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文波:可持续发展下的环境权探究及展望(三)
代理机构。只有公权力在私权利的监督下,公权力才能尽可能的得以公正的实施。笔者认为,对于一个新事物的认知,需要经历大量的探索,但是只要我们认识到了形成这一制度的必要性,并本着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原则,能真正做到位后代着想,那么我们离问题的解决也就不远了。非人类自然体的代理制度,笔者的意见就是形成一个国家为主导,人民广泛参与的代理机构,能够尽可能的保护环境利益。 (三)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在环境权中的指导性地位 环境权是一项新型的人权,是每个人与生俱来的基本权利,它既是一项法律权利,同时也是一项自然权利,是不能剥夺的。①陈泉生教授对于环境权作了上述经典论述,笔者认为,环境权既然作为一种人与生俱来的权利,具有不可剥夺性,那么我们也无权剥夺我们后代的环境权。那么我们在环境权的研究过程中,要始终贯穿可持续发展这一基本性原则,法国通过的《环境宪章》,该宪章作为一个专门规定环境保护问题和可持续发展问题的法律规范,对于保护环境起到的作用可能是我们现在无法估量的。这就启示我们国家在有关环境权的立法中,要始终贯穿这一原则,这样制定出的法必定带有可持续性,能为我们的后代所急需沿用,也能切实保障环境权的实现。 参考文献: [1] 参见江泽民, 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 ① 陈泉生、张梓太著:《宪法与行政法的生态化》,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14页。 147 2012 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论文集 [2] 参见国际自然和自然资源保护联合会,世界自然资源保护大纲,1980.3. [3] 参见《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我们共同的未来,王之佳等译,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 [4] 参见周训芳:《环境权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21页。 [5] 参见陈泉生:《环境法原理,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15页。 [6] 参见邹雄等《环境侵权法疑难问题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7页。 [7] 参见张文显:《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116页。 [8] 参见蔡守秋:《环境资源法教程,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85页。 [9] 参见李挚萍:《环境侵权若干实质问题思考》,第43页。 [10]参见吕忠梅:《环境法新视野》,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24—131页。 [11]参见蔡守秋:《环境政策法律问题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82页。 [12]参见陈泉生、张梓太:《宪法与行政法生态化》,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14页。 Abstract: in 1992June, the United Nations held in Rio de Janeiro" environment and development congress" by taking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as the main content of the" Rio Declaration on environment and development"," twenty-first Century agenda" and other documents, today the strategy of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has been included in the20 anniversary of international documents. The environmental problem is the core problem of the strategy of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the problems of right to environment is the environmental problem of the priority," tort liability law" promulgate, for our research provide theoretical model of environmental tort. In the above context of research on environmental tort issues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Key words: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Environmental right; Prospect 作者简介:景文波(1986-),女,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专业方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148 |
我来说两句
已有0评论 点击全部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