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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俊美:强化政府环境责任的几点思考(二)
2012-06-29 09:32:06 来源: 作者: 【 】 浏览:1878次 评论:0
手段进行监督问责。法院是制止环境违法行为和解决环境污染案件的最后保障,它对政府机关的环境责任进行监督主要是通过审判来进行。但是法院、检察院相关的环境司法审查及环境诉讼还不健全,对于政府环境责任实施的监督作用无法发挥。司法系统需要赋予更多的权限和独立性来监督约束政府行为,保障环境利益。同样作为专门的环境保护部门需要也赋予更多的权限,加强提高其地位,内部实行垂直管理,负责各级地方环境保护事宜,摆脱地方政府的掣肘,避免地方政府环境责任相互推诿,监督政府环境行为。
政府环境责任问题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完善政府责任也不应仅仅只从制度设计方面考虑,其最终的完善除了法律制度的完善还离不开企业及其民众各方面的努力。只有提高全社会的环境保护意识并切实履行相关的环境义务,我国的环境问题才有可能得到解决。
参考文献:
[1] 蔡守秋.论政府环境责任的缺陷与健全[J]. 河北法学. 2008,3.第17页.
[2] 汪劲.论我国《环境保护法》的现状和修改定位[J]. 法制与管理. 2003,6.第8页.
[3] 蔡文灿,谢荣华. 浅析《环境保护法》修改的必要性[J]. 法制天地. 2011年第2期.第104页.
[4] 张建伟.关于政府环境责任科学设定的若干思考[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8.(18).1.第193页.
[5]张建伟.完善政府环境责任——《环境保护法》修改的重点[J].贵州社会科学. 2008,5. 总221期第5期.第32页.
Abstract: With the increasingly serious environmental problems, the Government’s environmental liability by more and more attention, to start hot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laws” the issue, and that the imperfections of the Government’s environmental responsibility is due to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law legislation itself due to the defect. The improvement of the governmental environmental responsibility should start from th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Law perfect, and then the specific construction of th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system.
Key words: Environment Protection Law; government environmental responsibility
作者简介:聂俊美(1990—),女,江西宜春人,福州大学环境法学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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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dongze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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