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慧 :气候变化国际协定谈判进程中的国家立场∗(二)
。”①按照这种理论模式,只有当气候变化的主要制造者遭受较大的损失时,只有当气候变化的主要制造者有必要采取单边措施时,只有当气候变化的主要制造者从国际气候变化协定所获得的好处多于从单边措施中所获得的好处时,气候变化的主要制造者才有可能积极参与和推进气候变化国际协定的谈判。如表1所示,气候变化的负面影响在各国的分配并不均匀,有些气候变化的主要制造者因气候变化所遭受的损失并不大,比如美国作为全球最大的温室气体排放者因气候变化所遭受的损失仅为GDP的0.45%。同时,根据表2所示,美国人认为美国控制气候变化对美国不会带来任何好处。正是基于此,美国在气候变化国际谈判中历来持消极立场。有学者认为“为了推动美国参与气候变化国际协定,全球应该向美国进行旁支付(side-payments)。②因为只有让所有国家都受益,而不是让有些国家受损才符合国际帕累托主义(international Paretianism)。”③但是,由于美国全球温室气体累积排放量的最大排放国,所以美国要求它国为自己的减排行为进行旁支付的想法难免有点荒谬。 总之,由于气候变化具有全球公共产品的属性,所以气候变化所导致的负面影响波及世界上的每个国家。从维护全球公共利益的角度来看,每个国家都应该承担相应的气候变化减缓责任。但是,由于各国的地理位置不同,气候变化给各国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存在差异,比如俄罗斯不仅不会因气候变化而受损,反而会因气候变化而受益。此外,由于气候变化的减缓措施会涉及较大的开支,所以,那些因气候变化受损较小但需较大开支的国家便可能不愿承担相应的减排义务。正是深受气候变化的成本收益分析的影响,美国一直以来拒绝签署《京都议定书》。美国政府认为除非其它国家补偿美国因控制气候变化而遭受的损失,否则的话,美国无需承担相应的气候变化减排义务。可见,成本收益的经济分析对于一国在气候变化国际谈判中的立场具有深远的影响。 二、气候变化协定议程中的国家立场:基于气候变化正义视角的解释 如上所述,国家利益往往塑造一个国家在气候变化国际谈判中立场,即如果一国因控制气候变化而获得的收益如果小于它因控制气候变化而承担的成本支出,那么这个国家可能会拒绝承担相应的气候变化减排义务,比如美国在国际上之所以拒绝承担控制气候变化的责任便与它对控制气候变化进行所进行的成本收益分析相关。但是,如果从增进全球福利的角度来看,控制温室气体即便对美国不利,美国也应该选择成本最低的方式帮助它国,这是因为,美国采取措施来控制气候变化给全球带来的收益要大于美国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美国之所以应该抛弃狭隘的国家利益观来承担控制气候变化的责任,是因为如此方才符合气候变化正义(Climate Change Justice)的基本要求。所谓的气候变化正义是指由于诸如美国之类的发达国家在历史上导致了大量的温室气体排放,由于诸如美国之类的发达国家是富裕国家,由于那些遭受气候变化影响最大的国家是贫穷国家,所以诸如美国之类的发达国家应该超越其国家利益对气候变化进行控制。气候变化正义主要包括分配正义(Distributive justice)和校正正义(Corrective justice),前者是指控制气候变化即便对富国不利,富国也应该选择成本最低的方式来控制气候变化,因为这样做有助于提高全球福利;后者是指富国在历史上排放了较多的温室问题,它们应该为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气候变化正义理论兼顾了一国的历史责任和现行能力,所以在指导各国分配气候变化的控制责任时较为合理。但是,气候变化正义理论不断受到人们的批评,比如美国学者波斯纳(Eric A. Posner)和桑斯坦(Cass R.Sunstein)认为:“从分配正义角度来看,最好把钱支付给穷人,而不是将其用于控制温室气体。从校正正义的角度来看,将集体作为道德代言人存在问题:许多没有做错事的人被迫去补偿那些不是受害者的人。”④但是,正如美国学者法伯(Daniel A. Farber)所言:“波斯纳和桑斯坦认为美国出于全球利益控制气候变化的做法并非是美国的义务使然,而是美国的仁慈之心使然。”⑤ ① Cass R. Sunstein, The World vs. The United States and China? The Complex Climate Change, 55 UCLA L. Rev. 1675,1678(2008). ② 旁支付是指通过国家间的财政转移支付来弥补某些国家由于参加国际合作和履行国际义务可能遭受损失的一种机制,例如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等援助帮助后者更有效地减排。参见王军,《气候变化经济学文献综述》,《世界经济》,2008年第8期,第92页。 ③ Eric A. Posner, Cass R. Sunstein, Climate Change Justice, 96 Geo.L.J. 1565,1569(2008). ④ Eric A. Posner, Cass R. Sunstein, Climate Change Justice, 96 Geo.L.J. 1565,1565(2008). ⑤ Daniel A. Farber, The Case for Climate Compensation: Justice for Climate Change Victims in a Complex World, 2008 Utah L. Rev. 377,379(2008) 711 2012 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论文集 (一)气候变化正义的否定论 波斯纳和桑斯坦坚持认为不该把分配正义引入气候变化领域,为此他们提出了如下几个理由。第一,假定美国将一定的财富用来减缓气候变化,这在帮助诸如印度穷国的同时也会帮助诸如欧盟之类的富国,而且与此同时美国的这一行为对中国和俄罗斯带来伤害,因为这些国家本可因气候变化而增加农业产量。①第二,国家是由人民组成,它们中的有些人属于富人,有些人属于穷人。富国也有穷人,穷国也有富人。假如要求美国帮助它国,那么有必要搞清到底是美国的富人来承担相应的成本,还是美国的穷人来承担相应的成本。假如温室气体的减排会增加能源成本,由于能源成本具有累退性,所以穷人需要支付更多比例的收入来支付相应的成本。同时,由于减缓气候变化的受益者主要在富国,所以那些受到帮助的人包括富国的富人们。②第三,由于将来的穷人可定比现在的人富有,所以要求美国帮助将来的穷人而不是现在的穷人有点不可思议。③如果美国把这些财富用来减缓气候变化,那么它便无法资助防治诸如AIDS之类的疾病——它是用来帮助今天的穷人而不是百年后的穷人最有效的方法。”④ 可见,在波斯纳和桑斯坦看来,控制气候变化不是实现分配正义的最佳方式,因为美国通过控制气候变化来帮助穷国的同时也在帮助富国,因为美国通过控制气候变化来帮助一些些穷国的同时也会伤害其它一些穷国,因为美国控制气候变化会导致美国的穷人帮助穷国的富人,因为美国控制变化会导致将来较富有的穷人比现在较贫穷的穷人获得帮助。 与此同时,波斯纳和桑斯坦认为气候变化问题不适合用校正正义来论证,因为校正正义所内涵的侵权法思维会导致那些没有做错事的人为许多受害者提供补偿。⑤第一,气候变化的侵权人难以确定。按照校正正义所内涵的侵权法思维,美国人应该为自己的温室气体排放行为承担责任。但是,美国历史上那些排放温室气体的人大多已去世。即便要求已死的美国人承担责任,那么已死的美国人对人们所造成的损害到底有多大,这无法获得可信的证据。此外,一个不该忽视的事实是已死的美国人在排放温室气体的过程中也为社会做出了贡献。那么,如何确定和权衡已死的美国人所造成的损害和贡献的大小。第二,气候变化的受害者和权利主张人难以确定。按照校正正义的一般要求,气候变化的受害者必须与主张校正权力的人相同,但是在气候变化语境下,受到气候变化危害的人通常是当下并不存在的后代人。也就是说由于当代人不是气候变化的受害者,他们不该主张校正正义。第三,气候变化的因果关系难以确定。由于导致气候灾害的原因很多,所以很难确定一国的气候变化责任到底有多大。此外,如果考虑自然灾害,那么情况更为复杂。第四,气候变化制造者的主观过失难以确定。首先,在其它国家的国民没有减缓气候变化的情况下,不能说美国人的生活方式主观上具有疏忽。其次,由于中国等发展中国家没有减缓温室气体的义务,所以美国的能源政策并没有疏忽,因为美国减缓气候变化再多也对气候变化的影响不大。最后,即便美国政府在气候变化议题上有错,也不应该让美国国民来承担相应的责任。⑥ 可见,在波斯纳和桑斯坦看来,遵循气候变化校正正义所蕴含的侵权法思维,美国应该无需为历史上的碳排放承担责任,因为美国历史上的碳排放行为无法满足侵权法的基本构成要件,一方面气候变化的不确定性过大导致气候变化的历史责任难以准确地认定,另一方面美国在气候变化议题并不存在主观上的可责难性。 (二)气候变化正义的肯定论 波斯纳和桑斯坦认为从分配正义的角度来看,由于美国比较富裕,所以美国应该把资源转移到那些贫穷的国家。但是,波斯纳和桑斯坦同时认为控制气候变化不是实现分配正义的最佳方式,因为用控制气候变化来帮助一些国家的同时却在损害一些国家,用控制气候变化来帮助一些穷人的同时却在损害另外一些穷人,用控制气候变化来帮助将来的穷人的同时却在损害现在的穷人,因为美国用控制气候变化来帮助它国的同时会损害美国自己的利益。波斯纳和桑斯坦由此认为实现分配正义的最佳途径是现金转移支付而非控制气候变化。⑦可见,波斯纳和桑斯坦正是凭借气候变化分配正义中的复杂关系(不仅涉及国与国之间的关系,而且也涉及国家和个人之间的关系)为美国拒绝控制气候变化的行为进行辩护,进而认为美国拒绝控制气候变化的行为并未违背气候变化分配正 ① Eric A. Posner, Cass R. Sunstein, Climate Change Justice, 96 Geo.L.J. 1565,1588(2008). ② Eric A. Posner, Cass R. Sunstein, Climate Change Justice, 96 Geo.L.J. 1565,1571 ,1586(2008). ③ Eric A. Posner, Cass R. Sunstein, Climate Change Justice, 96 Geo.L.J. 1565,1585 (2008). ④ Eric A. Posner, Cass R. Sunstein, Climate Change Justice, 96 Geo.L.J. 1565,1588(2008). ⑤ 校正正义所内涵的侵权法思维主要体现了侵权法上的过错责任原则,即行为人应该为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 ⑥ Eric A. Posner, Cass R. Sunstein, Climate Change Justice, 96 Geo.L.J. 1565,1592(2008). ⑦ Eric A. Posner, Cass R. Sunstein, Climate Change Justice, 96 Geo.L.J. 1565,1584(2008). 712 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防灾减灾 义。 波斯纳和桑斯坦之所以认为美国拒绝控制气候变化的行为并未违背分配正义,是因为他们认为控制气候变化并非实现分配正义的最佳方式,他们认为美国向穷国进行现金转移支付是实现分配正义的最佳途径。但是,波斯纳和桑斯坦对现金转移支付持过于乐观的态度,他们没有论证用现金转移支付来应对贫穷的有效性,他们也没有论证现金转移支付在政治上的可行性。首先,没有理由认为穷国政府会有效的使用通过现金转移支付所获得的金钱,所以不能对现金转移支付在实现分配正义中的作用持过于乐观的态度。其次,按照经济学理论,外币的大量涌入未必对当地经济有利。比如,那些接受美国现金支付的国家的国民为了购买当地的商品,必须把美元兑换成当地的货币,这将导致当地的物价和工资出现通货膨胀现象,进而鼓励进口、挫败出口,这显然无助于分配正义目标的实现。①事实上,波斯纳和桑斯坦也认为如果气候变化的后果具有灾难性,如果富国用现金所直接援助的穷国支付比较腐败和无能,那么富国通过控制气候变化而不是用现金进行直接援助的方式更容易帮助穷国和穷国的人。②可见,现金转移支付作为实现分配正义的方法并非像波斯纳和桑斯坦想象中的那么好,相反,面对具有灾难性的气候变化,控制气候变化可能是实现气候变化分配正义的最佳方式。更加让人遗憾的是,波斯纳和桑斯坦过于强调控制气候变化作为实现气候变化分配正义的手段的有效性,而忽视了美国本该承担的气候变化补偿义务。美国之所以应当承担气候变化的补偿义务是因为,美国排放温室气体的行为让别国的利益受损。这种补偿会产生一定的分配效果,因为它会使得穷国获得一定的资金来应对疾病。③ 波斯纳和桑斯坦不仅认为美国拒绝控制气候变化的没有违反气候变化分配正义,而且认为美国拒绝控制气候变化的行为也没有违反气候变化校正正义。气候变化校正正义事实上是指美国人应该为自己历史上的碳排放行为承担责任。波斯纳和桑斯坦认为,由于美国人只到1990年才认识到温室气体的危害,可见美国人在1990年之前排放温室气体的行为并非故意(culpability)为之,所以美国人不该承担相应的校正义务。在波斯纳和桑斯坦看来,除非其它国家采取措施控制气候变化,否则话的美国排放温室气体的行为也不构成故意,因为在其它国家不减缓气候变化的情况下美国减缓气候变化的效果为零。在波斯纳和桑斯坦看来,即便美国政府在减缓气候变化上有错,美国公民也没有理由为政府所做的错事承担责任。④在波斯纳和桑斯坦看来,当代美国人不该为过去的美国人的罪责承担责任。可见,波斯纳和桑斯坦依据校正正义所隐含的侵权法思维来为美国的历史责任开拓。 事实上,波斯纳和桑斯坦那些用来证明拒绝控制气候变化的行为没有违背校正正义的理由并不充分。首先,由于美国人从1990年开始认识到温室气体的危害,所以没有理由认为美国在1990年之后所从事的排放温室气体的行为没有主观上的故意。如表4所示,美国在1990年之后所排放的CO2越占其历史排放量的25%。其次,波斯纳和桑斯坦混淆了气候变化所导致的整体损害(total level of harm)和边际损害(marginal level of harm)之间的区别。诚然,如果其它国家没有控制气候变化,气候变化问题肯定比这些国家采取措施加以控制要严重。但是,这并非意味美国日趋增多的温室气体所导致的边际损害成本为零。除非美国之外的国家所排放的温室气体已使得气候变化达到峰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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