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世进 刘恣宏 :环境权理论的发展与环境权入宪的反思(二)
社会生活与立法文本之中,并且日益深入一般民众的内心深处。”②我国环境权理论的发展及对环境权入宪问题的讨论正是适应了我国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进程的要求。 我国现行宪法明确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如此明确了宪法的法律效力,也在民众心中树立了宪法至高无上的权威。人民在寻求自身权利,维护自身权利的征途中,怀揣着对宪法的崇拜,认为权利只要将其写入宪法、有了宪法的保障便可万无一失。随着权利入宪保护现象的泛化,环境权入宪热油然而生。 三、对我国环境权入宪的几点反思 (一)我国环境法学界关于环境权入宪的主要论点 纵观我国环境权入宪的相关文献,学者们提出环境权入宪的论证理由大体可以分为“应对环境问题论”、“环境立法趋势论”和“环境权人权属性论”。 1、“应对环境问题论”。针对我国出现的严重的环境问题,有学者认为,我国环境问题已经到了十分严重的程度,大气污染、水污染、噪声污染、固体废物污染、酸雨等已达到威胁人的生命、健康的程度,对人们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造成很大的损害。在宪法和法律中规定和完善环境权,有利于环境保护,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健康和幸福。 2、“环境立法趋势论”。有学者认为,“20世纪70年代以后制定宪法或者通过宪法修正案的国家大都在其中承认了公民享有的环境权”,“各国宪法积极地对环境权予以补充完善正是它们对环境时代到来的积极回应。”③持有此种观点的学者通常在列举表明已有越来越多的国家将环境权纳入宪法保护后,提出环境权入宪是当今环境立法的普遍趋势,认为在全球环境立法趋同化的时代背景下,我国应顺应此潮流,在宪法中明确规定环境权。还有学者认为,我国环境立法迅猛发展,一个严谨、完善的环境法体系己初具规模,为公民环境权获得宪法的明示确认提供了较为完备的法律背景,现 ①周训芳:“追求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环境权学说——蔡守秋环境权理论研究述评”,《长沙电力学院学报》,2004年第2期,第37页。 ② 唐先锋:“试析国内权利泛化现象”,《人大研究》,2004年第7期,第12页。 ③ 王斌:“环境权入宪的必要性”,《山东社会科学》,2008年第2期,第131页。 318 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防灾减灾 行的许多法律、法规也都规定了旨在保护公民环境权的法律规范,为公民环境权升入公民基本权利层次积累了法权依据。继而进一步认为,将公民环境权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具有现实的可能性。① 3、“环境权人权属性论”。大多数学者认为,环境权作为一项新的人权是人权发展历史上的第四个里程碑。作为基本人权的环境权在宪法上已有充分的根据,认为宪法上的环境权作为自由权的一种,可直接适用于公共权力的行使所造成的环境破坏。②环境权作为公民基本权利应在宪法中加以明确规定,才能充分保证公民的环境权,才能使环境权成为环境基本法的立法依据。 (二)对“环境权入宪”的几点反思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生产力水平不断提高,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加快,人口数量的激增,自然资源的损耗速度也在加快,这使得我国所面临的环境问题日趋严峻。追溯环境权理论的起源,自然与当时逐渐暴露出来的环境问题密不可分。但是,尽管目前有不少国家在宪法中加入了有关环境保护的条款,我们能否不假思索地、理所当然地就将其视为环境权的确立呢?对此,已有学者提出了质疑。“从形式上它似乎是在创设一类新的权利,其实,它只不过是在环境问题日益严重,人的生命、健康、财产等权利面临严重威胁的情况下向公众发出的呐喊。这种呐喊告诫人们是该保护环境的时候了,它不是对一种权利的确认,而是对环境保护政策的宣扬、理念的揭示。”③ 其次,环境权入宪与环境法治的成功并无必然联系。环境权理论发端于美、日等工业发达国家,如今这些国家无论是在人权保障方面,还是在环境保护领域都取得了世界瞩目的成就。但是,美国和日本至今都没有在宪法中明确规定环境权。反而目前环境问题比较严重的发展中国家却是“环境权入宪的主力军”,在宪法中载入环境权的国家主要集中在非洲、欧洲和拉丁美洲,绝大部分是发展中国家,尤其是在非洲国家中,除了南非、喀麦隆和塞舌尔以外,其余13个国家都是被联合国确认的最不发达国家(最贫穷国家)。④ 再则,宪法的功能在于控权。宪法的基本精神是通过限制国家权力来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限权”是宪法的核心价值之一。正如洛克所认为的那样,人“生来就享有自然的一切同样的有利条件,能够运用相同的身心能力,就应该人人平等,不存在从属或受制的关系”,⑤权利是人生来就有的。为了保障个人权利的实现,人们通过契约(宪法)将权利让渡给国家,由国家来保障个人权利的实现。公民权利并不是来源于国家的恩赐,而恰恰是国家权力存在的依据。国家行使权力的目的应该并且只能是为了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宪法的功能正是控制国家权力,防止国家权力的肆意扩张与滥用,通过控制国家权力来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所以,宪法只能确认公民权利,不可能增加或减少公民权利。如果因为宪法没有明文规定某项权利,便认为公民不享有此项权利,这不符合对宪法功能的理解。 此外,环境权入宪在我国还存在理论障碍。环境权基础理论的明晰确定,是环境权入宪最基本的条件。目前,环境权理论在我国虽然发展迅速,备受瞩目,但环境权基础理论包括环境权的概念、属性、主体、客体、内容等的模糊性、不确定性以及学术界的争论不休,不仅使环境权的发展陷入了困境,而且也给环境权入宪带来了理论上的障碍。以环境权的内容为例,自环境权的提出,环境权的内容就如同一个极富弹性的袋子,随着环境权理论的发展,有源源不断的新内容被填入其中。将一个边界如此模糊的权利贸然写入宪法之中,其实效可想而知。“在权利的构造与内容不明确的状态之下,就无原则无边界地承认其为权利,这样的权利以后也会被简单地否定掉,有搅乱法的安定性之危险,而且也正是因为其内容的不明确,还会有不适当地侵害其他权利或者他人权利之虞。”⑥可以说,环境权内容的模糊性是目前环境权入宪最根本的障碍。 四、结语 环境权入宪有利于环境保护和公民基本人权的保障,但我国目前仍不完全具备将环境权写入根本大法的物质基础和思想基础。目前环境权仅处于法律上的一项应然权利的状态,很难被私法或公法纳入而作为法院可以直接援引的准据渊源。而涉及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权和知情权目前在实践中已经得到证明——其能够有效的保护公民的环境权益和保护环境。所以,我国现阶段的主要任务是 ① 张力刚、沈晓蓄:“公民环境权的宪法学考察”,《政治与法律》,2002年第3期,第34页。 ② 程延军:“人权视阈下的环境权及其保护”,《内蒙古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1期,第26页。 ③ 朱谦:“环境权问题:一种新的探讨路径”,《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2004年第5期,第97页。 ④ 吴卫星:“环境权入宪之实证研究”,《法学评论》,2008年第1期,第80页。 ⑤ [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4页。 ⑥ [日]大须贺明:“环境权的法理”,林浩译,《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2期,第59页。 319 2012 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论文集 在环境保护基本法和单行法的立法上对公众参与环境管理的权利和环境信息的知悉权作出更加明确的规定,并加强环境权益的司法保护,待时机成熟后再考虑将环境权写入宪法。 参考文献: [1] 蔡守秋主编:《环境资源法教程》,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 [2] 蔡守秋:“环境权初探”,《中国社会科学》,1982年第3期。 [3] 吕忠梅:“再论公民环境权”,《法学研究》,2000年第6 期。 [4] 陈泉生、张梓太:《宪法与行政法的生态化》,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5] 巩固:“环境权热的冷思考”,《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9年第4期。 [6] 吴卫星:“环境权入宪之实证研究”,《法学评论》,2008年第1期。 [7] 陈海嵩:“环境法学方法论的问题划分与实践运用”,《中国地质大学学报》,2010年第5期。 [8] 朱春玉、鄢建凯:“叶俊荣先生环境权研究述评——对实体性环境权之反思”,《公民与法》,2009年第11期。 [9] 陈星宇:“新中国宪法发展回顾———中国法治化进程的缩影”,《云南社会科学》,2008年第8期。 [10] 朱谦:“环境权问题:一种新的探讨路径”,《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2004年第5期。 Abstract: People propose the theory of environmental rights, attempting to coordinate human environmental interests and meet the needs of the development of human rights. Our country has paid persistent efforts for the development of the theory of environmental rights for about thirty years and has made great achievements. The issue of the constitutionalization of environmental rights, rising along with empirical characteristics of our law and the process of the development of market-oriented economy and democratic politics, has been a hot topic in the circle of th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studies. However we have not completely made the material basis and ideological foundation of the constitutionalization of environmental rights. What we should do, is lining environmental rights of participation and information in the basic laws and slip laws of environment protection and strengthening the judicial protection of environmental rights. And then we can carry out the constitutionalization of environmental rights of participation and information complete with everything needed in the future. Key words: environmental rights; constitutionalization of environmental rights; obstacle 作者简介: 王世进(1965-),男,江西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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