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泉生 邹燕玲:循环经济法生态人模式初探(四)
数学者对经济人模式的批判并未结合所研究领域就事论事地进行批判,而是笼统地进行,笔者认为这是十分不可取的。 那么,经济人模式是否可以适用于循环经济法中呢?对此笔者持否定观点。 首先,从如何对待人与自然的关系方面来看,经济人模式与循环经济法存在较大冲突。经济人模式立足于强人类中心主义立场33,只承认自然的工具价值,完全否认自然的内在价值,人为割裂了人与自然的关系,将它们置于对立的两端,其反映在立法上必然是将个人作为法律保护的出发点和归宿,这就决定了它不可能将环境保护纳入自己的认知体系之中。而循环经济法以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目标,立足于弱人类中心主义立场,强调用生态规律指导经济活动,不仅注重经济效益,也注重环境效益,体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理念。从这一方面来讲,完全割裂了人与自然关系的经济人模式必然会与认为人与自然紧密相连、以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为目的的循环经济法存在巨大冲突。 其次,从价值取向方面来看,由于经济人模式的强人类中心主义立场,以其为基石构建的法律体系必然是以当代人的利益和价值为中心,以当代人的利益为根本尺度去评价和安排整个世界。然而,前已述及,循环经济法关注的是人类社会世世代代的永续发展,其不仅关注当代人的发展,也关注为后代人留下可供发展的空间,是以当代人和后代人的利益为价值取向的。从这一方面来讲,它们也存在较大冲突。 最后,从公益性角度来看,前已述及,尽管经济人模式几经改良,其最基本的含义仍是具有自利动机、能进行优化选择、追逐财富最大化的人。这一人的模式应用于私法领域自是无可厚非。然循环经济法不只追求个人的经济利益,也追求社会效益(如环境效益)。且正如前面论及的,经济人模式认为个体的增量能体现为社会的增量,个人利益的最大满足能促进社会利益的增加,而事实上,个人利益的简单累加并非等于社会利益,个人利益的片面增进也不一定会促进社会利益的增进,反而有可能危害社会利益,“公有地悲剧”34就是一个最典型的例子。从这一角度看,自利的经济人模式与公益性较强的循环经济法也存在较大冲突。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经济人模式实与循环经济法存在着较大的冲突,不适合作为构建循环经济法的理论基石。 3、社会人模式之不足 在上文中,笔者已经简要介绍了社会人的内涵,并指出了社会人的进步性之所在,然而,社会人是否就可成为循环经济法中的“人”仍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于此,我们仍需结合循环经济法的特点进行探讨。在本文开头笔者已指出循环经济法具有生态性、代际性、科技性、综合性和公益性等特点,然而即便社会人因突破了个人主义的指导思想而转以团体主义为指导思想从而具备了公益性的特征,其在代际性、生态性方面还是与循环经济法存在较大冲突。 首先,从代际性方面来看,社会人模式内涵中的社会整体利益和社会本位观念还只涵盖当代人利益,未涵盖后代人的利益。而前文中已多次述及,循环经济法关注的是人类社会世世代代的永续发展,它不仅关注当代人的利益,也关注后代人的利益。从这方面来看,社会人是存在缺失的;其次,从生态性方面看,即便是以社会本位为基础的社会人其归根结底还是建立在强人类中心主义的立场上,仍旧割断了人与自然之间的联系,突出了人对自然、社会的需求,这也与循环经济法的理念相悖。 针对这些缺陷,有些学者提出,假使我们对社会人模式进行相应修正是否就可以使其成为循环经济法中的人。然,笔者对这种假设持怀疑态度,反而认为即便我们努力对其进行修正,充其量我们也不过使社会人不仅关注代内公平也关注代际公平,从而突破其代际性缺失的不足之处,却无法 33 笔者将人类中心主义伦理思想分成两类,一为强人类中心主义,采完全的人类利益至上观念,将自然完全作为工具,不承认自然具有内在价值,认为人是自然的主宰;另一为弱人类中心主义,承认自然不仅具有工具价值,也具有内在价值,人不再是自然的主宰,而是与自然紧密相连。 34 1968年,美国经济学家G·哈丁(G·Hardin)提出“公有地悲剧”(The Tragedy of the Commons)概念,地球资源被看作是公共财产,所有人公共拥有这些资源,不存在任何所有权,所有社会公民都可以随意利用它。哈丁把这种公共财产比作公有草地,谁都可以在草地上放牧,每一位牧民为了从放牧中取得更多的好处,按照费用最少,效益最大的原则,总是力图增加畜群的数量,但是谁也不进行草地建设的投资。这样,随著畜群增加,草原的质量急剧下降,最后草场完全退化,不能再放牧牛羊。公有地问题实际上是关于共享资源或再生资源问题,而对共享资源利用不当又可能是典型的公共问题。“公有地悲剧”是每个人追求自己最大的个人利益,但是最后的结果,是不可避免地导致所有人的利益的毁灭。 39 2012 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论文集 突破人类的域限而将视野扩大到人与自然。无论对其进行何种修正,社会人模式强调的仍是人对自然、社会的需求,正如秦鹏博士所言,其与经济人模式的区别仅仅是“私人性”需求与“公共性”需求罢了,这种需求具有无限性,然而,物即资源是有限的、稀缺的,这种需求的无限与资源的有限必然发生矛盾、冲突,从而导致生态越来越恶化35。因而,对社会人模式的修正还是无法使其突破生态性缺失的困境。 综上所述,社会人模式仍是与循环经济法存在一定的冲突,这就决定了其仍是不适合成为循环经济法中的“人”。 (二)在循环经济法领域构造生态人模式 在上文中,笔者已经多次论及,人文、社会科学无不是以人的行为为研究对象,并从大千世界、林林总总的人当中抽象、假定出一系列有关于人的命题以作为研究的基石,笔者也论证了在法学领域中构造人的模式的必要性,循环经济法作为法学的一个部门自然也需要一个合适的人的模式作为其理论基石以构建循环经济法的理论体系。然而,经由前文的论证可以得知,经济人模式与社会人模式事实上是与循环经济法存在较大冲突的。本来,旧的模式存在不足并不意味着就必须构造一种新的人的模式,然而,可惜的是它们经过修正以后仍是无法突破强人类中心主义、人与自然完全分裂的樊篱,这即意味着即便经过修正它们仍然无法适用于循环经济法之中。因此,我们惟有另外构造一个新的人的模式,于此便涉及到在法学领域如何构造人的模式、循环经济法对人的模式的要求是什么即循环经济法需要什么样的人的模式等问题,此即为本文拟解决的问题。 1、构造人的模式的基本原则 究竟在法学领域应如何构造人的模式呢?笔者认为,要构造一个合适的人的模式,必须要遵循以下几个基本原则。 首先,明确特定的法理念与价值目标,选择合理要素。笔者在第一章中已经论及,人的模式本身就是研究者结合研究方向与研究旨趣攫取人性中一个或几个最有代表意义的要素进行片面深刻之后得到的,因此,其本身就具有较大的目的性,总是与特定法领域的理念与价值目标相关联的。秦鹏博士也指出,“从法律的视角来看,不同的行为可以理解为人的本性的不同方面与其所处环境相互作用的产物,所以就人的模式建构而言,特定的法律应当撷取人的本性和所处环境二者中与该法理念与价值目标相对应的因素,从而在此基础上对该法律所调整的行为主体之模式进行预设”36,所以,在构造某特定法域的人的模式之时必须结合该法域的法理念与价值目标选择合理要素。 其次,忠实于人的本性。前已述及,人的模式是抽象性与实证性的统一体,一方面它是研究者对人性的一种抽象,另一方面,虽然人的模式具备一定的抽象性,但这种抽象性并不意味着其与现实生活的完全背离,其原身乃是现实生活中的自然人,具备一定的实证性。因而,无论如何构造人的模式,都必须忠实于现实中人的本性,如果一个人的模式是与人的实际行为背道而驰的,那么这种人的模式就没有实践意义了。 最后,符合对象普遍性原则。作为一种规制人们行为的社会规则,法律必须在研究人性、人的具体行为的基础上,抽象出一般人的共同特征,并以此为基点,通过各种制度的建构,调整社会关系,维持社会安全。人作为一个“类”,事实上是具有某种共通性的,这也是人的模式得以构造的基础,至于“人”这一“类”的共通性,笔者在前文中已经引用胡玉鸿教授的观点论证过了。因而,要在法学上构造人的模式,就必须把此模式所对应的主体推广至该法所调整的所有行为主体范围中,并以此为逻辑起点扩展自身的理论体系,这就是对象普遍性原则的意义37。 2、循环经济法对人的模式的要求 欲在循环经济法领域构造一个合适的人的模式,除了要遵循构造人的模式的基本原则外,还要了解循环经济法需要的是什么样的人的模式,这就需要结合人的模式的必备要素以及循环经济法本身的特点进行论述。 首先从人性要素看循环经济法对人的模式的要求。这里笔者拟结合徐国栋教授的性命境人性论进行论证。徐国栋教授认为全面的人性论除了要考察人性的主观方面,还要考察人性的客观方面,主观方面包括两部分,一是性,这是人能施加干预的主观方面,包括我们通常所讲的善端,二是命,这是由人的生物性所决定的欲望,欲望由本能而生,人类就具有求生、自卫、繁衍后代的本能38。 35 秦鹏:《生态消费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31页。 36 秦鹏:《生态消费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33页。 37 林龙宗:《论法学上生态人模式的建构》,福州大学2006年硕士研究生论文。 38 参见徐国栋:《人性论与市民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154-155页。 40 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防灾减灾 “不过,‘性’的发扬,主要是道德的任务,而‘命’与‘境’的关系的协调,则是法律的任务”39。从求生的本能来看,在一个连温饱都成问题的环境中,人们必然不可能考虑到如何保护环境,这时候他们心心念念的只是如何掠夺、利用资源来养活自己;而在现在这样一个温饱问题已基本解决、但环境急剧恶化并已危及到人类的生存时,人的求生本能便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人类会尽其所能的保护、改善环境,使得环境适宜于人类居住,不再威胁人类的生存;另一方面,正如徐国栋先生所说,相较于以往,现代人人均占有的资源在减少,资源更为稀缺,欲望与资源的紧张度在加强40,在这种前提下,我们必然不可能完全排除人性利己的一面。循环经济法本身兼具环境法和经济法的特色,要求人们在发展经济的时候必须遵循生态规律,循环经济法中人的行为除了利己的一面之外,由于循环经济法本身的公益性、生态性、代际性等特点,也必然具有利他的一面。由此,我们在循环经济法人的模式的构造过程中不能完全排除人利己的一面,也不能完全排除人利他的一面,而应该将这两者结合起来。 其次,从目的要素层面看。前已述及,人的模式本身就蕴含着一个正常的人会追求怎样的行为目的与行为效果的内容,因而目的要素是不可缺漏的要素之一。由于传统的经济是一种线性经济,是一种不可持续的发展,因而反映到传统法学中必然是绝对的人类利益至上,惘顾人类子孙后代的利益、生态利益等,而循环经济法区别于传统法学,其终极目的应该说是实现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通过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依照经济规律和生态规律行事,使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使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协调一致。因此,循环经济法的人的模式一定要能够体现可持续发展这一目的要素。 最后,从环境要素层面看。众所周知,当今社会环境危机愈演愈烈,各种资源均受到了较大程度的污染,并急剧减少,生态系统受到了较大的破坏,已经无法为经济发展提供坚强的后盾,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已经造成了经济的后退。正是在这样一种背景下、循环经济、循环经济法才被人们提上议事日程,并以如火如荼的速度发展着。也正是由于这样的背景,循环经济法颇为强调在生态的承载力之内发展经济,以便把环境保护与社会经济活动全面、有机地结合起来。那么,如何在生态的承载力之内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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