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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武 巩海平:超越人域法的域际法初考——兼论生态法中的自由(一)
2012-06-28 16:27:03 来源: 作者: 【 】 浏览:1893次 评论:0
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防灾减灾
——2012 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2012.6.22~25·成都)论文集
超越人域法的域际法初考——兼论生态法中的自由
郭武 巩海平 (甘肃政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70)
摘要:人域法向域际法的过渡具有历史必然性,现代生态法属于域际法的范畴。在从人域法向域际法过渡的过程中,法律价值也得以不断丰富和发展。就法律价值而言,生态法中的自由是建立在非人类中心主义价值观之上的人与自然的和谐与同构状态。
关键词:人域法;域际法;法律价值;自由
一、法之“域”
法域,即某一法所调整的对象范围。①当然这里的对象范围并不完全指纯粹的调整的社会关系范围之本身,而是指一个以法所涉对象的目的关怀为导向的概念。在不同的视角下观察,法所调整的对象范围也会完全不同,即法在不同的视角下其界限也大相其趣。通过对历史上法形态及其调整的对象范围的认识,我们便可得出关于法域的一个清晰印象。在原始社会群体氏族部落中,群体及群体利益即是氏族社会习惯法所调整的范围界限;氏族社会的分化导致了更为高级的社会结构领域——国家的产生,法域在原来的群体界限上有了突破,发展为以国家主权为界限的更大范围,此时的法已超越了群体界限,关注一国主权内的事务;然而,自崇尚自由的资本主义社会始,个人自由、个人安全、个人利益又成为社会活动的主导价值,个体域之法在国家域之法的空缺和夹缝中逐渐生成,个人(包括家庭这一特殊的个人形态)逐渐发展为与国家法相对的法所关涉的另外一极。个体域之法和国家域之法在对抗和妥协中并行不悖、协同发展。然而,不管是个体域之法,抑或是国家域之法,由于在形成之初的自身缺陷,二者无法调处自18世纪以来逐渐被人类重视的人与自然之间的冲突,即人际冲突。从上述关于法域的历史嬗变,我们可以获知:法域首先是一个相对性的概念。在不同的视角下,法所涉之域不同,因而有域内与域外之分。在群体氏族的视野里,有关调整氏族成员关系以及氏族群体与氏族成员关系的习惯法即为域内法,而以主权为界限的国家法因其所调整范围远远超越了氏族群体而成为了域外法(在氏族群体法域的视野里似乎是不可想象的事)。如果变换视角,从主权国家的角度审视氏族群体习惯法和国家制定法,二者均应归为域内法。正是基于此种认识,本文仅仅从生态法②这一新型法域发展的视角思考法域。也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法域才可获得相对的确定性:本文姑且将关涉氏族群体、主权国家和个体范围的法,如传统民法、行政法等称为人域法,因为其主要调整人与人之间发生的关系,而相应地将涉及人与自然关系、超越人—人关系关怀的法,如生态法、现代科技法等称为域际法。
那么,域际法又是如何可能的呢?笔者有一下几点理由:
理由一,在传统社会,由于生产力水平普遍低下,人类对资源的开发和摄取没有超出一定的范围和幅度,即人际冲突不明显。因此,务必要建立域际法以调整人际冲突关系。(传统社会里,法律只需调整人域范围内的资源分配、保护和交易关系。)
理由二,人类实践活动提高了人类的认识能力。人类逐渐意识到科技对资源环境的破坏已经严重影响到人类自身的发展,人际冲突愈演愈烈。只有构建超越人域法的域际法才可中心恢复到人际和谐的状态。
理由三,法现象的生成及发展同样印证了域际法得以创建、自足的可能性。法是作为一种社会关系的调整器而出现的。在法生成的早期,由于人类群体生活的社会属性,法被自觉地扣上了身份的外衣,宗法、礼法即此意。以调整身份关系而显现的法,对处于社群生活初级形态
① “法域”一词被很多学者广泛地在依法的本位对法进行私法、公法和社会法划分的意义上运用。然而,在新型部门法或法现象不断出现,并对传统部门法形成巨大挑战的今天,“法域”之“域”应被赋予“法的界限”意义上的新定位。基于此认识,本文中的“法域”不同于传统法学理论中的“法域”。
② 目前,在法学界,尤其是环境与资源法学界,学者们对环境与资源法这一新型部门法的称谓有这很多不同的看法,如“环境法”、“环境资源法”、“环境保护法”、“生态环境法”、“生态法”等等。本文使用“生态法”的称谓,因为这一称谓本身含有非绝对人类中心主义的价值取向,与域际法所指的价值相吻合。 中 国 环 境 资 源 法 学 研 究 会 101
China Environmental and Resources Law Society, CERLS
2012 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论文集
(相对与国家、政治、制度健全的现当代社群形态而言)的人类来说,足以调整他们之间的各种关系。然而,随着社会分工的不断细化,引起了社群之间基于利益的角逐,直至对抗,分化,最终演变成社群之间的抗争。不断发生的抗争使每个社群疲于顾及,人人身心疲惫,巨大的不安全充斥着他们的世界,人类不得不思考化解抗争的方法。在此情状下,一种“共赢”的趋利机制逐渐地生成并逐渐替代了原先的身份法,以对等、有偿、协议、平等肇事的契约法慢慢生成了。即使在国家产生以后,不管事国家之间,还是国家内部的不同群体、个体之间,契约法一直被适用并逐渐得到完善。在很长一段历史时期内,契约法一直是调整权利分配、利益保护、物品交易的最主要手段。然而,近代产业革命的兴起使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大大提速,人类对自然资源的轻松摄取这一望尘莫及的想法竟然在工业革命开始后变成了现实。自此,人类关注的领域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资源的分配、交换似乎已不是人类所思所想的主要领域,创造财富比分配财富更重要,以至于如何运用科学技术、通过改进生产工艺最大量地从自然之体获取质料成了这一时期直至今天人们主要、甚至全部的事业。人与自然之间的冲突,即人际冲突日益显现,且愈演愈烈。天空变灰了,江河犹如重色水彩画一般,化学疾病蔓延,面对面目全非的往日家园,契约法又是如此的束手无策,于此情景,人类只能望洋兴叹吗?可以说,产业革命的兴起及随后席卷的科技统治,使契约法的一统地位颠覆于恍惚之间。那么,在昨天和今天这样一个崇尚科技、索取的全新世界里,还有何法足以遏制这近乎玩火自焚式的人际冲突,而达及人际和谐的如初状态呢?仔细想来,似乎只有人际同构法(简称域际法)方可承此重任。
二、域际法中法律价值的拓展
(一)法律价值的不确定性
针对域际法的创建,法学界曾一度为之引起轩然大波,多数持反对意见的学者从主流法学研究的角度,认为域际法纯属子虚乌有,充其量只是少数人的幻想,其创建犹如“歌德巴赫猜想”一样艰难;现有法律足以调整人类与资源之间因摄取所发生的各种关系;域际法不能、也无必要调整人们因资源摄取所发生的关系。依上述诸理由,持反对意见的学者们似乎以“负责任”的态度向为构建域际法理论而不断尝试的少数学者们发起责难,且他们的观点最终都无一例外地归结到法律必须关注人这一绝对主体自身的价值实现的问题上:法律是务实的;法律只关注人的利益;……其实,法律的务实,以及所关注的人的自身价值的实现仅是人类中心主义、人类将自己绝对主体化的必然反映。这一认识在主客关系范畴中似乎无法证明法律只关注人自身价值的不恰当性。然而,下面的论证便无可挑剔地证明了这一点:
法是关涉价值的现象,果真如此吗?在主流的法学理论中,法关涉价值主要是指法的生成、运行要体现作为价值主体的人对所涉价值对象的价值性或有用性。然而,社会关系是变动不居的,其对人类的有用性也处在变化之中。相对与较为稳定的制定法而言,法律制定时立法者所关注的价值与法运行中变动不居的价值却始终存在着背反关系。立法者的价值初衷(包括价值无涉的情形)无法在法的运行中体现出来,或者很好的体现出来。这就是价值的不确定性。不仅如此,现代法律,尤其是现代域际法所涉的价值更是无可把握,这主要是因为现代域际法所涉猎的领域——科技活动的不可知①所决定的。基因改良技术在发现的初期,作为国家代言人的立法者必然会首肯其带给人类的福祉,并通过立法导向的方式在相关法律的制定中确定这种价值。然而,自上个世纪七、八十年代以来,随着美国等一些发达国家通过基因技术“改良”而给亚非第三世界国家 “免费”进行的农业援助行动的深入推进,人们似乎从中有所体悟科技带给人类的“巨大益处”有时竟是那样令人哭笑不得。在法律,尤其是国际法层面,再也不会有公约或协定继续首肯基因技术带给人类的福祉了吧?科技带对人类的价值在法律层面完全陷入了不可知之中。如此一来,法对价值的关涉却造成了法的最大价值无涉。
同样,法律层面价值的不确定性还表现为:法的价值无涉却使法在适用中面临价值关涉的尴尬。建立在传统哲学严格主客二分基础之上的主流法学理论只承认除人之外的“其他客体”对于做为主体的人的价值性,而否认“其他客体”的独立价值。这也是人域法只能关注的对象范围。在人类利用自然资源进行生产,发展经济的初期,法律只会津津乐道于如何肯定、保护并激励人类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行为,以促进做为主体的人的福利,而断然不会保护与人类的经济
① 大部分学者在论及科技法律的价值问题时,常常适用“不确定性”这一概念,用以表征科技活动效果的不可预期。但就我而言,“不可知”似乎更能贴切地表述科技活动所导致的法律价值判断的不可预期之特点。 102
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防灾减灾
行为无关的自然资源的独立价值。然而,在人与自然严重对立以至于无法调处的今天,人类已意识到保护自然环境的重要性,意识到自然环境并不仅仅是价值的承载者,而是具有自己独立的价值,即维护生态系统平衡、人际和谐的功用。这一功用是现当代法律无可回避的现实。法对自然环境自身价值的最初无涉却遭遇到了今天必须关涉其价值的尴尬。
(二)域际法价值的再认识
法律价值的不确定性,乃源于法律的演进所引起的法域变化与传统法律价值认同之间的冲突。祥言之,传统法律在基本价值认同上几乎无一例外地秉持绝对人类中心主义观念。在绝对人类中心主义观念下,法律的价值无涉也好,还是法律的价值关涉也好,均以人的利益为唯一的评判标尺。而时至今日,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及其所引起的人与自然冲突的加剧,突破传统人域的域际法已然成为现代法律的重要方面。而域际法的价值关怀却在绝对人类中心主义的狭隘观念下不能得到很好的凸显,甚至根本不能有所凸显,正如在氏族社会群域观念下不可想象超越群域的国家域之法的价值关怀一样,在绝对人类中心主义的狭隘观念下,同样也不可想象超越人域界限的域际法究竟有怎样的价值关怀。是故,才有法律价值的不确定性,且非常明显地体现在现代法律,如科技法、生态法等域际法的发展之中。也正是因为我们进行价值评判的立场无法跳出来自于绝对人类中心主义的观念预设,我们对域际法的认识也应当跳出纯粹的价值评判的框架,不因价值关涉或价值无涉而影响到法律这一现象的存在与否,因为,表现为现代法律,如科技法、生态法等的域际法不仅仅是纯然的以人的利益为评判标尺的价值层面的存在,而是关乎到多元的价值。诚然,像附之以自然理性、自然伦理的生态法的形成,其实质是一种实体本体论推论思维的体现,且我们无法逃脱这种思维,因为它们势不可挡,我们的周围,它们无处不在,且已然是世界的一个部分。故此,我们对科技法、生态法等现代法律的认识也不应局限在人类中心主义的狭隘观念中,而应当以生态中心主义的价值观念重新审视之。唯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地认识到现代法律的多元价值体现。
然而,跳出了传统人类中心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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