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玉中: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历史溯源与分类再研究(二)
而,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可能仅仅被基于需要,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需要,鉴于其低劣的经济状况而接受特别帮助。 责任和义务原则指的是违反国际法规定的国家所应作出的补偿。与之相关的概念是补偿或者当违约时的偿付。在环境领域,国家对超越国界的环境损害承担责任。污染者付费原则要求污染者承担污染成本,基于历史责任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是具有逻辑上必然性的,这一原则要求过去对造成环境恶化者应当根据对造成环境恶化的不同作用作出不同补偿。发达国家尽管对历史错误行为进行补偿在国际法中还没有凸现出来,但是它事实上已经作为许多优惠权的基础,已经构成了关于发展问题的国际法的基础之一。例如,发达国家应当帮助经济发展不好的国家的观念就部分基于 688 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防灾减灾 过去发达国家通过殖民化和对殖民地土地和资源掠夺基础上的。 团结原则指的是所有集体成员为解决共同关注的事项而进行的具有伙伴关系的意见表达,在国际领域它反映了国家独立和他们在反对对其他国家有害政策和措施时的利益和义务。团结原则在国际法中得以体现,比如在《联合国宪章》中,它要求国家为获得社会和经济发展而相互合作。在环境领域,团结原则与国际公正有关,在此当代人表达了为后代人保护环境而进行团结的观点。团结原则被明确认为是与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有关的,特别是作为发展中国家在国际体系中相互行为的工具。 最后,与团结原则相对的就是利己主义,利己主义在环境条约运用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中发挥着作用。国家依据利己主义处理与其他国家的关系。独立给予利己主义如此重要性的原因是因为自私动机是国家行为的决定性因素。在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情况下,对该原则的不同接受情况是由每一不同国家群体的利己主义基于其自身不同原因而决定的。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协议,是发达国家基于利己主义为了让更多发展中国家参与某种国际活动而达成的(当其看到问题的解决必须有发展中国家参与时),发展中国家也是基于利己主义来接受技术交流和经济援助承诺的,或者接受作为国际领域相关角色的。在执行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时,团结原则与利己主义之间的平衡是根据具体决定性因素不同而不同的。 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阐述了共同关注事项和共同责任,并且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根据过去对环境影响的不同而承担区别的责任奠定了基础。《人类环境宣言》认为发展不充分是造成环境恶化的原因,并承认发展中国家为实现经济和环境保护目标需要特殊帮助。《宣言》前言包括如下内容:保护和改善人类环境是关系到全世界各国人民的幸福和经济发展的重要问题,也是全世界各国人民的迫切希望和各国政府的责任。在发展中的国家中,环境问题大半是由于发展不足造成的。因此发展中的国家必须致力于发展工作,牢记他们优先任务和保护及改善环境的必要。为了同样目的,工业化国家应当努力缩小他们自己与发展中国家的差距。在工业化国家里环境一般同工业化和技术发展有关。 《斯德哥尔摩宣言》第23条是最早明确规定区别责任的文献:在不损害国际大家庭可能达成的规定和不损害必须由一个国家决定的标准的情况下,必须考虑各国的价值制度和考虑对最先进的国家有效,但是对发展中国家不适合或具有不值得的社会代价的标准可行程度。 共同利益原则出现在1972年《防止倾倒废物和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公约》,尽管没有具体指明发展中国家,但是承认根据国家能力的不同而具有区别责任的需要。其第2条规定国家根据“他们的科技、技术和经济能力”采取措施。 1974年《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也表达了考虑发展中国家具体特殊情况和共同财产与共同责任概念的需要。例如第30条规定:一切国家都有责任为当前这一代人以及子孙后代的利益,维护、保持和改善环境。根据这种责任,一切国家都应当作出努力,制订各国自己的环境保护政策和发展政策。各国的环境保护政策,都应当能增强而不应相反地损害发展中国家现在和将来的发展潜力。一切国家都有责任保证在自己管辖地区或控制地区以内的一切活动,不致对本国管辖区以外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环境造成损害。 在区域性条约中,1976年的《保护地中海免受污染公约》包括了基于公平的区别责任,在地中海区域给予发展中国家需要以特别优先权。另一个公约,《保护和发展中西非区域海洋和海岸合作公约》也包括了区别责任的概念,因为所有国家都处于不发达状态,所以不是以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为标准,而是依据各个国家的能力。 1982年的《海洋法公约》是另一个把人类共同财产与基于公平的区别责任联系起来的公约。它通篇规定的措施与它促进一个公正和公平的国际经济秩序的最初承诺始终一致。它考虑了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利益和需求。第XII部分致力于保护和维护海洋环境,为向发展中国家提供科技和技术援助做出了规定,并根据向发展中国家承诺的优惠待遇分配和适时的资金和和技术帮助。 关于陆地来源的海洋环境的污染问题,规定相关国家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控制,应当把“区域的特点,发展中国家的经济能力及其经济发展的需要”纳入考虑范围,强调了发展中国家特别需求的规定,认为“积极促进科学资料和情报的流通以及海洋科学研究所得知识的转让,特别是向发展中国家的流通和转让,并通过除其他外对发展中国家技术和科学人员提供适当教育和训练方案,加强发展中国家自主进行海洋科学研究的能力。” 区别责任原则还出现在邻近的内陆国和地理不利国的情况下,比如规定邻近的内陆国和地理不利国应当被其他国家给予参与其承担的海洋科技研究项目的机会并呼吁为这些国家的海洋技术发 689 2012 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论文集 展提供特殊帮助。 1985年《关于保护臭氧层的维也纳公约》在其宣言及第4条和附录1.3中声明它将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具体情况和特殊要求。随后的《蒙特利尔议定书》运用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来授予发展中国家区别待遇。尽管在协定中没有公开承认,但区别责任是基于工业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对于臭氧层的消耗的不同而确定的。 1989年来自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24个国家签署了《海牙环境宣言》,其中规定大部分影响大气的排放物来自于工业化国家,因此他们有义务帮助可能由此遭受负面影响的发展中国家。其中的2条实施原则是关于向执行本决定来保护大气以及为保护环境而改变由来已久的机器系统而承受额外负担的发展中国家提供公平帮助进行补偿的内容。 以资金和技术帮助形式使用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是从采用《蒙特利尔议定书》1990年修订案和建立多边基金开始出名的。这种努力还包括在1990年为《湿地公约》而设立的自然保护基金和《巴塞尔公约》(有关危险废弃物的多边环境协定)支持发展中国家的在1992年创立的技术合作信任基金。 在所有帮助发展中国家执行和环境条约中的资金援助机制中,最有名的当属全球环境基金,创立于1990年,1994年重组。它通过与世界银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合作,通过提供帮助使发展中国家来执行环境友好项目,寻求技术帮助,进行科研和购买环境友好科技。全球环境基金关注的四个领域是:生物多样化,污染和国家水域,臭氧层消耗和全球变暖,为《生物多样性公约》和《京都议定书议定书》建立了主要资金机制。 逐渐地,通过资金帮助承诺形式的区别责任在发展中国家成功采用把适用与资金承诺履行情况挂钩的应急语言机制后在国际环境法领域被加强。曾经本质上模糊的、具有激励性质的行为被发展成了含有严格意义责任的承诺。以收到经济和技术支持为发展中国家进行适用条约为条件的条约包括《蒙特利尔议定书》。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包括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通过有许多案例可以发现区别的责任原则是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群体内适用。案例包括1988年《大型燃烧指令》,1994年的《硫议定书》和1997年的《京都议定书》,其中所涉及的国家都是发达国家或者仅由发达国家承担实质性的承诺。比如在《京都议定书》中发达国家达成了区别的减排目标责任承诺。再为发展中国家设定区别责任的的条约中,1992年《联合国防止沙漠化公约》中规定受到沙漠化影响最严重的国家比其他没有受到这种现象影响的国家相比承担更多区别责任。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是在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的《里约宣言》中被正式作为国际环境法原则提出来的。这一原则过去在里约召开的联合国大会决议中被作为惯例使用的,在此它被规定为“遏制持、减低和消除全球环境损害的责任必须由导致这些损害的国家承担,必须与造成损害的国家有关,必须与他们各自的能力以及责任相一致”。接着,在《里约宣言》中该原则被明确表述并作为一系列环境原则的第7项被明确表述。这一系列原则包括预防性原则和斯德哥尔摩原则21。 《里约宣言》不仅包含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同时还规定了区别责任的事项以及原则6和11中的发展中国家背景描述,还谈到乐发展中国家的需求应如何被给予特别优先权以及环保标准和管理应反映它们所适用的环境和发展条件。 《21世纪议程》是里约峰会的另一个文本,也涉及到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关于区别标准的问题,其中39.3(d)规定当设计国际标准时,国家应当把“国家的区别情势和能力考虑进去”。强调对发展中国家需求和条件的重视在贯穿《21世纪议程》,甚至达到了可能使它的语言因对这一内容的过度规定而使其丧失许多影响的程度。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也重申了对发展中国家的需要进行考虑的号召,但是更重要的是,这是第一个明确涉及到共同但有区别责任的条约,在其第3条中规定缔约方应当“基于公平和他们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能力”对气候系统进行保护。 正如所见,《里约宣言》第7条原则对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规定是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固化为国际环境法工具过程的高潮。但被国际社会接受为系列原则之一的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它在里约的正式产生过程并不顺利。 《里约宣言》原则7没有完全令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满意。发达国家不喜欢在法律上被强制为他们过去对环境造成恶化的行为负责。这个原则仅仅获得了美国的持保留态度的认可,美国反对向发展中国家履行正式国际义务或者任何降低发展中国家责任的解释。虽然赞同《里约宣言》,美国从自身目的出发提交的一份可解释性的声明认为该原则仅仅承认发达国家基于其财富、技术专长、 690 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防灾减灾 和能力而具有的特别领导角色。发展中国家感觉到该文本对于针对性地指责北方过去与现在造成环境恶化的行为是一种失败。特别是77国集团因为其关于第7原则的建议被拒而非常失望,他们关于该原则的建议内容更直接针对发达国家的责任: 全球环境继续恶化的主要原因是不可持续的生产和消费模式,特别是在发达国家……鉴于其对全球环境恶化的主要的历史和当前责任以及他们解决这一共同关注事项的能力,发达国家应以优先和优惠条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充足的、新的和额外的财政资源、环境友好技术,从而使他们实现可持续发展。 原则7没有提及发达国家因为环境退化向发展中国家进行财政或者技术资源补偿事宜。而原来在77国集团的建议中发达国家的主要责任是防止全球环境恶化,因为77国集团的建议意指国际法中发达国家的责任是为过去和现在致环境恶化的行为而负责。然而原则7最后文本却避免了法律责任的意味,而是用取得全球可持续发展的未来责任取而代之,很大程度上是基于他们已增长的能力。通过移除法律责任的任何概念,都将使发展中国家基于原则7而主张给发达国家因其过去对环境的伤害强加法律责任变得更加困难。《里约宣言》中其他原则也面临类似争议。例如被通过的原则9只包含了对技术转让作出的宽泛承诺,运用语言“国家应当合作”进行描述而不是77国集团建议中的“发达国家应当提供”。就像原则7一样,通过精心的语言文字技巧,发达国家规避了一个新惯例责任发展的基础设置,这种责任要求为了多边环境框架协议之外的环境目的而进行技术转让。 自从《里约宣言》以后,在国际环境协议中基于具体情况引入发展中国家需求和区别责任变得日益广泛。区别责任原则进化成在区域层面和国际层面国家之间协议和实践行为中被广泛接受的准则。从那时起载有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规定的条约包括《防止沙漠化公约》前言以及3.d、 5、 6、19、7条文中有体现;1995年《跨界鱼类种群协定》中26.2、13.1有规定;《保护海洋环境免受陆地活动影响华盛顿宣言》中A/51/116、附件I、附录II有规定《防止倾倒废物和其它物质污染海洋公约》前言中有规定;1994年《关于小岛屿发展中国家的联合国会议报告》1994的附件I中有规定;1990第二次世界气候大会《部长宣言》中也承认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1989《海牙环境宣言》中也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体现。 2001年世界粮农组织《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的序言中规定“意识到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之所以受到各国共同关注……”,“认识到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的保存、考察、收集、特性鉴定、评价和编目对实现《世界粮食安全罗马宣言》和《世界粮食首脑会议行动计划》的目标以及当代和子孙后代的可持续农业发展至关重要,并认识到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开展这些工作的能力亟需得到加强。”第二部分第7 条中关于“国家承诺与国际合作”规定中认为国际合作应特别致力于:(a) 建立或加强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在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保存及可持续利用方面的能力;第8条 关于“技术援助”中规定:各缔约方同意通过双边或有关国际组织促进向缔约方,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或经济转型国家缔约方提供技术援助,以促进本《条约》的实施。条约第13条中关于“多边系统中的利益分享”分别就向发展中国家进行技术转让和帮助发展中国家进行能力建设进行了专门规定。13.2(a)(ii)规定:向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及经济转型国家提供和转让技术应通过一系列措施进行,如建立、保持和参与关于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利用的作物课题组,建立、保持和参与所有类型的研究与开发伙伴关系以及与获取材料、人力资源开发以及有效获取研究设施有关的商业合作伙伴关系。13.2(a)(iii)规定:应按照公平和最有利的条件向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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