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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先辉:环境法的体系化及其发展方向(二)
2012-06-29 09:18:33 来源: 作者: 【 】 浏览:1658次 评论:0
和刑事责任等,它们的功能也不相同,民事责任以补偿为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以惩罚为主。新兴的法律部门——环境法的法律责任的表现形式不仅有传统的责任方式,而且还有属于自己本部门特色的承担方式:污染者负担、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环境问责制等。究其根源,是因为环境法律部门已经突破了原有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属于公法与私法之间形成的独立的法域——社会法域的一部分。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不论属于公法还是私法领域的法律部门,其调整的手段已经发展的比较成熟。而作为社会法域的环境法律部门,除了兼具公法与私法的调整方法之外,将不可避免的地突破传统手段的限制,根据新情况、新形势采用新对策、新方法,从而在原有的基础上不断增加新的调整方法。另外,从调整介入的时间上来看,环境法更是不同于其它的法律部门。例如在民事侵权中,只有侵权人确有侵权行为并造成损害事实之后,并结合其他要件,侵权人才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更是如此。环境法则明显不同:针对环境侵权的长期性、复杂性和不确定性,调整方法提前介入引起的效果更好。例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等,并且这种事前调整的方法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如果环境
① 张榟太、李传轩、陶蕾环境法法典化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第173页.
② 林灿铃.中国环境立法之必然趋势[J].绿叶,2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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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防灾减灾
法律体系过早的法典化,事前调整的手段不能入典,留下缺憾事小,导致环境法的调整对象不能扩大进而损害环境法典的权威性事大。
四、结论
目前,整个环境法体系正处于平稳的发展阶段:独立的法律部门刚刚形成,环境保护基本法需要明确地位,单行法律正在分类组合。笔者认为,环境法体系化的最终结果必然是走向法典化,但绝不是在现阶段。目前我们需要做的是从整体上认清环境法律体系的各组成部门,把握其发展的一般规律,为将来法典化打下基础。
Abstract: Environmental legal system as a subsystem of the legal system; which is composed by the sub-level below the legal department legal department. The content of the environmental legal system, the majority of the legislative system of environmental law discourse. Environmental legal system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in terms of legislative, judicial and legal study. In China, the environment of the legal system at this stage does not necessarily lead to the codification of this stage environment.
Key words: Environmental legal system; Systematic; Environmental codification
作者简介:刘先辉,(1976—),男,河南洛阳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2011级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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