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信桥 周伯煌:论环境法的精神品格及其历史转型(一)
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防灾减灾 ——2012 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2012.6.22~25·成都)论文集 中 国 环 境 资 源 法 学 研 究 会 291 China Environmental and Resources Law Society, CERLS 论环境法的精神品格及其历史转型 田信桥 周伯煌 (浙江农林大学法政学院,浙江 临安 311300) 摘要:环境法作为一个新兴的法律领域,是伴随环境问题的产生而逐步发展起来的,始终依托于历史环境。它的特殊性在于其关涉的对象是人与自然,调整的是人与环境的和谐共生。我国环境法实施30余年,经济社会发生巨变,其立法理念和价值取向具有明显的滞后性,无法满足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实践的需求。2011年,环境法的修改才被提上议程,因此,探寻环境法的精神品格,将为环境法的历史转型指明大方向。因此,我国环境法的历史转型除符合我国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社会实际,顺应环境法发展的国际趋势,还应具有历史的预见性。 关键词:环境法;精神品格;历史转型;预见性 法的精神品格是法律制度的核心,它支配着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法律性制度安排,指引和制约着对法律资源和其他资源的社会性配置。现代法的精神品格是与社会内在要求和发展规律相适应的理性精神和价值追求。研究现代法的精神品格,使之成为民众精神和社会理念,能较大促进现代法的精神品格从理论和观念形态转化为立法政策和具体的法律原则、规则、概念和技术。从市场经济的本质、规律与要求出发,确证了现代法的精神的五项内容,即权利本位、契约自由、宏观调控、效率居先和人文主义。①但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多元发展,法的精神品格内容的延展和部分缺失,值得关注和研究。环境法作为现代社会一项新型法律部门,有着其本身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以此法为切入点,考察其精神品格,可窥见一般。 一、对现代社会现状的理性考察 (一)环境法所处的文化背景和社会环境 当前世界正在发生广泛而深刻的变化,当代中国正在发生广泛而深刻的变革。中国既处在一个重要的发展时期,又处在国际政治经济环境变化较大、面临困难和挑战较多的时期。全面参与经济全球化的新机遇新挑战,面对日益增大的资源环境压力,面对城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面对一些对方不时出现的不稳定因素。②这些问题无疑对中国政府是一个极大的挑战。而频频爆发的环境事故和不断出现的环境问题,引起了全社会的高度关注和重视。政府的政策调节起到一定作用,但作为一部规制环境的法律,环境法的价值怎样才能最大的体现,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1.现代环境法所处的法文化背景 我国古代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最早可以追溯到殷商时期,但是现代环境法的产生,我国比西方国家至少晚一个世纪。③古代的朴素环境保护观念主要是老子的“天人合一”“道法自然”等,崇尚人与自然的和谐。同时,传统的农耕经济也必然使得百姓对环境产生很大的依赖。 古代的朴素环保思想到晚近的“科学发展观”,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科学发展观强调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可持续发展,这无疑使得环境保护的理念有所进步,同时也使得环境保护的力度有所加强,能在整个社会产生一定的环保效应。它的价值指向也迎合了环境法的要求。 2.现代环境法所处的政治环境 每个国家都有其独特的政治环境,如果某国的政治环境不稳定,那么即使该国有着完善的法律机制,也无法产生作用。所谓政治环境就是特定政治主体从事政治生活所面对的各种现象和条件的总和,是为政治主体提供生存和发展的条件的总和,是为政治主体提供生存和发展的空间以及其中可以直接或间接影响政治主体活动的各种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的总体。 把握各环境要素的属性及其发生作用的特点,充分估计每一种环境要素的变化可能给政治主体带来的影响,但同时对各种环境要素的作用和影响又不能等量齐观。各环境要素对政治主体的作用和影响不可能是完全相同的,其中必然有直接与间接之分、主要和次要之别;并且这种作用关系也 基金项目: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11JCFX05YB);浙江省法学会重点课题(2011NA02)的阶段性成果。 ① 张文显.改革开放新时期的中国法理学[J].法制现代化研究,2001,(5):35-38. ② 关于在全党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意见[EB/OL] .http://www.china.com.cn/policy/txt/2008-10/16/content_16620136.htm. ③ 金瑞林.环境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47. 2012 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论文集 不可能是一成不变的,在政治系统发展的不同历史阶段上,必然会有不同的环境要素在发挥主要作用。这就要求进行政治环境研究时,也要坚持重点论的观点进行具体分析,在众多的环境要素中,既要搞清政治主体所面对的主要有利条件,又要搞清政治主体所面临的主要环境威胁,把握当务之急,这是政治主体确定整个政治系统的工作重心与主要任务并制定相应对策措施的基本依据。 3.现代环境法所处的经济环境 随着经济发展的需要,一个个经济发展目标被提上了日程,就我国国情而言,经济的迅猛发展是建立在高耗能和对自然环境的破坏上,利润追求的最大化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在复杂的社会环境下,利益主体呈现出多元化,环境法对环境保护的作用体现的最为明显,也最为艰难。 另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价值规律的决定性作用不可忽视。然而,其本身存在缺陷。对于环境法而言,市场不能合理的状态去评价和配置环境资源,结果环境成本得不到全面反映。即环境成本外部化无法显示市场本身的要求。因此,就出现了政府综合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去调控环境资源的成本。 新感性与人类社会物质基础之间的矛盾不断加剧。妥协与掩饰交织在一起一直阻碍矛盾的彻底解决。但是,人们不可能彻底逃避这个问题。它注定还会发生。可是说这是现代文明基本矛盾之一。①尽管矛盾存在,但是环境法的存在价值也在于此,环境法的努力方向也日益明晰。 (二)社会对环境法精神品格的需求 任何社会都是由不同的利益主体组合而成,利益关系也自然成为一部法律调整的基础和对象,在当前生态文明理念与环境危机现状并存的社会背景下,利益冲突趋于多元化、复杂化,社会对环境法的要求越来越高。怎样真正发挥环境法的作用,凸显环境法的精神品格,既是社会对环境法的需求,也是当前必须面对并急待解决的难题。 利益概念延展至法学是法律的利益内涵革命的结果,反映出的是法律观念及利益意识的革命与进一步觉醒,它就包含了这样一个要求——当我们在用政治或社会的强力去规制人之行为、调整人际关系的时候,必须对相应的利益需求加以充分地考虑。一定意义上,利益是法律的原因,法律起源于对立利益的斗争,法律规范着利益斗争。权利的基础是利益,法律运行的一个重要功能是平衡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法律通过法律规范人的行为即“他律”,来实现诸多不同利益需求的衡平与调整。离开了利益关系,法律就无从产生,也无以存在,环境法的存在是对此最好的印证。 因此,为了确保现代环境法最恰当的接近每个利益集团的“底线”,在立法过程中或者在司法过程中,要维护环境法本身所应体现的正义。正义是人类永恒的理想和追求,它值得我们用全部的思想和智慧去求索。虽然我们很难用一句话去界定正义是什么,但是它却象空气一样时刻陪伴着我们。 1.现代环境法精神品格应具有的三大正义 所谓正义,就是合理,公正地对待事物的态度和行为。美国杰出哲学家阿拉斯戴尔.麦金尔的解释:“正义是给予每个人—包括他自己—他所应得的东西及不以与他们的应得不相容的方式对待他们的一种安排。”② (1)政治正义。什么是从属于制度的政治自身层面上的特定伦理价值?对此,我们可以毫不迟疑的给出答案:“正义”。政治正义是现代法正义品格必不可少的一项。约翰.罗尔斯在《正义论》的开端就说到:“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如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③如何实现政治正义?葛德文认为,实现政治正义的前提是:人人生而平等。人的天赋才能和知识会有差别,但在彼此关系和取得生活资料方面,都有平等的权利。他强调个人权利神圣不可侵犯。他说,社会除了个人授予的权利以外,对个人没有任何支配的权利。人的行为准则是正义,而人的一切罪恶都是非正义。 但是,在政治哲学看来,无论就政治制度抑或就政治生活而言政治正义都是首要的价值。“对政治权力的占有和行使以及它所提供的政治秩序是否正当的根本性追问就是政治正义问题,政治正义既是一种观念,又是一种社会现实,它首先体现为一种规范性的理论和价值原则,同时又在不断地向现实挑战过程中部分地落实为社会现实。”④政治正义,从性质上可以分为政治实质正义、政治形式正义和政治程序正义三类,从结构上可以分为政治正义原则和政治正义制度两层次,从功能上可以分为分配性的政治正义、补偿性的政治正义和交换性的政治正义三种。 ① [英国]基思·托马斯.人类与自然世界[M].刘东,宋丽丽译.江苏:凤凰出版传媒集团、译林出版社,2009:84. ② [英国]戴维·米勒.社会正义原则[M] .应奇译.江苏: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12. ③ [法国]保罗·利科.程春明译.论正义[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9. ④ 麻宝斌.政治正义的历史演进与现实要求[J].江苏社会科学,2003,(3):58-61. 292 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防灾减灾 (2)社会正义。从柏拉图反驳特拉西马库斯关于正义只是强者的论点以来,社会正义一直都是个很媚惑人心的概念。在理想国一书中,柏拉图即主张一个理想的国家必须柱立在四个基础上:智慧、勇气、节制以及正义。“在政治生活中,缺乏明确的社会正义观所导致的后果就是,有关公共政策的论辩缺少有关证明根据的解释。”①而社会正义中的社会则是指将正义这个概念实践于律法上,并且因为每个社会的文化、政治以及道德观都不尽相同,所以社会正义在不同的社会中也会有着不同的义意与实践。另外,社会正义也指社会上不同阶级与领域之间付出和所得的公平性,因此这一词也常被政党拿来做为所得重分配的依据。 正义原则有两个:原则一,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权利享受所有人同样能够享受的平等的基本自由最广泛的为所有人受益的全部体制。原则二,社会和经济上的不平等应当以如下方式予以安排:(a)使得最劣势的人能够获得最大限度的利益,并且符合正当的节约原则,同时(b)这种不平等是那些遵守机会平等原则对所有人开放的位置和职位所固有的。②其中,原则一被称为平等的自由原则;原则二之(a)被称为差异性原则,而原则二之(b)则称为机会平等原则。当正义一词被用来描述个案和社会的某种特定状态和性质时,通常被称为个案的正义和普遍的正义。 (3)人格正义。环境法是法律规范,以条、款等书面形式或习惯存在,有固定、死板、疆化及滞后等特点,还受文字表达上的制约,有漏洞存在。其实施、执行和适用还要靠我们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对其进行对应、解释和填补。因而使得法官在裁判中的自由心证和自由裁量权得以产生。在具体办案中,自由心证、自由裁量权的合理性、合法性、合正义性要靠法官的业务素质、良知、正义感和职业道德来保证和维护。不但要有良知、有公心、有正义、有内在的素质,还应该要有公正的人格形象和人格公信力,将法官的内在品质展示于众,得到公众的认同。当利己心在自由活动时,它并不鼓励我们作出任何诚实行为,反而是所有非正义与暴行的源泉;并且只有当这种欲望的自然活动受到人的矫正和约束时,我们才能更在那些恶性。③ 除应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工作经验、心理素质外,还要有较好的语言表达能力、说理能力、规范的言行举止、谦和的太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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