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爱年:论我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三)
尝试。当然,在地方,仍有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分管污染防治和资源保护。但他们在环境保护方面要接受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分支机构的管理。 第三个关系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内部关系,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与监理部门关系。要进一步规定环境监理机构的工作性质、具体职责、编制规模、经费来源以及与环境保护部门的关系等问题,使环境监理队伍名正言顺。《深圳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于2009年5月初获国务院正式批复。其中,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被列为首位。行政权三分,是将政府职能部门分为决策部门、执行部门、监督部门三大板块,各自运行。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这是改革期望达到的目的。④ (三)完善一个体系,即完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立法体系。 环境管理体制立法体系是由一系列有关环境管理体制法律、法规、规章等法律规范构成的相互关联和相互配合的完整法规系统。完善的立法体系最基本的特点是立法结构完整性和不同级别、层 ① 杨兴,谢校初:《美、日、英、法等国的环境管理体制概况及其对我国的启示》,《城市环境与城市生态》,2002年第2期。 ② 2001 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 ③ 2006年2月14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明确提出:健全区域环境督查派出机构,协调跨省域环境保护,督促检查突出的环境问题。国家环保总局环境规划院咨询部主任吴舜泽表示:“建立区域环境督查派出机构是将来的重点工作之一,即建立大区域的环保总局的派出机构。”见《环保总局组建派出执法监督机构内幕:已酝酿多年》,http://news.sina.com.cn/c/2006-08-02/11079636848s.shtml,访问时间2009年5月14日。 ④ 《深圳将启动“行政权三分”改革》,《潇湘晨报》2009年5月26日,A08 167 2012 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论文集 次及不同层次立法之间的相互协调和配合。它是保障法治社会各行政机构有效运行的必要条件。但我国的环境管理体制立法却在这方面有很大差距。① 一是环境管理体制立法层次结构不完整。这里所说的立法层次结构是指关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立法如法律、法规、规章等应该都具备,如果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所要求的应当具备的行政监督管理体制立法空缺或存漏洞,与经济活动、人民群众利益、环境保护的要求严重脱节,则立法结构发展是不平衡的。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构设置的立法显然跟不上形势发展的要求。最明显的是中央一级没有一部专门的“环境管理机构组织法”。二是环境管理体制立法内容存在交叉和矛盾②。针对以上我国环境管理体制立法存在的种种问题,我们必须做到: 第一,制定综合性的环境管理体制立法,确立环境管理部门的地位、机构组成、各部门的管理职能以及各部门间相互协调、配合和监督的程序等。在这种综合性立法的基础上,再由各部门、各地方将自己的职责具体化。这样就形成一个具有系统性和协调一致的环境管理体制立法体系。 第二,修改《环境保护法》和各单行立法。修改环境保护基本法,原则规定环境监督管理执法主体、资格与基本职责等重大问题;修改单行法,使各单行立法中关于环境管理体制的规定具体化。 环境监督管理体制是环境管理的重点问题,它既关系到环境的保护,又关系到经济的发展。笔者希望,在我国《环境保护法》修改之际,环境监督管理体制的改革也将纳入立法的议事日程。 作者简介:李爱年,女,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① 王灿发:《论我国环境管理体制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途径》,《政法论坛》,2003年第4期。 ② 同上 1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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