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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神星:论低碳经济理念下低碳能源的发展∗(三)
2012-06-29 09:30:39 来源: 作者: 【 】 浏览:3001次 评论:0
程度达60%。同时,进一步实施西电东送等重点工程。在更大范围内实现电力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水电的科学经济利用。发展水电的关键是处理好生态环境保护,和充分考虑移民群众的合理安置。
5.安全发展核能。核能作为新型能源,具有高效、无污染等特点,是一种清洁优质的能源。加快发展核电。核电是清洁高效的能源,污染少、温室气体接近零排放,是有效优化能源结构的优先选择。中国工程院副院长杜祥琬院士认为,清洁能源主要包括核能和可再生能源,它们将逐步成为我国能源的重要支柱。我国已有秦山一期核电站、大亚湾核电站、岭澳核电站一期、秦山二期核电站、秦山三期核电站、田湾核电站共6座核电站11台核电机组建成投产运行。根据国家核电中长期发展规划,到2020年,我国将建成核电装机容量4000万千瓦,在建1800万千瓦。目前我国岭澳核电站二期、秦山二期扩建工程、红沿河核电站、宁德核电站共12台核电机组已获得国家批准开工建设,总装机容量为1224万千瓦。
近几年,中国加快了核电发展步伐,组建了国家核电技术公司,推动了三代核电技术装备引进和国产化工作,启动了大型先进压水碓及高温气能碓、核电站等重大项目。新开工了辽宁“红延河”、福建宁德等核电项目,发展态势很好。力争2020年核电占电力总装机比例达到5%以上。到本世纪中期,核电在我国总能源需求中所占的比例应达到10%以上。
6.要加快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发展。因地制宜、因需制宜,统筹城乡能源发展。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尽管我国经济总量已列世界前茅,但生产力水平总体上还不高,产业结构不合理,城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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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防灾减灾
区域发展不平衡,长期形成的结构性矛盾和粗放型增长方式尚未根本改变,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同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矛盾日趋突出,影响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依然存在。
7.积极开发海洋能。海洋能通常指蕴藏于海洋中的可再生能源,主要包括波浪能、潮汐能、海流能、海水温差能、海水盐差能等。海洋能蕴藏丰富,分布广,清洁无污染,但能量密度低,地域性强,因而开发困难并有一定的局限。开发利用的方式主要是发电,其中潮汐发电和小型波浪发电技术已经实用化。波浪能发电利用的是海面波浪上下运动的动能。目前已开发出60~450千瓦的多种类型波浪发动装置。潮汐能是指海水在潮涨和潮落时形成的水能。它包括潮汐和潮流两种运动方式所包含的能量,其来源是源于月球和太阳对海水的引力作用所致。潮水在涨落中蕴藏着巨大能量,这种能量是永恒的、无污染的能量。世界上最大的潮汐电站装机容量达到了20多万千瓦,全世界潮汐能的理论蕴藏量约为30亿千瓦。中国有很长的海岸线,也很适合用来作潮汐发电。中国海岸线曲折,潮汐能的理论蕴藏量达1.1亿千瓦。我国目前可以开发的潮汐电站大约有一千万千瓦。和一般的水力发电相比,潮汐能的能量密度比较低,因此开发成本较高。
中国发展可再生能源的战略目的是:最大限度地提高能源供给能力,改善能源结构,实现能源多样化,切实保障能源供应的安全。《国家“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指出,“十二五”期间我国将积极发展风电、太阳能光伏、太阳能热利用、新一代生物质能源、海洋能、地热能、氢能、新一代核能、智能电网和储能系统等关键技术、装备及系统。“十二五”能源规划框架是:①加快核电建设,大力发展风能、太阳能和生物质能,发展煤炭的清洁利用产业;②加强传统能源的产业,保证建设大型能源基地,努力发展煤电大型能源企业;③提高能源综合安全保障机制,统筹国内外能源的开发和利用,加强能源布局和平衡的协调衔接;④强化科技创新,推进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健全资源开发的合理机制和生态修复的机制;⑤改善城乡居民的用电条件,加强广大农村地区的建设。
四、发展低碳能源科技,加强低碳能源立法
(一)发展低碳能源科技
发展低碳能源必须发展低碳能源科技。低碳科技创新是发展低碳经济动力之源。二十一世纪的能源科技,将会极大的改变世界的政治格局和地缘政治。低碳技术也称为清洁能源技术,主要指能提高能源效率,优化能源结构的主导技术。低碳技术创新是发展低碳经济的关键,低碳技术涉及电力、交通、建筑、冶金、化工、石化等部门以及在可再生能源及新能源、煤的清洁高效利用、油气资源和煤层气的勘探开发、二氧化碳捕获与埋存等领域开发的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新技术。低碳技术主要包括:①降碳技术,如煤的清洁高效利用、油气资源和煤层气的勘探开发;②消碳技术,如二氧化碳捕获与埋存等新技术;③零碳技术,如核能等可再生能源技术。低碳技术是实现低碳能源、低碳产出、消费以及社会低碳的支撑和保障。发展低碳经济和低碳能源技术的现实途径是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化石能源的洁净、高效利用。特别是以煤为主的能源结构和以重化工业为主的产业结构,决定我国目前发展低碳能源技术的重点,在于煤炭的洁净高效转化利用和节能减排技术。
发展低碳技术,一方面大力推广使用现有技术可控的低碳能源;另一方面要大力推进科技创新,积极开发高效、经济、实用的低碳能源新技术,并将其转化成实际生产力。但我国在低碳技术的研发方面还面临诸多困难。一方面,缺乏完整、有效的政策支持体系。另一方面,我国低碳技术项目特别是大规模的示范项目的投资主要依靠政府临时拨款和政策贷款,以及国际机构的捐款和贷款,还没有形成稳定的政府投入机制。这就要求我们:要大力推进低碳科技创新,加强低碳科技支撑。
2011年底由科技部发布的《国家能源科技“十二五”规划(2011~2015)》提出,“十二五”我国能源科技的发展将以转变能源发展方式为主线,围绕“安全、高效、低碳”的要求,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为着力点,按照“提效优先”的原则规划能源新技术的研发和应用,建立“四位一体”国家能源科技创新体系的构想,即重大技术研究、重大技术装备、重大示范工程及技术创新平台建设,并提出建设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石油炼制技术研发平台,为我国炼油工业提高资源利用率、优化产品结构、实现低成本清洁汽柴油质量升级、节能减排、节水环保提供技术支持。设立碳基金,鼓励低碳技术的研究和开发,用无限的科技潜力解决有限的资源环境约束,满足能源可持续发展和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的要求;而这一切都依赖能源科技水平的提高。我们要致力于建立一个多元化的、竞争有序的、开放的现代低碳能源市场,实现低碳技术的商业化;当然,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我国能源科技水平有了显着提高,但核心技术仍然落后于世界先进水平。主要关键技术和设备依赖国外,与发达国家相比,在能源安全、高效与清洁开发利用等技术领域存在较大差距。适合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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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论文集
国复杂地质条件的煤层气和页岩油气勘探、开采与利用技术体系尚未形成。①
我们要进一步加强低碳能源技术革命中的国际合作。能源技术革命已成为全球化的问题,能源安全和环境保护已成为地球村共同面临的课题和挑战,需要人类集中智慧,形成合力,共同发展。发达国家形成了充满活力和竞争力的能源科技创新体系,抢占了当前能源技术的制高点,在核心技术的研发能力、知识产权等多个关键环节处于领先地位。许多国家都将发展绿色能源技术、缓解能源供需矛盾、应对气候变化列为头等大事,并纷纷制定了发展战略和政策法规;英、美等西方国家在像碳捕获、清洁煤、智能电网、低碳汽车等绿色技术上保持领先优势,值得我们学习借鉴。我们要积极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加强能源科技国际合作,充分利用国内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实施“走出去”和“引进来”战略,我们将与世界各国一道共同努力,建立起能源合作长效机制。我们加强能源互利合作,优化能源结构,协同保障全球能源安全,力争探索出一条有中国特色的能源发展道路,为保障全球能源安全作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二)加强低碳能源立法
为了实现低碳经济的快速发展,低碳能源的积极推进推广,必须构建科学合理的法律支撑保障体系和政策激励机制。英国、美国、德国、日本、丹麦、芬兰、荷兰等国近几年分别推出了各种低碳经济法案,为发展低碳经济提供了法律的保障。有的国家制定了气候变化税、能源税和碳税制度等经济政策,对燃烧产生二氧化碳的燃料开征国家碳税。美国一些地区建立了碳排放贸易制度,实施企业自愿减排计划等系列政策,建立了排放贸易机制、碳信托基金等激励机制。2007年7月,美国参议院提出了《低碳经济法案》,表明低碳经济的发展道路有望成为美国未来的重要战略选择。
解决我国低碳能源问题需要的法律调控机制。我们应重视运用法律调控机制来解决能源问题。近年来,我国先后制定了《电力法》、《煤炭法》、《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可再生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以及《气候变化国家评估报告》等法律法规,颁布了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目前我国已经有了与之配套的行政法规、规章和地方法规,能源法规体系的框架雏形已基本构建。这几部新的能源法律的实施意义在于,促进了开源、节流和环境保护三者的结合,这些法规总结了国内外发展循环经济的有益经验,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主线,为促进循环经济发展作出了一系列制度安排,为可再生能源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
健全节能环保法律法规。推进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修订工作,加快制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等行政法规。修订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能效标识管理办法、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②
通过建立和完善低碳能源产业相关法律、政策、环境及实施贸易救济措施,发展节能环保战略性新兴产业,构建更加完善、高效的低碳产业安全保障体系,推动我国低碳能源产业及相关产业又好又快的发展,促进我国经济发展方式和外贸发展方式的转变。
当前应该大力加强能源立法工作,建立健全能源法律体系,促进能源发展战略的实施,确立能源中长期规划的法律地位。能源立法的主旨是安全、清洁(低碳)、高效。采取的主要法律措施包括:①加快制定和修改有利于减缓温室气体排放的能源法等相关法规,进一步强化清洁、低碳能源开发和利用的鼓励政策;②制定与低碳能源法相配套的法规和政策,建立低碳能源研发、开发基金,建立清洁发展基金,通过经济、法律等途径引导和激励国内外各类经济主体参与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促进能源的清洁发展;③加快推进中国能源体制改革,建立有助于实现能源结构调整和可持续发展的价格体系;④推动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机制建设,培育持续稳定增长的低碳能源市场,健全可低碳能源发展的市场环境与制度。⑤建立政府主导的低碳法律政策激励机制,如设立碳贸易、碳金融、碳基金;⑥建立低碳经济技术标准体系,提高能源效率和发展可再生能源,不断提高建筑物的能效,执行更高的产品标准,并将低碳能源技术应用于可再生能源发电中。能源法立法和能源管理应该贯彻提高能源效率的原则,既考虑经济活动的内部效率,也考虑经济活动的外部效率,努力实现整体效益、总体效益和最佳效益的统一、最大化和最优化。
建立低碳能源基本法律制度,建立节能减排的激励机制,强化能源法治是保障我国能源安全,提高能源效率,维护能源公平,实现节能减排目标的根本保障和有力措施,需要经过长期不断的调整和改革,形成一整套完整、科学的能源管理制度和机制框架。综合型的能源法将着重规定能源领域带有共性的问题,包括能源战略、能源发展规划、能源行业管理、能源结构优化、能源节约、能
① 《国家能源科技“十二五”规划(2011-2015)》
② 《“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2011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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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防灾减灾
源环境保护、可再生能源的促进以及能源储备和应急等方面的内容,同时填补现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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