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自富:论完善我国生态补偿法律制度(二)
0年第6期. 832 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防灾减灾 态环境资源产权,建立生态环境资源产权交易市场等方式,不断扩大生态补偿的资金来源。 二、完善我国的生态补偿法律制度 (一)实现法律制度基本理论的统一 针对我国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在涵义、法律价值、法律关系等方面界定不清晰的现状,我们有必要对其加以系统的、具体的规范与总和,为完善我国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提供理论依据。 1、生态补偿的涵义 对生态补偿涵义的界定我们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第一,要考虑生态补偿所补偿的对象和范围,生态补偿的对象和范围表现为两个方面——不特定性和特定性,即在一定的空间区域内它表现为特定性,反之则为不特定性。但从总体上看生态补偿的对象为对生态环境保护、改善、恢复等做出贡献的相关主体,而生态补偿的范围比较广泛,主要表现为因对生态环境保护而受到发展的限制或所遭受的经济损失等等。第二,还要考虑生态补偿最终想要达到的效果和目的是什么,生态补偿是为了调整生态补偿主体间相关权利义务的关系,调整人类在生活生产中对自然的猎取,超出了自然自身承载能力,而对其加以限制的一种行为。最终要达到的效果和目的是通过对不平等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制衡,实现环境和利益的公平分配,促进保护生态环境的积极性,实现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因此,我们可以将生态补偿的涵义界定为:为了保护、恢复和改善生态环境的价值属性,调整相关主体间权利义务和分配关系的不对等性;分别由国家、政府和相关部门及其生态环境受益者,依法对因环境资源的使用或对生态环境提供保护、恢复和改善的主体进行经济或非经济形式的补偿,以实现环境公平与分配正义的一种法律行为。 2、生态补偿的法律价值及法律关系 根据前面对我国生态补偿法律价值和法律关系的分析,本人总结了生态补偿的法律价值和法律关系。生态补偿的法律价值体现为平衡权利义务主体间的地位,实现公平和正义;对生态补偿法律关系中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的规定,本人认为主体可从下面几个方面来确定:第一,把国家和相关政府部门作为主要的补偿主体,并作为其他主体的监管部门来加以确定;第二,企业、组织和个体也可作为主体,但必须从实际出发,结合实情,确定主体间的权利义务,避免“搭便车”现象的出现,第三,根据环境责任原则来确定生态补偿受益者和受损者主体。客体本人认为行为结果更接近生态补偿的要求,具体可以看作为资金和物质以及一些国家政府的优惠政策等。内容即主体间的权利义务,生态补偿主体权利可具体划分为使用生态环境资源权、依法受偿权、诉讼权、监督管理权等,而义务可划分为保护、恢复和改善生态环境、支付补偿费用等。 (二)健全生态补偿法律体系 由于目前我国的《环境保护法》主要是针对污染防治的,再也无法适应现在环境保护的需要,应当对其进行必要的补充和修订,使得生态补偿确定为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而针对于部分自然资源单行法和地方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要其确立有关的生态补偿问题,制定可行的生态补偿实施办法和程序,这样才能充分的填补对生态补偿问题上的缺失,真正做到生态补偿的有法可依。在其他部门法上,加强对自然资源罪的惩罚力度。如在《刑法》量刑上在加重一些,趋同于盗窃罪的量刑;在《民法》上我们可以借鉴美国《1980年综合环境反应补偿与责任法》,一般称为《超级基金法》(CERCLA),让受害方的损失得到最完整的补偿。 (三)完善生态补偿管理监督体系 目前,我国的环境管理体系主要从中央到地方或部门管理环境的体系。在不同领域的生态补偿问题又由不同的行政部门负责管理,这样容易造成部门之间因利益问题难达共识,造成生态补偿工作效率低下。因此,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一些做法,加强各个管理部门间的合作,对生态补偿工作进行统一的管理,特别是在对跨地区、跨流域间的环境问题方面。 对于自然资源产权制度方面,我们应建立相关的机构,对自然资源的双重价值属性进行勘探、测量、统计予以储存,并随时对其跟踪。 在生态补偿资金管理方面,由于目前我国没有建立相关的监督部门,导致大量的生态补偿资金流失,出现地方政府任意挪用生态补偿资金的现象,致使生态补偿资金的不足。对此,应加强对生态补偿资金支出、使用的监督,建立生态补偿资金使用绩效考核评估制度,对财政专项的各类补助资金的使用绩效进行严格考核,使财政生态补偿资金更好的发挥出其自身的价值功能。同时在此基础上,还要对生态环境补偿资金的使用进行审计和绩效考评,建立相关的审计制度和考评制度。而 833 2012 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论文集 在对补偿资金的使用过程中,要对其全程进行监督和跟踪,并加以考核和审计,建立相关的奖惩制度,使其发挥更好的激励和引导作用。 (四)健全生态补偿税、费制度 生态补偿费是为了恢复、弥补和保护在开发利用过程中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破坏,并向开发利用者收取的费用。但从我国目前的现状来看,生态补偿税、费制度还不够成熟和完善,只有建立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制度对其加以明确规范,以弥补和改善我国生态补偿资金来源单一和不足的现状。 结语 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是一个长远的工程,对于我国实行可持续发展战略起至关重要的作用,为我国环境保护提供有利保障,体现了我国在利益分配上的公平与正义,无论是从长远利益出发,还是从眼前利益出来,都应不断地完善我国的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最终为我国走上可持续发展实质道路提供有利的法律依据。 参考文献: 〔1〕吕忠梅.环境法新视野.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5. 〔2〕蔡守秋.《可持续发展与环境法制建设》.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 〔3〕蔡守秋.《环境资源法学》.人民法院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7 〔4〕李爱年.《自然资源保护法初论》.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6. 〔5〕吕忠梅.规范政府法:政府经济行为的法律规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6〕汪劲.《环境法律的理念与价值追求——环境立法目的》.法律出版社,2000. 〔7〕王树义.《可持续发展之中国环境法治》.科学出版社,2005. 〔8〕〔美〕彼得·S.温茨 著.朱丹琼,宋玉波 译.《环境正义论》.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 〔9〕杜群.《环境法融合论——环境、资源、生态保护一体化》.科学出版社,2003. Abstract:In recent years, with China's rapid economic development,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and resource shortages present a serious problem, and to some extent hindered China's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 as to improve the ecological and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n China environmental and economic policy instruments are still in the exploration be improved. In order to achieve sustainable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social harmony, of which the most important aspect is to maintain ecological balance. But for our country,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system in the basic theory and value of ownership there are a lot of objections and incomplete, which brought great difficulties to China to develop a comprehensive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legal system. This paper first introduces the status quo of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in China's legal system and its problems to make a specific analysis, and finally on the opinions and the basis for a sound legal system for China's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Key words: Fai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system; legal system 作者简介:董自富(1988-),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2011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硕士研究生。 8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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