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达128桶、重达24吨的废机油回收去向成谜?废品收购点是否涉嫌非法收购处置、运输方和接收方有没有资质,废油的来源是哪家企业,这些问题都成了村民心中的疑团。所幸的是,经过联合执法,这批准备非法运往岛外、重达24吨的废机油已被暂扣并交由环保部门按程序进行处理。联合执法告一段落,周围的环境隐患暂时消除,村民可以放心了。
本案所涉及的废机油是否属于危险废物,需要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确定。在最近出台并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严重污染环境”行为作了明确规定。根据《解释》第一条第(二)项,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属于“严重污染环境”。如果有关部门确定本案的废机油属于危险废物,那么由于本案涉及的废机油已达24吨,从数量上来说,按照《解释》就有可能符合“严重污染环境”,但具体案情还有待有关部门进一步查证。
《解释》第七条规定,行为人明知他人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论处。据文中环境监察人员介绍,海南省还没有审批境内的提炼废机油的炼油厂,那么涉及不明确来源和收购企业是否有资质的问题,有关部门还应做进一步核实。如果这次处置符合《解释》第七条行为,涉案的废品回收点、废油来源企业、废油处置和运输方等都有可能涉嫌共同犯罪。废油的来源在哪里?简易运输危险废物是否违法?司机口中声称的委托运输的“别人”是否涉嫌共同犯罪?我们期待本案有更深入的调查。
从近日的实施情况来看,《解释》大大降低了环境犯罪的入罪门槛,加大了打击环境犯罪的力度。目前,和本案类似的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案例在全国各地都比较普遍,在环境法律制定和执行日益严格的今天,无论是企业、执法人员还是公众都要更好地学法用法守法,充分释放环境法律法规的威慑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