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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信桥 周伯煌:论环境法的精神品格及其历史转型(二)
2012-06-29 09:47:58 来源: 作者: 【 】 浏览:3150次 评论:0
宽容的胸怀、对当事人不偏不倚的工作态度和人格吸引力。要让当事人能感知到人格力量,将公平正义的人品写在脸上,展示于形。
古罗马人给法律下的定义是“一种公正善良的艺术”,而法官则是“仅次于上帝的人”,法官的人格是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显然,中国现有司法制度,法官的整体素质还达不到这样的要求。④人格正义作为一种道德价值概念,基于法官自身认知及对价值选择不同,在适用具体法律时对维护正义产生不同的理解,正是因为这些不同认识,影响了法官在处理相同案件中得出截然不同的结论,以致于影响到司法的公正。人格正义是比法律本身要高一层次的正义,它是不为人所见,但能通过具体的案例被众人所感知。
以上三大正义是现代环境法应该具有的正义品质,也是现代社会对环境法这个特殊的多学科交叉的法律提出的迫切要求。
2.现代环境法精神品格应发挥的作用
环境法价值追求的传统观点是想通过保护自然资源、保护人类的生存与生活环境以达到保护人体健康和财产安全。随着“生态利益中心主义”对“人类利益中心主义”环境伦理观的冲击与挑战,衡平世代间利益,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保护人类的环境权和生态世界的自然的权利,确保发展、协调、环境效益与生态安全。环境法作为环境保护一项重要法规,应该在现代社会处处彰显它的精神品格。
(1)协调经济与环境的稳步发展。现代的发展观不仅仅是指人类自身的发展,也是资源、环境、经济与社会的和谐发展,主体多元性是现代发展观的体现,仅有人类的发展远远不够,由于资源自身具有有限性、稀缺性,而人类的发展需要不断地供给资源与利用环境,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就必须确保人类、资源、环境、经济与社会的同步发展。
环境问题的实质就是人与自然、经济与环境关系矛盾的尖锐化,环境与经济的极不协调将严重威胁到人类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在经济发展中,经济与生态不但同时存在,而且相互联系与协调。“环境成本外部化是市场失灵的重要形式,污染者可以‘免费’”使用环境资源,并不需要将其经
① [英国]布莱恩.巴利.社会正义论[M].曹海军译.江苏:凤凰出版传媒集团、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12.
② [英国]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法文译本.巴黎:seuil出版社, 1987:341.
③ [英国]大卫·休谟.人性论(下) [M] .贾广来译.西安: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386.
④ 杨军. 学者型法官就能不腐败?. http://www.nfcmag.com/articles/1457[EB/OL] .南风窗,20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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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论文集
营活动的环境成本计算在内,结果使环境费用不包含在商品和劳务的价格之内。”① 因此,市场交易主体就可以免费使用环境资源,追求利润的最大化。这就意味着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对自然资源造成的破坏程度也对应的最大化。过多的估量和追求市场经济价值而淡化对生态价值的考量,环境和资源危机的出现也就顺理成章。
在经济发展实践中,只有两者协调,才能使整个生态经济系统处于平衡稳定状态,才能保证人们的经济活动正常持续地进行。能促使人类、资源、环境、经济与社会相互协调,并最终使经济、环境与社会效益相得益彰、协调一致。协调发展的价值追求就是指通过环境立法促进人类、资源、环境、经济与社会按照科学合理的比例发展,不能因为某一方面的超度发展而危及到其他方面的发展,促使经济、环境与社会效益相互协调,使经济、自然与社会系统相互支撑,具备整体性,从而最终实现经济、环境与社会的良性循环发展。利益的不平衡会导致不和谐,固有的社会秩序就会受到冲击,而法律旨在创设正义的社会秩序。②
(2)环境法应确保生态安全。过度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会引发资源安全问题,这是一个国家或地区都必须重视的一个问题,要确保当代人及其后代都能够稳定、及时和经济地获取自然资源,同时又使人类发展所赖以依存的自然资源基础和生态环境处于良好或不遭毁灭性破坏的状态。环境遭受污染与生态遭受破坏引起的环境资源安全问题制约了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而环境法有利于解决生态安全的问题,环境法须以生态安全为其价值取向。
为了维持生态系统的平衡与保障生态环境安全,需要经济与环境协调持续发展,人类活动必须符合生态学规律,不得超过两个极限:一是从自然界索取资源的速度、强度不能超过资源本身及其替代品的再生繁殖能力,即生态承载力,二是排放到环境中的废弃物不能超过生态系统的自净(纳污)能力,即环境容量。不然就会导致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资源枯竭等问题,从而危害人体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经济与社会的发展等,进而威胁到国家与整个地球的生态安全。③因此,环境法要确保生态安全的价值追求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3)确保环境效益的最大化。环境效益是指在保护和改善环境中所得到的效益包括环境质量的改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增加等。如由于环境质量的改善与环境质量有关的费用开支减少以及与环境质量有关的收入增加。④ 环境效益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基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则是环境效益的后果。环境法具有综合性、政策性与特殊的公益性之特性,坚持“社会本位”的思想,注重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兼顾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平衡与公平分配,它必然要体现确保环境效益的价值取向。
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是市场经济中的矛盾体,要实现生态与经济的双赢,在追求经济效益的过程中要把环境效益作为前置效益,因大量资源有限稀缺,而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无边,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经济与社会赖以发展的基本条件,自然资源具有经济价值之外无可估量的生态价值,保护资源与环境更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提高环境效益最终有利于提升环境质量。⑤资源没有得到有效利用就导致了环境危机,当整个社会意识到并承认自然本身的价值与权利,形成一种以与自然和谐为核心的“生态中心主义”的伦理价值观,这种理念能指导我们在发展经济的活动中实行资源与能源的循环利用。
而实际的经济生活中,由于企业行为的外部不经济性,市场缺陷与政策失误,环境效益必然会受到损害,环境法就是要在宏观上对经济活动主体在生产、服务与消费的过程中从事盲目、自发而对环境造成污染或其他损害行为时,进行适当的禁止、限制或矫正,保护污染受害者和生态系统的平衡,防止人类社会为追求经济效益而牺牲环境效益的经济发展模式。环境法确保环境效益的价值追求,要求在进行经济活动时要充分考虑环境因素,在确保环境效益的前提下追求经济与社会效益。环境法具有极强的社会公益性,它需要利用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来适度干预经济活动,以维护体现为环境效益的社会公共利益,因此,环境法实质上是体现生态规律的客观要求,以维护环境效益为主要目标的法律。
① 吕忠梅. 沟通与协调之途—论公民环境权的民法保护[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2005:133.
② 天涯问答. 为什么发展循环经济是实现两型社会的重要途径. http://wenda.tianya.cn/wenda/thread?tid=29c4fefc00127e1b&clk=wttpcts[EB/OL].
③ 天涯问答. 为什么发展循环经济是实现两型社会的重要途径. http://wenda.tianya.cn/wenda/thread?tid=29c4fefc00127e1b&clk=wttpcts[EB/OL].
④ 胡兴,杜守建. 水资源保护的费用——效益分析浅探[J]. 海河水利,2002,(2):18-20.
⑤ 金瑞林,汪劲.中国环境与自然资源立法若干问题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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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防灾减灾
(三)社会发展与对环境法精神品格需求间的矛盾
中国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加快发展的重要阶段。人口多、气候条件复杂、生态环境脆弱,最易遭受气候变化等不利因素,使得应对气候变化的任务异常艰巨,生态文明建设面临新的要求。①据2006年我国发布的《气候变化国家评估报告》,气候变化对我国的影响主要集中在农业、水资源、自然生态系统和海岸带等方面,可能导致农业生产不稳定性增加、南方地区洪涝灾害加重、北方地区水资源供需矛盾加剧、森林和草原等生态系统退化等多种问题出现。
我国大气污染属于煤烟型污染,以尘和酸雨(二氧化硫)污染危害最大,并呈发展趋势。城市尘污染。由于我国迄今尚未对燃煤产生的二氧化硫采取有效措施,而煤炭消耗量不断增加,造成区域性大面积酸雨污染严重。全国七大水系中近一半河段污染严重,86%的城市河段水质普遍超标。淮河流域许多地区癌症发病率比正常地区高出十几倍到上百倍。除淮河之外,松辽水系、海河水系、珠江水系的污染也十分严重。
随着乡镇企业的迅猛发展,环境污染出现了由城市向农村急速蔓延的大趋势。据调查,乡镇企业现有1800万家,1992年其废水排放量为36.6亿吨,全国2/3的河流受乡镇企业污染,污染土地2000多万亩。近十年来,我国使用农药防治虫害效果显著,每年使用农药面积为23亿亩次,每年化肥施用量达2930万吨(折纯),但农药、化肥有效施用率仅为30%(仅为国外先进农业区的1/2),其余都挥发到大气中或随水流入土壤和江河湖泊,造成水域富营养化或饮用水源硝酸盐含量超标。生态破坏是涉及长远的根本性的问题,农村生态环境一旦被破坏,需经过几代人才能恢复,甚至难以逆转。
由于自然资源的过度开发和不合理利用,引起了生态环境急剧恶化和自然生态严重失衡。我国是世界上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国家之一,高等植物和野生动物物种均占世界的10%左右,其中约有200个特有属。然而,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导致了动植物生境的破坏,物种数量急剧减少,有的物种已经灭绝。据统计,我国高等植物大约有4600种处于濒危或受威胁状态,占高等植物的15%以上,近50年来约有200种高等植物灭绝,平均1年灭绝4种;野生动物中约有400种处于濒危或受威胁状态。据1993年林业部公布,我国森林覆盖率仅13.9%。尽管新中国成立后开展了大规模植树造林活动,但森林破坏仍十分严重,特别是用材林中可供采伐的成熟林和过熟林蓄积量已大幅度减少。同时,大量林地被侵占。草原面临严重退化,几十年来,由于过度放牧和管理不善,造成了13亿亩草原严重退化、沙化、碱化,加剧了草地水土流失和风沙危害。
二、现代环境法精神品格的缺失及与其相违背的社会因素
从1979年我国第一部环境法律《环境保护法(试行)》通过之日至今,我国环境法制建设整整走过30年。三十年的实施过程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由于其处在在特殊社会背景和遭遇的特殊情况,环境法的价值并未朝着立法者当初的设想发挥其应有的价值。
(一)现代环境法精神品格的缺失
近十几年来,中国环境资源法制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理念和基本原则正在发生明显的、从量到质的重大变化,例如,我国污染防治法的指导思想逐步从末端治理向源头和全过程控制转变,从浓度控制向总量和浓度控制相结合转变,从点源治理向流域和区域综合治理转变,从简单的企业治理向调整产业结构、清洁生产和发展循环经济转变。但是,在前阶段的环境资源法制建设及其政策的指导思想、基本理念和基本原则方面,还存在着立法理念落后等许多没有解决的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不能适应环境保护历史性转变和建设环境友好社会的需要的需要。中国环境资源法治的力量和基础还相当薄弱,环境人治、以言代法、以权代法、以权扰法的现象还比较严重。
另外,我国环境资源法律体系的结构还不够完整、系统功能还够不完善;还存在着一些立法空白,一些重要的环境管理制度和管理措施还没有制度化、法治化;还缺乏一部真正的《环境基本法》或《国家环境政策法》作为其核心;现行环境资源法体系的总体倾向是“重环境污染防治、轻自然生态保护”、“重城市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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