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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 军:公司环境社会责任问题研究(一)
2012-06-29 09:44:50 来源: 作者: 【 】 浏览:1851次 评论:0
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防灾减灾
——2012 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2012.6.22~25·成都)论文集
288 中 国 环 境 资 源 法 学 研 究 会
China Environmental and Resources Law Society, CERLS
公司环境社会责任问题研究
唐 军 (四川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四川成都)
摘要:公司社会责任和环境社会责任内涵是什么呢?是道德性的还是法律性的?在探讨公司该不该承担社会责任之前,这是必须厘清的前提问题。公司环境社会责任的缺失动因是多方面的,主要为利润最大化目标与公司承担环境责任目标存在冲突。现阶段我国有关环境社会责任的立法存在许多问题,集中在原则性较强,操作性不高,环境责任立法存在空白等等,鉴于此,应从立法层面上建立健全公司社会环境责任,相关配套制度也必须跟进,只有这样,才能让公司这个社会主体依法担负起自己应尽的环境社会责任。
关键词:公司;环境;社会责任
一、公司社会责任与公司环境责任
(一)社会责任导说
什么是公司社会责任呢?公司社会责任是道德性的还是法律性的?在探讨公司该不该承担社会责任之前,这是必须厘清的前提问题。
“公司的社会责任”概念最早源于美国的谢尔顿,他在1924年明确的提出了公司应当承担社会责任,其内涵主要有:公司社会责任具有道德性,这种道德性应当远远超越公司的盈利性,公司其社会地位已经远远底超出了普通商人身份,已经成为重要的社会主体,而作为社会的主体,应当比一般主体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为公益事业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①
公司具有应当的社会责任,这就要求公司必须明确自己的目标不是简单的追求利润最大化,而是在追求利润的同时要兼顾社会公共利益,这种公共利益是公司经营行为所影响或者决定的,社会公众希望公司担负起其应尽的义务,这是公司良心活动②。
纵观现代公司法理论,集中的观点为:公司生存的目的不在于为股东攫取更多的利润,还包括促进其他社会利益,这些利益包括职工、债权人、中小竞争者、社区、环境等等。公司社会责任既包括商法属性上的,也包括商业伦理道德属性,商业伦理道德属性对公司而言,其承担的社会责任是无边际的。③
作者认为,公司的社会责任,是指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谋求营利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而应当负有维护和增进社会其他主体利益的义务。这种责任是道义上的,也是法律意义上的,其责任的内在驱动力在公司本身,外在驱动力是社会法律规范。其他社会利益主体应当包括员工、顾客、债权人、社区、环境等等。④
(二)公司环境责任
多数学者将公司环境责任归于公司社会责任的一部分,作者也同意此种观点。那么什么是公司环境责任呢?对此,学者们各有不同的阐述,有学者认为,公司环境责任是又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司应当承担的合理保护、使用自然资源的社会责任;⑤也有学者认为,公司环境责任是公司保护环境的义务性法律规定,是公司必须履行的,不可推脱的责任,反映出社会对公司环境责任范畴的认知以及法律上的规定。⑥
作者认为,结合公司的社会责任的概念,公司环境责任应当定义为:公司的环境责任,是指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谋求营利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而应当负有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自然资源,维护环境安全,增进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义务。
① (韩)李哲松著、吴日焕译:《韩国公司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9页。
② 王红一著:《公司法功能与结构法社会学分析——公司立法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29页。
③ 刘俊海:“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公司法的修改前瞻”,载《中国民商法律网》。
④ 刘连煜著:“公司治理与公司社会责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0月第1版,第160页。
⑤ 赵惊涛:“低碳经济与企业环境责任”,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0(01):134。
⑥ 叶晓丹:“论循环经济下的企业环境责任”,福州大学,2006。
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防灾减灾
二、公司环境社会责任现状
(一)公司社会责任缺失的动因
近日,美国律师事务所Faruqi&Faruqi(F&F)称,由于中海油(纽交所代码:CEO、港交所代码:0883)及其高管在蓬莱漏油事件中违反了美国联邦证券法关于信息披露的条款,因此拟牵头对中海油发起集体诉讼,并公开在其网站上征集2011年1月27日和9月16日期间购买中海油证券的投资者参与集体诉讼。
作为国内最大的海上石油生产商,中海油2001年分别在纽交所和港交所上市。而在去年6月,以康菲作为作业者、中海油作为控股方的渤海蓬莱19-3油田发生严重的溢油事故,中海油在事故发生近1个月后正式对外披露信息。
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岭南,证券代码:000060),因其两家下属企业涉及 “广东仁化县160名儿童血铅超标事件”,该事件连日来引发社会公众广泛关注。2012年3月3日,仁化县通过新闻发布会通报称,目前已有160名儿童血铅超标,涉及此次血铅超标的6家企业被勒令关闭,2家企业被强制停产、限期整改,2家大型企业被要求进行整顿。其中丹霞冶炼厂和凡口铅锌矿两家企业,在生产管理中存在薄弱环节,要进行整改。被要求整改的两家企业为中金岭南的下属企业。
作为公众公司的上市公司,其理应担负起更多的社会责任,然而现实告诉我们,以追逐利益为目的的上市公司仍未摆脱逐利人的角色。那么公司环境社会责任的缺失的原因是什么呢?
1.公司仍然将追逐利润最大化作为自己的主要目标,其环境保护观念不强,是内在动因。
2.行政监管不力,放松监管现象严重,许多行政监管部门,往往只注重一时的经济效益,追求政绩,放纵违法,应有的惩罚措施没有就位,且在处罚过程中,也往往以罚代替了环境救济措施的跟进。
3.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体系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许多法律缺乏适用性,操作性不强。就公司环境社会责任而言,立法还存在某些空白,执法依据不足。
4.公众对公司环境责任的监督力度不强。对于公司环境社会责任的监督,社会公众普遍存在的心里是“无关自己,无所动议”。一定程度上放纵了公司违反环境保护的义务。
(二)现阶段我国公司社会责任建设现状
从国家层面上看,中国社会责任体系的建立经历了这样一个过程:2007年7月,《HM3000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标准体系》颁布。随后《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也有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在2009年的第三届中国企业社会责任论坛上,《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原则》得以公布。
从地方和行业层面上看,2005年中国纺织工业协会率先制定了一套本行业的社会责任标准——CSC9000T中国纺织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2007年广东省企业社会责任研究会成立。2007年《浦东新区推进建立企业社会责任体系三年行动纲要(2007-2009)》和《浦东新区推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若干意见》在上海市颁布。2008年上海市出台地方标准——《企业社会责任》(DB31/T 421-2008),《企业社会责任》中明确了企业的环境社会责任为: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环境绩效管理等。
从2009年起,山东省开展企业社会责任评价试点工作。山东省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体系共设有7个方面、49个具体指标,其环境责任方面要求履行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的责任。
三、公司的环境社会责任的强化
(一)以立法的方式,要求公司履行环境社会责任
1.立法的现状
《公司法》第1条规定:“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第5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我国的有关环境立法文件主要有:《环境保护法(试行)》(1979),《环境保护法》(1989),《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国务院,1982),《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务院,1996),《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2003),《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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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论文集
分析我国的相关的环境立法,主要特征和存在的问题有:
(1)基本立法原则为:“污染付费和治理”、“利用补偿”、“开发保护”、“破坏恢复”。
(2)从承担责任形式来看,我国目前对于污染造成者主要采取的意罚款的方式,而相应的补救措施几乎没有,企业在缴纳罚款后,又重新违法的现象非常多。对于此,对于违法责任形式除了简单的给与经济处罚外,重点应当突出在环境影响评测、污染处理设施保障、污染恢复原状等等。
(3)法律效力上,《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规定了“污染付费、利用补偿、开发保护、破坏恢复”等原则,但该文件是行政法规,层级较低,难以体现作为基本法的指导性原则。目前我国的环境责任已经延伸到生产者责任,但这种延伸制度确立的时间较短,统一规范尚未形成,其相关更多比较原则,实践中不具有较好的操作性,对于延伸责任的的责任承担方式也不完全明确。
2.立法完善
(1)应当在我国的环境基本法立法中,确立““污染付费和治理”、“利用补偿”、“开发保护”、“破坏恢复”等基本原则。
(2)建立完备的环保审核制度。可以从公司法等企业组织法入手,建立相对完备的公司环境保护审核制度。如,公司章程中应当有环境保护内容;公司设立时可以环境评估和环境承诺内容,一旦公司设立后,违反环境承诺的内容,相关主管机关可以依法查处。
(3)从立法层面上,应当明确公司的环保信息披露制度,特别是上市公司更显重要。应当对于环境信息披露的主体、内容、期限、对象、公众参与的具体方式及救济方式予以明确。如:挪威、瑞典以立法的方式确立了其国内公司环境年报信息披露制度;美国国家环境表现跟踪计划(National Environmental Performance Track Program, Tept)规定其成员有关环境绩效报告的框架应当“以全球报告指南(Global Reporting Initiative, GRI)为基础”,必须每年向美国环保局及公众提交一份年度环境绩效报告。
(4)在立法层面上,应当明确公司环境社会责任,依法赋予公众的环境监督权,依法确立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制度。我国的环境法和民事诉讼法到目前仍未有确立环境保护的公益诉讼机制。诉讼主体地位不明确。为更好地监督公司环保社会责任履行,切实保障公众的监督权,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制度必须建立。
(二)相关制度的配套完善
(1)政府环保部门应当制定“公司环境保护”评价体系,建立公司环境保护征信系统,对于环境评价好,环境征信优的公司应通过国土、工商、银行及证券监管部门进行表彰和奖励,对于其在银行申请贷款、股票申请上市、环境标志产品、能源效率标识等方面予以照顾。
(2)改革资源利用、排污收费制度。鼓励公司选择绿色清洁、环保材料和能源。促使公司提高资源利用率,推进应用新工艺、新技术与新设备。
(3)积极建立其他相关制度,促进公司依法履行社会环保责任。如,环境税制度、环境补贴制度、生态补偿制度等等。
(三)健全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欧洲国家对公司社会责任立法方向是放在有利于公司社会责任落实的企业内部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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