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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 斌 译:环境与发展国际盟约(草案)第四版——迈向可持续发展(一)
2012-06-29 14:49:11 来源: 作者: 【 】 浏览:3567次 评论:0
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防灾减灾
——2012 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2012.6.22~25·成都)论文集
中 国 环 境 资 源 法 学 研 究 会 569
China Environmental and Resources Law Society, CERLS
环境与发展国际盟约(草案)第四版
——迈向可持续发展
世界自然保护同盟环境法中心 环境法国际理事会
胡 斌 译 (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 武汉430072)
中文版序言
环境与发展国际盟约(草案)旨在达成一个国际框架协议,以巩固和发展现有的环境与发展的法律原则。
自从17年前,来自全球的顶尖专家起草了第一版以来,本盟约经历了三次更新,以确保其符合国际公法领域的最新发展。
本盟约可以追溯到1982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自然宪章,以及世界环境和发展委员会(又称为布伦特兰委员会)专家工作组的建议。为了把软法文件转化为具有国际约束力的条款,世界自然保护同盟环境法委员会(CEL)与环境法国际理事会(ICEL)合作,起草了第一版并提交给1992年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后来,为了把本次大会的成果吸收进来并解决一些例如国际义务方面的复杂问题,又及时召开了数次会议,盟约的正式文本被提交给1995年召开的联合国公法大会。
随后,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国家的履约也取得了进展,为整合环境与发展问题,世界自然保护同盟(IUCN)和环境法国际理事会(ICEL)在1999年对文本做了一个评估。原有的和新的合作伙伴也提供了很多有用的建议,随后在联合国总部大楼条约签署办公室举办了一次文本修订会议。在联合国国际法十年结束之际,在2000年召开的第54届联合国大会上,第二版被提交给联合国会员国。
第二版发布不到5年的时间,在约翰内斯堡全球峰会后,盟约的文本有必要加以更新。针对履行和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及经济支柱等问题,开展了广泛的评估。经过本次实质性的修订,2004年发布的第三版表明环境法根本的法律原则正被更稳固地建立起来。
在第三版颁布后的六年时间里,盟约(草案)继续发挥其作为一个权威的参考文献和备忘录的功能,为全世界的立法者、公务员和利益相关者的工作提供支持,使他们在起草新的或更新已有的政策和法律的时候,能够体现出国际环境法和发展的原则和规定。根据2008年世界自然保护同盟第四次世界保护大会决议的要求,为适应本领域的最新发展情况,环境法国际理事会(ICEL)于2010年召集了一次会议,世界自然保护同盟环境法委员会的前三任主席也参与其中。本次逐条的评估修改所产出的第四版,在联合国第65届大会期间生物多样性高级别会议(High-level Event on Biodiversity)被提交给联合国成员国。
盟约(草案)以世界自然保护同盟政策和法律第31号文件的形式发布,被分为两个部分,英文版包括盟约(草案)的条款和大量解释并提供每个条款的法律出处的注释。同时,文件还包括参与者清单、缩写词表、国际法律文件清单以及关键词索引。还应对那些用专业和热忱把条款翻译成德文、意大利文和西班牙文的朋友和伙伴表示特别的感谢。
我们非常感谢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的胡斌博士承担中文版的翻译工作,它如实地表述了盟约(草案)的精髓,将有利于促进国际社会的合作,使人们更多地关注环境法律和政策在维护国际和平和安全中所发挥的作用。
Walfgang E. Burhenne
环境法国际理事会执行主席
2012 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论文集
第四版英文序言
在第三版颁布后的六年时间里,盟约(草案)继续发挥其作为一个权威的参考文献和备忘录的功能,为全世界的立法者、公务员和利益相关者的工作提供支持,使他们在起草新的或更新已有的政策和法律的时候,能够体现出国际环境法和发展的原则和规定。最高政治层面对环境问题给予了更多的关注,这是环境法律和政策在维护国际和平和安全中所发挥的作用的一个令人鼓舞的表现。
尽管第三版的盟约(草案)巩固并发展了已有的有关环境和发展的法律原则,取得了成功,它还是必须依据最新的形势发展来进行更新,特别是要符合联合国大会及其专门机构和项目的最新决定。
有鉴于此,根据2008年世界自然保护同盟第四次世界保护大会的4.101号决议的要求,环境法国际理事会被授权更新本盟约(草案)。
于是,环境法国际理事会召集其成员,包括世界自然保护同盟环境法委员会的成员,对第三版提出修改意见。经过一年多的准备、编辑和评估,环境法国际理事会和世界自然保护同盟环境法项目召集了所有的参与者参加了于2010年1月14日-15日在德国波恩举行会议,探讨修订问题。
来自不同领域的18名专家都作出了各自的贡献,世界自然保护同盟环境法委员会的前三任主席也参与其中,保持了草案的延续性。经过两天的深入讨论,Donald W. Kaniaru 主席主持了草案的起草,他们对草案的所有条款进行了逐条的评估,并针对注释提出了修订和补充意见。
非常感谢Dinah Shelton承担了更新注释的辛苦工作,非常感谢Peter Sand贯穿始终的辛勤付出。
最后,非常感谢Elizabeth Haub环境法和政策基金会所提供的坚定支持,包括举办会议和发表本草案及其以前的版本。
Walfgang E. Burhenne
环境法国际理事会执行主席
570
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防灾减灾
环境与发展国际盟约(草案)
前言
本盟约各缔约方:
认识到生物圈及其组成部分的相互依赖性;
意识到人类是自然的一个部分,所有生物都有赖于自然系统功能的发挥,它提供了所有生物所需的能源和营养;
坚信人类与自然的和谐相处是可持续发展的前提,文明根植于自然,自然塑造了人类文化并激发了艺术和科技进步;
意识到人类目前正处于历史的关键点,时代需要我们开展全球的合作以达到可持续发展;
关注到地球所面临的压力减弱了它支撑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认识到非持续的消费方式、递增的人口压力、贫困、污染和武装冲突,正导致全球环境的逐步退化和自然资源的破坏及枯竭;
意识到整合环境和发展两者政策及法律的必要性,以实现人类的基本需求,提升生活质量,为全人类确保一个安全的将来;
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包括非歧视地获取基本服务,这对达到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认识到发展权必须得以实现,以可持续和公平的方式满足当代人和后代人的需要;
强调国际环境秩序要求各国有义务尊重生物圈、他国的权利和人类的基本价值;
认识到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以及人类的团结和合作对于克服可持续发展所面临的困难是不可或缺的;
承认解决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和环境最脆弱国家)的现状和需要应被优先考虑,承认发达国家对促进可持续发展负有特殊的义务;
强调所有人都负有尊重环境和预防环境损害,以及促进可持续发展的义务;
认识到消除贫困不仅是每个国家的首要责任,也需要一个全球的合作,以及一个综合的手段来处理各层次的经济、政治、社会、环境和制度设计的问题;
确认性别平等、妇女的解放及权利的享有应该体现于可持续发展的各个方面;
承认原著居民对尊重及保护自然和自然资源所做出的贡献及将要做出的贡献;
确认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是保护自然的一个前提条件;
强调环境和发展的决策以及环境资源的管理应该基于辅助性原则;
考虑到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宣言、环境与发展里约宣言、21世纪议程、联合国大会千年宣言、约翰内斯堡宣言、可持续发展世界峰会行动计划;
强调各层次有效管理的必要性,以便实施、执行和监督对义务的遵守;
回应建立一个整体的国际法律框架的呼声,为当代和后代的国际及国内的环境与发展政策和法律提供一个坚固的生态和伦理基础;
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部分 目标
第1条目标
本盟约提供了一个综合的法律框架,旨在谋求环境的保护,它是可持续发展的不可或缺的基础。
第二部分 基本原则
在采取行动以达到本盟约的目标及实施其条款的过程中,各协议方以全球伙伴的方式开展合作,并以下列原则为指导:
第2条尊重所有生命物种
作为一个整体的自然界和所有生命物种应当得到尊重和保护。地球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应得以维持,并在需要的情况下进行修复。
第3条人类共同关注事项
地球环境是全人类的共同关注事项并受到国际法基本原则、公众道德及人类基本价值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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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论文集
第4条相互依赖的价值
和平、发展、环境保护及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是不可分的、相互关联和依赖的,它们构成了可持续世界的基础。
第5条公平和正义
公平和正义应当指导所有影响到环境的决策,并督促每一代人能够预测到后代人的需要并做出合格的环境行为。
第6条防治
环境损害的防治是一个义务,它应优先于补救措施。污染预防、控制和减少措施所产生的花费应该由污染者承担。
第7条风险预防
风险防治是一个义务。即使存在科学不确定性,还是应该采取适当的行动以预测、防止和监控严重或不可逆转的环境损害发生的风险。
第8条比例性
在选择合理的行动方案时,应该优先考虑造成最小环境损害的方案。
第9条恢复
自然系统和人类社会经受和恢复来自环境的干扰和压力的能力是有限的,应该尽可能地得到支撑和恢复。
第10条发展权
发展权是普世的和不可剥夺的,它要求人类必须以一种可持续和公平的方式来满足人类社会的环境、社会和经济需要。
第11条消除贫困
消除贫困需要全球的合作,对可持续发展来说是不可或缺的。提高全人类的生活质量并减少生活标准的不平等对一个公正社会来说意义重大。
第12条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
缔约方应基于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的能力来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三部分 一般义务
第13条国家
1. 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家享有利用资源满足环境和发展需要的主权,同时有义务确保在其管辖或控制范围内的活动必须尊重其他国家的环境或不受任何国家管辖下的环境。
2. 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家有权采取合法的行动来保护其管辖下的环境,避免其受到发生在其国家管辖权外的行为而造成的严重损害。
3. 国家应采取一切合适的措施来避免自然资源的浪费并确保可再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14条自然人和法人
1. 缔约方将努力实现所有人享有生活在一个生态友好型环境中的权利,享有足够的发展、健康、福利和尊严。为满足人类基本需求,缔约方应给予及时和特别的关注。
2. 缔约方应确保所有自然人和法人都有义务保护环境。
3. 缔约方应确保所有人,无需表明是否存在利益关系,有权要求公共机构提供环境信息,并有权寻求、接受、散发有关环境的信息,除非存在下列的限制:法律规定、为尊重他人的权利、为保护国家安全或保护环境。
4. 在涉及可能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行为、措施、计划、项目和政策时,缔约方应确保所有人都有权高效地参与到决策过程,包括地方、国家、国际层面的决策。
5. 缔约方应确保所有人都有权高效地获取行政和司法程序(包括赔偿和救济),以起诉个人或公共机构的作为或不作为,只要这些行为违反了国内或国际环境法。
6. 缔约方应开发或改进机制以便更好地吸收土著人、社区、脆弱和边缘人群参与到各层次的环境决策过程中,并应采取措施以便他们能够保持可持续的传统行为方式。
第15条土著人
土著人应享有保护环境的集体权利,包括他们的土地、领土和资源,以及作为特殊人群的传统和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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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防灾减灾
第16条综合性政策
1. 缔约方应寻求综合性政策以消除贫困、鼓励可持续消费和生产模式、保护生物多样性和自然资源,并以此作为可持续发展的长远目标和基本要求。
2. 缔约方应在各种场合及层次上把环境保护整和到他们的政策和行动的规划和执行中,对环境、经济、社会和文化因素给予充分和公平的考量。为达此目的,缔约方应:
(1)对环境和发展政策和规划进行常规的国家级的评估;
(2)制订、定期评估并实施法律法规;
(3)建立或加强机构和程序建设,以便把环境和发展问题整合到决策的各个方面。
3. 作为国际组织成员的缔约方承诺将在国际组织中寻求制订符合本盟约条款的政策。
第17条环境损害的转移和转化
缔约方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地转移损害或危险(包括转移地点或转变介质),也不得通过转化环境损害的形式来解决环境问题。
第18条紧急情况
1. 如果在其管辖范围内或控制下发生了环境紧急事件,或者获悉某紧急事件将会对环境造成损害,缔约方应毫不耽搁并以最快的可行方式通知到可能会受到影响的国家和相关国际组织。
2. 如果在其管辖范围内或控制下发生了环境紧急事件,缔约方应立即采取一切可行的必要措施,与受到影响的和可能受到影响的国家以及相关国际组织开展合作,以预防、减缓和消除紧急事件的有害影响。
3. 缔约方应采取各种必要措施为那些因自然灾害而被重新安置的人们提供及时的救济。
第四部分 有关自然系统和资源的义务
第19条臭氧层
缔约方应采取一切适当的措施以预防或限制人类活动对臭氧层所造成或可能造成的改变,以免对人类健康和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第20条全球气候
缔约方应采取风险预防措施以保护地球气候系统和缓解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为达此目的,缔约方应开展下列国际合作:
(a)测量各自的排放并实施合乎国情的减缓行动;
(b)建立风险管理并实施适应措施以达到足以应对气候变化的发展模式。
第21条土壤
缔约方应采取一切适当的措施以确保土壤的保护甚至再生(如果生态系统有需要),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大面积的土壤转化和土壤退化,抵抗沙漠化,保卫有机物的分解并促进土壤的持续肥沃。
第22条水
缔约方应采取一切适当的措施以保持和维护各种水的质量,包括咸水和淡水,包括大气、海洋、地下水或流域(例如湖泊和江河)中各类水体,以满足人类的基本需要,并使其作为水系统的一个必备要素而存在。缔约方应采取一切适当的措施,特别是通过水资源的综合保护及管理和适当的卫生措施,确保满足人类基本需要和维护水系统所需要的足够水量。
第23条生态系统服务
缔约方应采取适当措施以保护甚至恢复(在必须和可行的情况下)自然系统,因为地球上的所有生命依赖该系统而生存,缔约方应维护和恢复这些自然系统的生态功能和服务,使其成为可持续发展的一个基本基础,这些自然系统包括:
(1)森林,森林可当作自然的措施以控制土地退化和洪水,在气候系统中也能发挥作用;
(2)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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