企业利用高压泵向地下排污,将危险废物向河滩湖泊随意倾倒,这些行为可能刚发生时还没有产生显性的危害,但根据现在的规定,已经构成刑事犯罪,将被依法定罪追责。

 

    “更多明确了污染行为可能也会涉及刑事犯罪。”马军也认为这是此次司法解释与以往最大的区别。他说,以前法律规定企业的污染行为必须造成某种后果、一定经济损失、人身伤亡等,才被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罪,才能进行刑事处罚。因此有些污染行为只能在行政的领域内受到处罚,力度较小。

 

    他提醒企业对这些污染行为需要注意了:比如,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 吨以上;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指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 倍以上的,现在都被作为严重污染环境的认定标准。

 

    姜林更提议要对企业进行一次彻底的“普法”教育,司法解释对企业的环境行为明确设定了更大的危险区,不注意就可能会“触雷”。“以前多是罚钱了事,现在可能面临刑事处罚,所以企业需要认真学习,了解相关内容,不然,可能就会涉险,不仅是对企业,更会对个人和家庭带来伤害。”侯宇轩也表示。

 

    而江晶晶则看到了积极一面,认为可以督促企业主动做出改变。“企业作为排污主体,应主动做到防治并举,该付出的成本必须要付出。从前端预防角度,必须进行技术升级,淘汰落后;从末端治理的角度,废水处理、废气排放、甚至是危险废弃物的处置今后都必须做到规范。而政策端也从预防和治理两端双管齐下,共同以系统的思路解决问题,可能更能改善企业履行环境保护的责任。”

 

    巨额赔偿不会再不了了之

    污染环境就是侵犯了公众的环境权益,企业必须承担赔偿责任,承担治理和恢复环境的费用

 

    英国BP 石油公司因墨西哥湾漏油事件付出巨大代价,导致百年企业遭受史无前例的重创。这一案例近年来被屡屡提及,特别是在围绕国内巨头们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讨论中,常常成为“经典型”案例。

 

    杨朝飞告诉记者,BP 公司在事故后立即拿出200 亿美元建立赔偿基金(最终可能达到420 亿美元),不仅用于赔偿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如对渔业、旅游业的影响等,其绝大部分资金是用于对污染海域的污染治理和生态恢复。“根据美国的相关法律,治理的目标是要求恢复到污染事故发生之前的生态环境水平,这笔费用要比直接损失多很多。而且还有后评估机制,一段时间后将评估治理是否达到预期目标,如果不符合要求企业还得继续掏钱。” 而在国内,这笔数额巨大的账单常常被“豁免”。一旦发生环境突发事故,无论是中小企业还是标榜社会责任的行业巨头,大多是对受损失百姓象征性、礼节性给点赔偿款,然后一部分给政府有关部门,而这些钱够不够、是不是用于污染治理、修复,企业并不关心,或者是以投资换赔偿。而对相关赔偿又是按照上世纪80 年代的《环境保护法》来计算,就目前物价水平而言,赔偿标准已严重偏低。这就是所谓的一出事政府买单、百姓遭殃、企业主继续赚钱,所以他们不怕污染,也不怕赔偿。

 

    这种污染后不再赔偿的历史将不再持续。杨朝飞指出,司法解释的第九条明确了公私财产损失的定义,包括污染环境行为直接造成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以及为防止污染扩大、消除污染而采取必要合理措施所产生的费用。

 

    “明确将治理和恢复的费用考虑进去,和国际上的作法一致。”对此,杨朝飞感到振奋,这点很关键,伤害了谁的利益就要如数赔偿,而污染环境就是侵犯了公众的环境权益,企业必须承担赔偿责任,而且要让环境恢复到污染之前。司法解释中有关“公私财产损失”定义将对今后的有关环境立法产生重要影响。

 

    多个心眼别被共同犯罪

    企业须对危废处置情况负责到底,关注相关处理处置单位资质及能否做到合法规范处置

 

    姜林跟记者聊起几天前他们需要将一些污染土运往相关企业进行规范处置。“ 处置企业和运输企业都是规范单位,但我还是雇了保安一车车押运,因为真害怕运输过程中出什么问题,到哪儿就给倒了。因为司法解释规定了,一旦出事儿,得算共同犯罪。之前,还真没这么上心过。”

 

    司法解释中第七条,明知他人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论处。对此,姜林提醒企业得对自身危废处置情况更加个小心,要看看自己选定的废物处理处置企业是不是有资质,是不是能够做到合法规范地处置。

 

    江晶晶说,以前,不少企业不想交或者少交危废处置费,明明知道有的企业不具备相应的经营许可证,还会让他们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而这些企业往往在接收危废后,直接填埋甚至是直接倾倒在土壤、河流中。而产废企业可以在事发后辩称不知情。“此次发布的司法解释加大了对环境污染共同犯罪的打击力度。以后,产废企业要以更负责任的方式处理危险废弃物了。”

 

    而屡教不改的行为也不会再被一再容忍。马军说,两年内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行为的,也被作为认定标准之一。“这就要求那些涉及医疗废物、危废产生和处置的企业特别小心。国内很多企业以前都存在类似的行为,大都罚款了事,但今后可能会面临刑事处罚。”

 

    处理有毒物质不能马虎

    随意倾倒有毒物质危害环境动用刑法操作性更强

 

    以前说某某企业倾倒了有毒物质,可到了法庭并不被认可,他们会认为这只是科学上的定义。要定罪就需要法律上明确有毒有害、致癌物质具体包含哪些,这个难题也在此次司法解释中得到明确。“ 关于有毒物质的范围和认定标准,和我们环保方面的规定已经统一和衔接起来,使得在这方面动用刑法时操作性更强。”杨朝飞说。

 

    据他介绍,美国的清洁水法附录中有个长长的目录,只要在其中标明的物质都不能随意排放和倾倒,否则就会被判定违法;其大气方面的法律中也有有毒有害物质名单,含一百多项。凡列入法律名录的有毒物质也就具有了法律上的定义。而此前我国的环保法律法规中都没有“有毒物质”这个名单,因此也缺少了定罪的法律依据。

 

    这个明确让企业在处理“有毒物质”的时候不好再打马虎眼。江晶晶表示,涉及重金属污染物产生、排放、利用、处理处置企业,特别是一些矿区,由于长期高强度和粗放型的开发、冶炼、加工,存在严重的重金属污染隐患。还有电池、煤炭、医药等很多工业领域,这些存在环境风险隐患的企业,肯定要受到内部和外部的督促并完成环境风险隐患整改。重金属排放车间、排污口、固体废弃物排放等等都要更加经过严格的处理,除尘、过滤、沉淀及矿业综合开采环节,在粉尘回收利用、水循环和除尘系统上,都要更加重视相应设备的改造升级,不能吝惜资金投入,以达到国家相应环保标准。

 

    观点:

 

    对不少企业来说,环保就是个嘴上重视、做起来忽视的事情。因为即使被发现查处不外就是罚点款;出了事也就是处理个别责任人,赔点钱。但现在开始,情况可能就不一样了,企业和负责人要为自己的环境行为承担责任了。

 

    要对企业进行一次彻底的“ 普法”教育,司法解释对企业的环境行为明确设定了更大的危险区,不注意就可能会“触雷”。

 

    环保部门在监督执法中发现一些企业在新建项目时就把排污暗管设计规划建设好了,执行的是反环保的三同时,即排污暗管和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企业一旦投产对环境的巨大危害是可以预见的。但此前发现了也顶多是责令拆除整改罚款了事,现在对这种行为有了明确的定罪依据。

 

    一旦发生环境突发事故,无论是中小企业还是标榜社会责任的行业巨头,大多是对受损失百姓象征性、礼节性给点赔偿款,然后一部分给政府有关部门,而这些钱够不够、是不是用于污染治理、修复,企业并不关心,或者是以投资换赔偿。这种污染后不再赔偿的历史将不再持续。

 

    不少企业不想交或者少交危废处置费,明明知道有的企业不具备相应的经营许可证,还会让他们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而这些企业往往在接收危废后,直接填埋甚至是直接倾倒在土壤、河流中。而产废企业可以在事发后辩称不知情。随着加大对环境污染共同犯罪的打击力度,以后,产废企业要以更负责任的方式处理危险废弃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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