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晓晖 张树兴: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问题研究(二)
善其他单行法律法规,形成一个以《生物多样性保护法》为中心,以各单行法律法规为补充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体系。各单行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完善一方面即是对专项问题进行规定和解决,另一方面也是对《生物多样性保护法》的概括性原则的细化。 (二)执法上的完善 1、明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环境执法协调部门的地位。由于环境问题具有复杂性和综合性,特别是在生物多样性保护方面,所以环境执法往往具有跨部门性,需要联合执法、综合执法,这就需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牵头和协调部门,协调好各部门之间的执法行为,从而避免多头执法或部门间相互争权、推诿、扯皮等现象的发生。 2、明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权限与监督程序。目前,我国法律法规中虽然规定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除行使审批权、检查权、验收全、处罚权等环境执法权以外,还要对公安、林业等13个分管部门的环境执法进行规划、协调、监督”。② 但是,由于没有规定具体的监督权限 ① 史学瀛:《环境法学》,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89页 ②史学瀛:《环境法学》,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89页 438 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防灾减灾 和监督程序,使得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其他部门执法时处于有法可依却无章可循的尴尬状况。所以,应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权限和监督程序写入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 (三)司法上的完善 1、在法院内部成立独立的环保庭,专门审理与环境有关的诉讼案件。一方面,环境诉讼案件由专门的环保庭审理,打破了以往环境诉讼案件由民庭、刑庭或行政庭审理的常规,突显了对环境案件的重视;另一方面,环境诉讼案件由专门的审判人员审理,提高了审理案件的质量,有利于诉讼结果的公平与公正。 2、定期对司法工作人员进行环保法律理论和知识培训,提高办案人员的整体法律素养,保证环境诉讼案件的公平审理。 生物多样性关系到人类的生存与可持续发展,所以,我们应该大力发展和完善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机制,通过健全完善的法律保护体系来促使人类自觉积极的保护生物多样性资源,实行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编:中国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四次国家报告,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9年 [2]史学瀛:《生物多样性法律问题研究》,人民出版社,2007年 [3]张奎,张树兴:“农业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问题研究”,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论文集,2009年 [4]史学瀛:《环境法学》,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年 [5]吕忠梅:《环境法新视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 Abstract: Biological diversity is an indispensable condition of human survival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With the continuous economic development, China's biodiversity resources are more serious damage, threats to the survival and development of the present and the future of humanity, so how effective conservation of biological diversity to be a growing concern and research. This paper described the status of biodiversity conservation in China, starting from the point of view of legislation, law enforcement and judicial analysis of the shortcomings of the existing law in the protection of biodiversity and put forward counter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Key words: Biodiversity; legal protection; 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4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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