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防灾减灾
——2012 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2012.6.22~25·成都)论文集
中 国 环 境 资 源 法 学 研 究 会 389
China Environmental and Resources Law Society, CERLS
中国环境立法的伦理抉择——从可持续发展角度分析
闫金明 (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云南 昆明650500)
摘要:正如古希腊智者学派代表人物普罗泰戈拉所言“人是万物的尺度”, 传统人类文明是以“人”发展起来的。然而,随着20世纪后期不断恶化的环境问题,西方学者对“人类中心主义”产生质疑,“非人类中心主义”的观点浮出水面,两者在环境伦理学界展开争论,进而对西方国家的环境立法、实践产生影响。通过从可持续发展角度对环境伦理争议焦点的审视,有利于找到一条更适合中国的环境立法伦理之路,从而完善中国的环境立法、实践。
关键词:环境伦理之争;可持续发展;伦理抉择
环境法学作为一门新兴的边缘型学科,不但涉及民法、刑法、经济法等法学部门学科,而且涉及环境科学、环境经济学、生态学、环境伦理学等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学科。其中环境伦理学在环境法学的发展过程中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对环境法学建构提供了强大的伦理支持,而环境伦理学的基本争议——“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心主义”之争更是直接影响环境立法的伦理抉择。
一、环境伦理的基本争议
(一)人类中心主义的主要观点
人类中心主义作为一种环境伦理观念,它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呈现出不同的历史阶段性含义,大致可以将其分为传统人类中心主义和现代人类中心主义。
1、传统人类中心主义认为,人是一切事物的尺度,是其他自然存在物的目的。其理论依据是理性主义,该观点认为,因为人具有理性,所以理所当然地具有内在价值,其他自然存在物没有理性,因而只有工具价值。世界古代史上最伟大的哲学家之一亚里士多德,在他的著作《政治学》一书中写道:“植物的存在是为了给动物提供食物,而动物的存在是为了给人提供食物,家畜为他们所用并提供食物,而大多数(即使并非全部)野生动物则为他们提供食物和其他方便,诸如衣服和各种工具。由于大自然不可能毫无目的、毫无用处地创造任何事物,因此,所有的动物肯定是大自然为了人类而创造的。”[1] 显然,这种观点是有历史局限性的。
2、现代人类中心主义中的代表性观点是诺顿的弱人类中心主义和默迪的“现代人类中心主义”。(1)诺顿将人类中心主义分为强人类中心主义和弱人类中心主义。诺顿认为,人类的需要心理偏好有两类:感性偏好,即个体的欲望或需求,至少能暂时的通过他的某些特征的经历表达出来的心理活动;理性偏好,即个体的欲望或需求经过审慎的理性思考后所表达的心理活动,而思考的目的是要判断欲望或需要能否得到合理的世界观支持,是否符合道德要求。仅满足感性偏好的人类中心主义是强人类中心主义。在这里,诺顿所讲的强人类中心主义,应该就是传统的人类中心主义。人类满足其理性偏好的人类中心主义是弱人类中心主义。诺顿赞成弱人类中心主义,他认为这种观点能够促使人们重视自然存在物的经验价值,人们根据理性来调节感性的意愿,有选择地满足自身需要,并在价值形成过程中不对自然存在物构成伤害。虽然其理论落脚点和归宿点也是人类的生存与发展的需要,但是它主张对人的利益和需要进行理性的把握和权衡,反对将人的利益和需要绝对化。如果人们确立了弱人类中心主义的环境伦理观念,任何破坏人与自然协调的行为都将被视为不道德而遭到阻止,因而无须将内在价值赋予非人类的自然存在物。[2](2)默迪的“现代人类中心主义”认为,当前的生态问题不能归因于人类中心主义,在人类进化的过程中,生态问题是不可避免的现象,它产生于人类关于自然的知识超过了正确运用这些知识的知识以及人口无节制地迅速增长。他认为,人就是以人类为中心的,就像蜘蛛只能以蜘蛛为中心一样,人类把自身的利益看得高于非人类的自然存在物,是因为物种的存在,以其自身利益为目的。但是他认为,为了维护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生态系统的健康与稳定,人类应当从开明的自我利益观出发,承认自然具有内在价值,而这种价值的实现与增值有赖于文化的进化和人类的作为。正如其所言,“一种对待自然界的人类中心主义态度,并不需要把人类看成是价值的源泉,更不排除自然存在的内在价值。”[2]
(二)非人类中心主义的主要观点
非人类中心主义主张,把道德义务的范围扩展到人以外的其他自然存在物身上。根据其确定的道德义务的宽广程度不同,该观点可以分为:
2012 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论文集
1、动物解放/权利论。以辛格为代表的动物解放论认为,具有感觉的存在物拥有一种利益,即体验快乐和避免痛苦的利益,如果一个存在物能够感受苦乐,那么拒绝关心它的苦乐就没有道德的合理性,因此,动物应当获得道德关怀。以雷根为代表的动物权利论主张把道德权利赋予作为生命主体的动物,使动物享有免受痛苦的权利。
2、生物中心论。现代意义上的生物中心论是由施瓦泽于1923年在他的著作《文明与伦理》一书中提出来的,保罗·泰勒为这一环境伦理思想提供了理论证明。首先,泰勒反对人类中心主义的伦理体系,他认为,人类中心主义伦理中“道德的基本原则为正当的行为是指把所有人都当作人来尊重的行为”,而“这种道德观点在人际伦理中是有效的,但在环境伦理中却是无效的”。他断言,“在环境伦理领域中,道德的基本原则是尊重自然,而不是尊重人类”。[3]其次,他也不认同动物解放论者把感受能力作为判断事物是否值得加以道德关怀的标准,因为这具有浓重的人类中心主义色彩。他认为,因为有机体是生命的目的中心,所以有感受能力的动物和无感受能力的植物都是道德的受体。
3、生态中心论认为,一种恰当的环境伦理学必须从道德上关心无生命的生态系统、自然过程以及其他自然存在物,环境伦理学必须是整体主义的,把物种和生态系统这类生态“整体”视为拥有直接道德地位的道德顾客。而西方环境伦理学是从三个理论视角来阐述生态中心论的:(1)大地伦理学。利奥波德在他的著作《沙乡年鉴》一书中提出这一观点,他认为,大地伦理学的任务是“扩展(道德)共同体的界线,使之包括土壤、水、植物和动物,或由它们组成的整体:大地,并把人的角色从大地共同体的征服者改变成大地共同体的普通成员与普通公民。这意味着,人不仅要尊重共同体的其他伙伴,而且要尊重共同体本身。”[4](2)深层生态学。该理论是由挪威哲学家奈斯提出来的,德沃尔、塞申斯都是该理论主要代表人物。深层生态学主张生物圈平等主义和自我实现论。它的独特贡献是自我实现论,即自我实现的过程,就是逐渐扩展自我认同的对象范围的过程,自我实现同时也意味着所有生命的潜能的实现。正如德沃尔和塞申斯认为的那样:“谁也不会获救,除非我们大家都获救。这里的‘谁’不仅包括我自己,单个的人,还包括所有的人、鲸、灰熊、完整的热带雨林、生态系统、高山河流、土壤中的微生物等。”(3)自然价值论。罗尔斯顿是这一理论的倡导者,他试图通过确立生态系统的客观内在价值来确立道德义务的根据。他把价值当作事物的某种属性来理解,认为价值属性的最重要特征是它的创造性。由于生态系统本身也具有价值,即超越工具价值和内在价值的系统价值,因而,我们既对那些被创造出来作为生态系统中的内在价值之放置点的动物个体和植物负有义务,也对这个设计与保护、再造与改变着生物共同体的所有成员的生态系统负有义务。[5]
二、环境伦理的争议焦点
环境伦理学的争论给我们一种纷繁复杂的感觉,不仅因为两大派别似乎缺乏比较清晰且一以贯之的理论主线,而且因为理论学派众多,即使同一大派别内的不同理论派别之间也存在着立场、观点的对立和分歧。然而,也正是这种多元的环境伦理之争,为我们提供了对话式的环境伦理学,使我们能够触及到环境伦理争议的焦点。面对非人类中心主义的种种诘难,人类中心主义不断作出调整,从传统人类中心主义到诺顿的弱人类中心主义,虽然其理论落脚点和归宿点也是人类的生存与发展的需要,但是它主张对人的利益和需要进行理性的把握和权衡,反对将人的利益和需要绝对化。并且他坚信,如果人们确立了弱人类中心主义的环境伦理观念,任何破坏人与自然协调的行为都将被视为不道德而遭到阻止,因而无须将内在价值赋予非人类的自然存在物。因此,他虽然在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上做了“让步”,但是他拒绝承认自然具有内在价值。而默迪的“现代人类中心主义”直接承认自然具有内在价值,不过他认为,这种价值的实现与增值有赖于文化的进化和人类的作为。正如其所言,“一种对待自然界的人类中心主义态度,并不需要把人类看成是价值的源泉,更不排除自然存在的内在价值。”从环境伦理学争论的交锋中,我们发现两大派别的理论有逐渐的“趋同性”,但在其核心争议焦点上仍然保持着明显的分歧,即在“非人类的其他自然存在物是否能够获得道德主体地位”,或者说是,“人类对其他自然存在物负有直接还是间接道德义务”上存在争议。也正是这一争议焦点最终使“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走向分野。
三、可持续发展视角下的环境伦理之争
(一)可持续发展的定义与理论内涵
1987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在《我们共同的未来》这一报告中明确提出:“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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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危及后代人满足其需求能力的发展。”这一经典定义强调了两个基本观点:一是发展的必要性,即人类要发展,尤其要重视贫穷、落后地区的发展;二是发展要有限度,不能危及后代人满足其需求能力的发展。可持续发展的概念一经提出,就对人类社会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不同学科从不同的角度对其加以阐释,使可持续发展成为一个多视角研究的广泛领域。从环境伦理学角度看,我们应当摒弃“传统人类中心主义”主张的人与自然对立的环境伦理观念,建立一种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新型环境伦理观念;从法学角度看,可持续发展原则已经成为环境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
(二)可持续发展视角下环境伦理争议焦点的辨析
那么,如何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从环境伦理学角度看,思考的是应当建立一种怎样的环境伦理模式,人类中心主义的还是非人类中心主义的?进而在一种怎样的环境伦理模式的指导下建立一种怎样的环境立法模式、法律制度?而我们要建立的现有的、预期的制度、模式,哪种更有利于实现我们既定的目标——可持续发展?这不仅是环境伦理学领域的博弈,而且是环境法领域的权衡选择,而选择了哪种环境伦理模式不仅直接导致我们是否能够实现既定的目标——可持续发展,而且会影响我们在多大程度上实现既定的目标。因此,只有我们选择了一种能够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伦理模式,那么才能够为我们的环境立法提供真正符合目的性的环境伦理支持,最终使我们作出理性的环境立法的伦理抉择。为此,我们又要回到环境伦理争议及其焦点的理论问题,并从对它们的思考中得出结论。正如前文所言,环境伦理的两大派别在其核心观点上仍然保持着明显的分歧,即在“非人类的其他自然存在物是否能够获得道德主体地位”,或者说是,&ldqu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