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百鑫:水法立法目的之法律比较(四)
规定,这正与联合国《可持续发展21世纪议程》中第十八章的规定①有着共同的理念。我国《水法》的修订中加强了对规划手段的应用,规定了流域统一管理机制,同时还强调了节约用水和减少浪费的具体措施性规定,这些都是对可持续理念在水管理上的体现,但是在水量与水质的统一综合考虑上、水体保护利益在其它相关经济领域的政策制定中的考量上,以及在公众参与和机构合作方面都还仍然有待改善。② 环境法立法目的也正是以对“可持续发展”理论的共同认可分为以上世纪90年代中为界限的前后二个阶段。环境法从单一强调污染或自然保护转向全面的环境保护;由强调末端为主的技术性措施向强调源头控制的环境治理转变;从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发展向可持续性发展观的转变。③确立谋求人与自然的和谐,保持环境清洁和维护生态平衡,确保当代以及后代人的环境与发展权的环境法立法目的,是可持续发展作为环境立法目的的理念在环境立法中位于逻辑原点的必然要求。④环境法与可持续理念二者相互依存,环境保护是可持续理念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没有上世纪六十年代起的现代环境保护运动,就不可能提出可持续理念。而同时,可持续理念又促进了现代环境法的发展,使得环境法深入到每一个传统的法律部门里面,只要以环境保护为目的的和能促进环境保护的都被视为环境法规。 综上,为扭转自2002年修订已实施十年的《水法》对环境利益保护的考量不足,阻止《水法》与《水污染防治法》进一步的分化,以及阻击《水资源保护条例》起草可能带来的进一步混乱,作为水管理基本法的《水法》之再次修订应该被提上政策议程。以防治仍在恶化的我国水情,借鉴国外先进的水法立法目的与管理理念,真正实现水利法治。 作者简介:沈百鑫,浙江绍兴人,Helmholtz Zentrum für Umweltforschung (UFZ环境研究中心),德国莱比锡。 ① 参见《联合国可持续发展二十一世纪议程》第18.3项规定:“……因此必须对水资源进行统筹规划和管理。这种统筹规划必须覆盖所有各类的相关淡水水体,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同时需要适当考虑到水的量与质方面。在社会经济发展的背景下开发水资源的多部门性质,以及水资源对用水供应和卫生、农业、工业、城市发展、水力发电、内陆渔业、运输、娱乐、混地管理和其他活动的多方面利益用途,都必须得到确认。在为开发地表水和地下水供应源和其他潜在来源拟定合理的用水计划时,还必须以同时采取节约用水和尽量减少浪费的措施予以支持。” ② 另可参见王亚华,“从以控制为主的传统治理模式转向以良治为导向的现代治理模式,建立新型的水结构和体制”,“水公共部分的动作方式经历四个转变:第一,从分割管理转向统一管理。第二,从工程建管转向宏观调控。第三,从排斥市场转向市场友好。第四,从封闭决策转向参与透明。”水危机的根本出路:治道变革,《绿叶》,5/2007,第20-22页。 ③ 见注1,第171页。 ④ 巩海平,论环境法目的理念及其实现路径,《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38卷第3期,2010年5月,第114-120页。 6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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