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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艳鹏 冷正珍:气候变化谈判演进与国际环境法原则的嬗变(二)
2012-06-29 14:52:04 来源: 作者: 【 】 浏览:4707次 评论:0
金支助,也有利于全球适应气候变化行动的开展。
(三)“绿色气候基金”对发展中国家利益的践行
1.气候变化谈判大势所趋——从“减缓”到“减缓”与“适应”并重
“绿色气候基金” 设立的目标是为了满足发展中国家的适应和缓解需要,从这一角度而言,体现了近年气候变化谈判的大势所趋,即从“减缓行动”的谈判到“减缓行动”与“适应行动”并重,这从“巴厘岛路线图”、《哥本哈根协议》、《坎昆协议》和“德班一揽子协议”的内容均可以明晰。
2.全球经济及科技发展水平的不平衡性
《人类环境宣言》中指出,“在发展中国家中,环境问题大半是由于发展不足造成的。”受经济科技发展水平的影响,各国应对气候变化的状况和能力千差万别,发展中国家尤为窘迫,因此《公约》及《议定书》预设了一套资金机制,用以帮助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问题,履行其在公约项下的义务。这一举措贯彻了国际环境法特别是气候变化领域“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的愿望和要求原则”的要求。
3.发展中国家积极参与气候变化谈判并提出自己的利益需求
基金的设立及启动当然也得益于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积极的参与气候变化谈判并主动争取自己权益。2009年的哥本哈根气候变化大会曾被誉为史上最大的国际盛宴,正是广大发展中国家的积极参与。在德班气候变化大会上,发展中国家竞相发言,与发达国家展开激烈交锋,会场气氛热烈。“中国、77国集团以及南非等国家和组织的代表认为,该基金是解决全球气候变化的关键。包括欧盟、小岛国和最不发达国家等集团指出,应该让基金管理机构尽快运作起来,其他问题可以留待以后慢慢解决。”②
三、嬗变之三:要求新兴发展中国家承担减排义务对“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异化
(一)“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国际法体现
消灭或减少和有效的控制各方面的行动所造成的对环境的有害影响。”作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妥协的产物,“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 这一概念通过《公约》首次在国际环境法中明确提出,并构成了日后气候变化谈判的基石。《公约》第3条第一款确认了这一原则:“各缔约方应当在公平的基础上,并根据它们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的能力,为人类当代和后代的利益保护气候系统。因此,发达国家缔约方应当率先对付气候变化及其不利影响。”该原则要求各国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时承担共同但又有区别的责任,“共同”要求世界各国都应采取积极措施应对全球气候变暖,“区别”主要指发达国家缔约方应承担更重或者说是主要的责任,尤其是强制性的减排义务。公约第4条“承诺”的规定体现了这一原则的要求,这也是公约中最实质性的内容。
1997年的《京都议定书》秉承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初衷。议定书规定从2008年到2012年期间,主要工业发达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要在1990年的基础上平均减少5%,重要的如欧盟将6种温室气体的排放削减8%,美国削减7%,日本削减6%;而发展中国家则不承担强制减排的义务。议定书中的某些机制也体现了这一原则,如清洁发展机制、联合履约机制。
(二)“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异化的表现
2005年,随着俄国核准《京都议定书》使其生效后,对未来国际社会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框架(即所谓“后京都时代”的法律框架)的讨论和谈判也提上了日程。然而,回顾哥本哈根气候变化
① 邵海军、陈勇、于大波:《综述:绿色气候基金进展初显》,http://news.xinhuanet.com/2011-12/09/c_122398687.htm. 最后访问,2012年5月24日。
② 吴瑶、周勇进:《“绿色气候基金”谈判不欢而散》,《南方都市报》2011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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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论文集
大会以来的谈判历程,我们发现国际社会对“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理解产生了很大的分歧,各利益集团提出了自己的主张,主要有:
1.美、日、加等“伞形国家集团”明确表示不支持《京都议定书》第二期减排义务的谈判,在“绿色气候基金”等一系列机制谈判过程中的表现或消极或漠视,不但不积极承担发达国家应承担的责任,反而高调呼喊某些发展中国家承担责任。美国声称,除非中国、印度等新兴经济体也接受有约束力的减排指标,否则美国不可能考虑强制减排。
2.欧盟一直是气候变化谈判的积极倡导者和责任承担者,并希望在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事务中担纲领导地位,但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在近几年的谈判中表现得力不从心,在资金和技术转让问题上,尤其缺乏诚意。可以说,欧盟的这一角色定位和表现与其二战以来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以及参与国际事务的能力有极大的相似之处。近几年的谈判中,欧盟承诺愿意大幅减排,但以“主要经济体的参与”为前提。欧盟在德班会议召开期间一再表态,“‘可以同意’签署《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但要将美国、中国等排放大国一并拉入全球减排框架的前提并未动摇。”英国气候大臣克里斯·休恩语气坚定地说,“如果其他大国不作出‘像样的’承诺,欧盟‘决不会让步’”。①
3.以中国、印度、巴西、南非等“基础四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力挺《京都议定书》,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要求发达国家承担主要的减排义务,并提供资金和技术支助;发展中国家无需承担强制性的减排义务,或者至少在2020年之前无需承担强制性的减排义务,某些发展中国家可自愿参与减排,但这不应当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这是由发展中国家的历史地位与现实国情决定的。
(三)我们共同期待的未来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是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历次气候变化谈判中的基础和核心,量化的限制和减少排放的承诺、资金机制和技术转移机制都与此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坚持和恰当地理解这一原则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目前的国际形势确已发生了变化,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边界已不再像1997年签署《京都议定书》时那样泾渭分明,在未来全球应对气候变化体系中,强调共同责任淡化区别责任已成为大势所趋,后京都时代各国之间的利益博弈将更加激烈,如何确认一个有效参与并公平合理的法律文本需要各国进一步的妥协,发达国家必须担起自己的法律责任,发展中国家也要积极参与减缓和适应行动,新兴经济体作为发展中国家的重要力量,也要担起自己的责任,但这决不能阻碍发展中国家的发展,不能成为发达国家转移排放、减轻责任、控制经济格局的工具。
四、嬗变之四:美、加退出《京都议定书》对“国际合作原则”的挑衅
(一)应对气候变化问题的全球性及“国际合作原则”
由于温室气体的流动性及环境问题的整体性和不可分割性,资金及技术上的高投入性,应对气候变化无疑需要世界各国广泛的参与和积极地行动。《公约》在其序言中明确指出:“承认气候变化的全球性,要求所有国家根据其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的能力及其社会和经济条件,尽可能开展最广泛的合作,并参与有效和适当的国际应对行动。”《公约》第三条也指出“应付气候变化的努力可由有关的缔约方合作进行。”《里约宣言》第七条原则也规定:“各国应本着全球伙伴精神,为保存、保护和恢复地球生态系统的健康和完整进行合作。”可见,“国际合作原则”已经成为国际环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二)美、加退出《京都议定书》对“国际合作原则”的挑衅
尽管通过“国际合作原则”应对全球气候变暖问题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但在联合国气候变化谈判会议上仍然有不少阻碍其取得更多进展的“暗礁”,其中以“伞形国家集团”表现得最为明显,在近年各项新的体制机制的的谈判中,其都表现得不积极。2011年12月12日,加拿大政府宣布正式退出《京都议定书》,其将不履行根据这一议定书承担的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义务。②这一行为立即引发海外各界的非议,这是“赤裸裸”的对国际合作原则的挑衅,就连加拿大气候行动网络也认
① 俞岚:《德班气候峰会进入最后两天大国间相互角力升级》,http://news.sohu.com/20111208/n328386612.shtml. 最后访问,2012年5月24日。
② Canada’s withdrawal from Kyoto Protocol regrettable – UN climate official,http://www.un.org/wcm/content/site/climatechange/pages/gateway/template/news_item.jsp?cid=31525. 最后访问,2012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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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防灾减灾
为这是“国家的羞耻”,其发言人哈纳·麦克肯侬说:“这完全是背弃我们应该承担的责任。”①
而早在2001年,布什就政府宣布拒绝批准《京都议定书》,这一行为深受国际社会的指责,美国是主要碳排放国和最发达的、最具国际影响力的国家,没有美国的参与,应对气候变化至多撑起半边天空。因此,欧盟等国曾多次试图将美国拉回减排阵营,特别是2007年的“巴厘岛路线图”,但至今无果,美国仍然游离于《京都议定书》所确认的强制减排的体系之外。
美国和加拿大的退出行为被认为是一个缩影,折射出部分发达国家对排放历史责任和应尽义务的推卸。正如绿色和平组织国际执行总干事库米奈所说,“气候谈判的阻挠者已成功为自己留了一扇‘后门’,如果此门不被堵住,部分发达国家可能将人们急需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全球气候协议无限期拖延下去。”②
(三)美、加拒绝履行国际义务的原因分析
1.《京都议定书》第四条“承诺”的规定与国际法关于“法律约束力”问题的分析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不同,《京都议定书》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文件,也是国际环境法领域为数不多的具有法律约束的力的国际法文件,发达国家缔约方必须承担起依议定书所承诺的强制性减排责任,在不遵守的情况下,缔约方不但没有资格再参与灵活机制,且其超出规定排放量的部分,将乘以1.3倍被从下一个义务期中扣除。③依此规定,如若一国未能完成其第一期的减排义务,以后的责任将会更重。
2.各国外交政治的根本立足点——本国利益
这是一条永恒不变的黄金定律,各国外交政治的各项活动均以其本国利益为根本立足点,这一点上,国家表现得比“人”更加自私。德班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上,“发达国家的表现实在让人心凉,它们在向世界活灵活现地展示:这仍是个国家自私主义横行的世界。”④
3.金融危机引发经济低靡的后遗症
从金融危机到欧洲的主权债务危机,发达国家面临着严峻的发展困境,因此,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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