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 斌 译:环境与发展国际盟约(草案)第四版——迈向可持续发展(二)
水湿地和涝原,他们可以当作栖息地、地下水补充区、蓄水区、洪水缓冲区、污染物的过滤和氧化区; (3)海洋系统,它可以当作是支持渔业的一个重要栖息地、海岸侵蚀的自然保卫、生物多样性的水库,它在维持全球地球化学循环(包括全球气候系统)中也能发挥作用; (4)北极和南极地区,他们对全球环境价值和全球气候变化系统至关重要。 第24条生态系统方法 根据生态系统方法的相关原则,缔约方应适当履行自己的义务,特别是: (1)综合管理水系统,涵盖全部的蓄水区、补充区和排放区; 573 2012 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论文集 (2)综合管理海岸系统,包括水和陆地的要素。 第25条生物多样性 1. 缔约方应采取一切合适的措施来保护生物多样性,包括物种多样性、物种基因多样性、生态系统多样性、特别是要进行基于生态网络概念的在地保护。为达此目的,缔约方应: (1)通过生态系统管理的方式把生物多样性及其要素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整合到实体规划系统中; (2)建立一个保护区系统,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缓冲区和交叉走廊; (3)禁止对濒危物种的攫取或破坏,应保护他们的栖息地,并根据需要对这些物种采取恢复或复原计划。 2. 缔约方应基于确保生物资源的保护、可持续利用以及恢复(如果有必要性或可行性)的原则,来控制或管理生物资源。为达此目的,基于生态系统方法,缔约方应: (1)针对被开发生物资源制定和实施保护和管理计划; (2)预防被开发动物和植物的数量递减至稳定补充所需的安全线以下; (3)保护或恢复物种(或物种数量)可持续存在所需的栖息地; (4)维护或恢复被开发物种和依赖物种(或相关物种)之间的生态关系; (5)预防或最小化对于非目标物种的意外攫取,禁止不加选择的攫取方式。 第26条文化和自然遗产 缔约方应采取一切合适的措施来保护文化和自然遗产,例如: (1)保护或在地重建文化和自然遗迹和地区,包括那些具有突出文化、精神或美学价值的风景; (2)预防所有可能会对这些遗迹和地区造成损害或威胁的措施和行为的发生; (3)移地保护处于破坏风险中的遗产。 第五部分 涉及程序和行为的义务 第27条预防损害 对那些已经或者可能对环境或公共健康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活动的实质、技术、程序和种类,缔约方应进行明确和评估。缔约方应制订一个授权和调查制度,控制或管理该类行为,以避免造成严重损害。 第28条污染 缔约方应单独或集体采取一切合适的措施,尽最大可能预防、减少、控制和消除因为各种污染所造成的有害变化。为达此目的,缔约方应采取最优的环境措施和所掌握的最优技术,并应努力协调他们的政策。特别重要的是,缔约方应尽最大努力消除那些有毒的、危险的或生物复积性的污染。 第29条废物 1. 缔约方应确保采取措施预防或最小化废物的产生,特别是通过采取无废物技术手段。 2. 废物应得到再利用、恢复和循环利用。 3. 应采取一种环境友好型的模式,尽最大可能地处理那些无法再利用、恢复和循环利用的废物。 4. 如果有理由相信废物将不会得到环境友好型的处置,或者是出口到一个禁止废物进口的地区,在任何情况下缔约方都不得出口或准许出口废物。如果谋个跨境行为无法满足这些要求,同时又没有替代性的环境友好型处置方案,出口方应确保废物被收回。 第30条外来或转基因生物的引入 1. 针对那些有可能对其他生物或环境造成不利影响的外来或转基因生物,缔约方应禁止将其有意识地引入到环境中。缔约方还应采取适当的措施以预防该类生物的入侵、意外引入或逃离。 2. 在生物科技导致的转基因生物的开发、利用和释放的过程中,缔约方应评估、预防或有效管理其对其他有机物或环境造成不利影响的风险。 3. 当外来或转基因生物已经(或者可能)对其他有机物或环境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缔约方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来控制、最大程度地消除此类外来或转基因生物。 4. 缔约方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来控制动物传染性疾病的自然集散地,以预防物种间的相互传染。 574 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防灾减灾 第六部分 涉及全球问题的义务 第31条消除贫困行动 缔约方,单独或与其他国家、国际组织和民间组织(特别是私人经济组织)合作,应采取旨在消除贫困的措施,包括: (1)从法律上授予贫困人口行使自己的权利,包括发展权; (2)尊重、保障、提升及实现脆弱和边缘人群的权利,特别是食物、水、住房和其他基本需求; (3)努力使所有人都能实现可持续的生活,特别是要增强对资源(包括土地)的获取及控制; (4)将退化的资源恢复到可行的程度,提升那些人类所需基本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5)提供可饮用水和卫生; (6)提供教育,重点是吸收妇女、女孩、土著人、社区组织、脆弱和边缘人群的参与; (7)支持微信用和微保险制度以及微金融机构的发展及能力建设; 第32条消费和生产模式 缔约方应减少并争取消除不可持续的消费和生产模式。缔约方应设计相关战略以减少不可再生资源在生产过程中的使用。为达到此目的,缔约方应: (1)收集和传播有关消费模式的信息,开发和提升分析的方法; (2)确保在所有产品和生产过程中,最高效率地保护和利用所有原材料和能源; (3)要求最大限度地重复和循环利用材料; (4)提升产品设计,以增加重复利用和循环利用,并尽可能地消除废物; (5)为消费者组织在促进可持续消费模式中的参与和作用提供便利; (6)要求企业单位采取公司社会责任计划以节制消费并对社会和环境福利做贡献; (7)确保公众能获得足够的产品信息,以便消费者可以做出环境选择。 第33条人口政策 缔约方应开发和加强人口政策以促进可持续发展。为达此目的,缔约方应: (1)开展环境可承载人口数量的研究,在不同层次制定关于人口增长的计划; (2)开展合作以减轻大量人口流动对自然支持系统所造成的压力; (3)开展合作以便为人口快速增长地区优先提供必须的基础设施; (4)就有关计划生育的事项向公众提供足够的信息以供他们抉择; (5)为那些因环境情况变化而移民的人们提供长期的安置。 第34条贸易和环境 1. 缔约方应开展合作以建立和维持一个开放的、非歧视的国际贸易体制,同时满足当代和后代人发展的需要和环境的需要。 为达此目的,缔约方应努力确保: (1)贸易不得导致资源的浪费使用,也不得影响到资源的保护与可持续利用; (2)旨在解决跨境和全球环境问题的贸易措施应尽可能地建立于国际共识之上; (3)以环保为目的的贸易措施不应包含武断的、非正当的歧视、伪装下的限制等措施; (4)针对那些对环境有害或可能造成危害的、不在其管辖范围内的行为,进口方应尽可能避免采取单边贸易措施,即使要采取,也必须与受影响国协商后以透明的方式予以实施; (5)商品和原材料的价格应能完全反应出直接和间接的社会和环境成本,包括它们的提取、生产、运输、营销以及可能会有的最终的处理。 2.缔约方应努力确保针对生物资源、产品和派生物, (1)贸易是基于可持续开采的管理规划,不会危及到任何物种或生态系统; (2)因为遵守多边贸易协定的禁止性规定而无法出口生物资源的缔约方,因为其他缔约方违反协定而对其所造成的损失,有权获得合理的补偿。 第35条跨国经济活动 1.在其管辖或控制范围内,缔约方应采取措施避免严重的环境损害并把经济活动造成的风险尽量最小化。 2.缔约方应要求所有在其管辖或控制范围内从事活动的经济单位提供如下信息: (1)他们的活动对环境造成的可能的或实际的损害; (2)来源国的相关环境法律规定和标准及来源国所采用的旨在达到这些规定和标准的技术; 575 2012 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论文集 (3)可合理获取的有关环境损害预防技术的最新数据和信息; 3.在涉及到外方活动时,在东道主的要求下,来源方应: (1)向东道主提供在其管辖范围内的涉及环境要求和标准的所有相关信息; (2)与东道主协商,以便东道主可以针对这些活动采取适当措施。 4.如果东道主没有同样严格或更高的环境标准,来源国的国民应把其本国的相关标准作为适用的最低要求,与东道主另有明确协议的除外。 5.缔约方应与经济单位合作并鼓励它们制定并遵守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准则或手册。 第36条军事和敌对行动 1.缔约方应在战时保护环境。具体来说,缔约方应: (1)在战区以外的地区,遵守在和平时期适用的所有国家和国际的环境规定; (2)在战区,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保护环境免受可避免的损害; (3)不得使用战争或威胁使用战争的途径或方法来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广泛传播的、长期的或严重的环境损害,还应确保这类途径或方法不得被开发、制造、测试或转移; (4)不得把摧毁或改变环境作为一种战争或报复的手段。 2.缔约方应加强合作,制定并实施在战争冲突期间保护环境的规则和措施,在国际协议和规定没有涵盖的情况下,大气层和其构成及运动过程应受到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保护,这些原则来自传统习惯、公共良俗,以及人类为当代和后代进行信托管理的基本理念。 3.缔约方应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具有特别意义的自然和文化景点,特别是那些工具适用的国内法和国际条约而受到指定保护的景点,还包括那些存在潜在危险的设施,要避免它们受到来自武装冲突、叛乱、恐怖主义或破坏活动的攻击。军事人员应该被告知这类景点和设施的存在及具体方位。 4.如果某些人故意采取战争的方法或措施,造成了广泛的、长期的或严重的环境损害,或者开展恐怖活动造成了或意图造成环境损害,缔约方应采取措施确保这些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5.缔约方应确保军事人员、飞机、舰船和其他设备及设施在和平时期不得豁免于相关的环保规定、标准和措施。 第七部分 跨境问题 第37条跨境环境影响 缔约方应采取适当措施以预防和最小化来自其他国家或本国管辖权以外地区的环境损害风险。如果某个建议的行动可能会造成损害,缔约方应: (1)确保开展环境影响评估; (2)向那些可能会受到影响的国家提供前期和及时的通报以及相关信息,并在前期与这些国家开展善意的协商; (3)就有关建议的活动,向那些可能会受到影响的其他国家的国民提供便利及正当的行政和司法程序保障,不得因为居住地或国籍而区别对待; (4)对该项活动进行前期认证,包括认证该项活动的重大变动或计划中的变动,这些变动有可能将该项活动转化为第九部分的范畴。 第38条事先明示的同意 在出口本国禁止或国际管制的有害物质和废物以及投放到环境中的转基因生物之前,缔约方应事先征得进口方明示的同意,在涉及跨境运输时,还应征得当事国的同意。 第39条跨境自然资源 针对那些受多个国家管辖的自然资源以及全部或部分在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自然资源,缔约方应在保护、管理和恢复工作中开展合作。 (1)即使存在跨国境的问题,分享同一个自然系统的缔约方应尽最大努力把该系统作为单一生态单位进行管理。各缔约方应基于公平和互利的原则开展合作,特别是通过双边和多边协议或安排,其目的是为了达成覆盖整个系统及其子生态系统的和谐政策和战略。针对水系统,协议或安排应包括集水区,含毗邻的海洋环境及蓄水层的补充区和排放区。 (2)分享同一物种或种群的缔约方,无论物种或种群是否迁徙,应尽最大努力把该系统作为单一生态单位进行管理。各缔约方应开展合作,特别是通过双边和多边协议或安排,其目的是维持该类物种或种群的良好保护状态。针对被狩猎的物种或种群,所有涉及到的缔约方应开展合作,制定和实施一个联合管理方案,以确保该类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及利益的公平分享。 576 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防灾减灾 第八部分 实施及合作 第40条行动计划 缔约方应制定并定期评估和升级其国家、双边或地区行动计划,包括目标和时间表,以求达到本盟约的目标。 第41条实体规划 1.缔约方应建立和实施一体化的实体规划制度,包括基础设施和城乡规划的相关规定,把环境以及生物多样性的保护整合到社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中。 2.在规划中,缔约方应考虑到各种自然系统,包括蓄水层、流域、海岸和海洋以及其他构成独立生态单位的地区。 3.在进行城市、农业、放牧、林业或其他开发时,缔约方应考虑到各地区的自然特点和生态承载力。 第42条环境影响评价 1. 缔约方应建立和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程序以确保所有会造成严重风险或有可能对环境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活动及技术在获批之前必须经过环评。 2. 环评必须对以下内容进行科学的评估: 1) 所有影响,包括积累的、长期的、直接的、远距离的和跨界的影响; 2) 替代措施,包括取消原计划的活动; 3) 避免、最小化或抵消可能的不利影响的措施; 3. 缔约方应指派合适的国家机关以确保环境影响评价是公开的、透明的、有效的及利于相关国家、国际组织、自然人和法人所获取。缔约方应确保决策机关在做出决策时要考虑到环境影响评价程序中所发现的所有问题,并把决策结果向公众公开。 4. 缔约方应进行定期评估,以判定获批的活动是否是按照批准中规定的条件来执行的,并评价规定的缓和措施的效率。这些评估结果必须向公众公开。 5. 缔约方应对那些有可能造成重大负面环境影响的政策、项目和规划进行战略环境影响评价,并确保充分考虑到环境后果。 第43条环境标准和控制 1. 针对共同关注的环境保护和资源可持续利用方面的问题,缔约方应开展合作以制定、开发、加强国际规则、标准和先进实践以及指标,并应根据各自的能力考虑采取灵活性的实施措施。 2. 缔约方应采取、加强和实施具体的国家标准,包括排放、质量、生产和过程标准,以预防或减轻对环境的损害,增强或恢复环境质量。 第44条环境质量监督 1.缔约方应开展科学研究,建立、增强和实施环境数据、信息收集方面的监督项目,以确定: 1)环境所有要素的状态,包括自然资源和生态敏感地区的变化; 2)特别物质、活动及二者结合对环境的影响(特别是积累性和合成性的影响); 2.为达此目的,缔约方应相互合作并加强与相关国际组织的合作,以建立能够制定国际通用的环境安全标准的专家和组织系统。 3. 缔约方应定期公布和散发关于国家环境状况的国家报告,包括环境质量方面的信息以及所面临的环境压力。 第45条应急和紧急预案 缔约方应评估环境紧急事件的风险。缔约方应单独或与其他国家(或者是合格的国际组织)合作进行能力建设,以便有能力进行环境紧急事件的风险评估。为应对环境紧急事件或其他自然灾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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