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泉生 邹燕玲:循环经济法生态人模式初探(三)
观念的转变以及社会法作为第三法域的出现为社会人模式的提出奠定了法律基础。近代社会危机的出现导致了两个后果:一是法律观念由个人主义的权利本位观转向了团体主义的社会本位观,这成为了社会人模式的理论渊源;二是社团的崛起,使得“市民社会——政治社会(政治国家)”的近代二元社会结构模式演变成“市民社会——团体社会——政治社会”的现代三元社会结构,相应的,在法律领域也就出现公法私法化和私法公法化的倾向,而这种公私法交融发展的区域就是“社会法”,它是为解决传统公私法之不足而诞生的一个新兴的法域。一般认为,经济法,社会福利保障法,劳动法等都属于这个“第三法域”。该新兴的法域急需要有一新的人的模式作为其理论基石以构建一个完整的社会法体系,该模式即是社会人模式。 自然,社会人模式是有别于经济人模式的,其内涵大致如下: (1)社会人是团体和社会的人。近代法治浓墨重彩地勾勒了人的个体性,强调了个人权利至 的私人利益自愿结成的社会经济联合,它用积极的方式增进人类的利益;政治国家则是人们为了避免社会的邪恶和混乱而不得不建立的组织形式,它用消极的方式增进人类的福利。 24 徐国栋:《人性论与市民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50页 25 参见秦鹏:《生态消费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21页。 36 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防灾减灾 上,忽略了人的社会性的一面,社会人模式则纠正了这一错误,指出了人与社会的紧密联系,人是团体和社会的人,但它并没有否认个人作为一个单独个体存在的独立价值。人本身就是个体性与社会性的统一体。 (2)社会人是在一定程度上利他的人。人从来就不是一个完全自利的人,而是总拥有一定程度的利他性,例如父母会不计回报照顾关心子女,社会上总会出现许多见义勇为事例。在经济学领域、私法领域人们更关心如何增进财富、如何保障财富安全不受不法侵害,因而该领域中的人多是经济人模式,而在社会法领域,人们更加关注的是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与社会利益密切相关的事情,而这些事情都具有一定程度的利他性,因而我们说社会人是在一定程度上利他的人。 (3)社会人是相对具体的人。近代法治视野中的人的形象是“强而智的人”,而且无论其现实生活中身份、地位如何在法律中都处于平等的位置,它抹去现实中鲜活的人,此即为梅因所说的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鉴于劳资矛盾、消费者权益保障等问题的出现,人们开始注意到这一人的形象的偏颇之处,日本学者星野英一就曾提出从“强而智的人”向“弱而愚的人”的转变。社会法领域注意到这一现象,并部分还原了人的现实性,注重保护弱势群体,也有学者称之为从契约到身份的复归。因而,应该说社会人比之之前的人的模式是较为具体的人。但这种具体是相对的,因为本质上人的模式就是从现实中的人抽象得来的,其作为法学理论的基石必须具有一定的抽象性而不能太过具体。在这种意义上,笔者认为郑少华先生所认为的社会人其实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人26。他所提的人太过具体,与其说是社会人模式,倒不如说是现实中的人来得恰当,因而用他所认为的社会人模式作为基石建构法学理论事实上是不可能的,他自己也承认,“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社会人理论是从‘抽象人’到‘具体人’的过程。但是这种‘具体’过程,亦是抹杀自然人个性化过程”27。 社会人的出现应该说是现代法治的一大进步,它在很大程度上克服了权利本位之流弊,克服了经济人的个人自由放任主义之缺陷,解决了许多社会问题,促使社会公平、社会安全、社会稳定、社会公益之实现。当然,社会人模式也存在一定的弊端,这个问题笔者会在下文详细讲述。 二、循环经济法生态人模式构建的必要性 (一)传统法学人的模式在循环经济法领域存在之不足 循环经济自其提出到国家明确倡导、进而立法,其发展速度和热度都异乎寻常,循环经济的实践更是将理论远远抛在身后。然而,正如李艳芳教授所说的,无论实践给予多么肥沃的生长土壤,循环经济最终仍需要理论与立法的支撑。而在构建循环经济法体系时必然会涉及到该法体系的基石——人的模式。于此,必然涉及这样的问题,传统法学的人的模式是否仍然可以适用于循环经济法?如若不行,原因为何?而要解决这个问题,必然要结合循环经济法的特点进行论述,于此便又涉及到何为循环经济,何为循环经济法,其具有何种特点等问题,现分述如下: 1、循环经济、循环经济法及各自特点 在讨论传统法学人的模式是否可以适用于循环经济法之前有必要先了解何为循环经济,何为循环经济法,其特点分别是什么,方有可能有的放矢地论证该问题。 关于何为循环经济,我国专家学者们有各种各样的看法,可谓见仁见智。正如李艳芳教授所说,这些观点基本上可以分为两大类,即生态经济类和经济发展模式类,前者如王如松教授所下的定义,其认为:“循环经济是生态经济的俗称,是基于系统生态原理和市场经济规律组织起来的具有高效的资源代谢过程、完整的系统耦合结构及整体、协同、循环、自生功能的网络型、进化型复合生态经济。”28,后者如王灿发教授所下的定义,其认为:“循环经济是根据可持续发展的要求,通过清洁生产的方式建立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的流程反馈系统,达到能源资源利用效果的最大化、废弃物排放的最小化和生态效益的最优化的经济发展模式”29。但是,上述观点主要是从环境保护或是经济的角度出发定义的,而从法律的角度讲,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但其又不能直接调整社会关系,它需要借助一定的中介来实现其调整,这种中介就是主体所从事的行为、活动30,因而上述定 26 郑少华先生认为所谓的社会人是指根据现代社会分工与合作机制,在法律上将人按不同的社会分工与角色设计成不同类型的人模式,如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等,并依此设计不同的权利与义务。 27 郑少华:《生态主义法哲学》,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75页。 28 吴季松主编:《循环经济综论》,新华出版社2006年版,第105页。 29 王灿发:《循环经济立法的必要性及其定位》,载自《东南学术》2006年第3期,第161页。 30 孙佑海:《循环经济立法的基本问题》,载自冯之俊主编:《循环经济立法研究——中国循环经济高端论坛》,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9页。 37 2012 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论文集 义事实上都不适合作为法律上的定义。在这里,笔者采用的是新近出台的《循环经济法草案》中的定义: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它以可持续发展为导向,以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核心,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基本原则,贯穿于生产、流通和消费等各环节。若说传统线性经济是一种“高开采、低利用、高排放”的经济活动,循环经济则是一种“低开采、高利用、低排放”的经济活动。 循环经济具有自身的独立特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新的系统观。循环经济要求人在考虑生产和消费时将自己作为整个系统的一部分来研究符合客观规律的经济原则而不是置身于系统之外;(2)新的经济观。循环经济要求不仅仅沿用机械规律还要运用生态规律来指导经济活动,不仅要考虑工程承载能力,还要考虑生态承载能力;(3)新的价值观。循环经济不再认为人是自然的主宰,将自然视为没有内在价值,可任意夺取的工具,而是承认自然的内在价值,重视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4)新的生产观。循环经济的生产观要求充分考虑自然生态系统的承载能力,尽可能地节约自然资源,不断提高自然资源的利用效率,循环使用资源,创造良性的社会财富;(5)新的消费观。循环经济要求走出传统经济拼命生产、拼命消费的误区,提倡适度消费、层次消费,并在消费的同时就考虑到废弃物的资源化,建立循环生产和消费的观念。31 谈到何为循环经济法,首先便涉及到循环经济法的定位问题。蔡守秋教授认为循环经济法应属于环境资源法的范畴,是环境资源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分支或子系统;唐荣智教授认为循环经济法应为经济法,蒋亚娟博士也认为虽然循环经济法兼具经济法与环境法的性质,但从其主要内容和特色讲应归属于经济法;王灿发教授、王明远博士则认为循环经济法兼具环境法、行政法和经济法的性质。而笔者则认为,循环经济法虽然包含经济法、环境法、行政法和科技法的某些内容,兼具经济法、环境法、行政法和科技法的某些特征,与上述四者有交叉,但是它并不隶属于上述四者,而是与上述四者并列,它们各有分工,职责各有侧重,共同成为适用于环境时代促进可持续发展战略实施的法律制度。它只调整因循环经济活动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并且旨在促进传统发展模式向循环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变。鉴于这一定位,循环经济法是指以实现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目标,旨在促进传统发展模式向循环经济发展模式转变,并运用经济、行政、科技、环境管理等综合性的调整手段,调整因循环经济活动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从循环经济法的概念不难看出循环经济法具有如下特征:(1)生态性。循环经济法强调在生态承载力内发展经济,以实现人与自然共存共荣的目的,体现的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生态性特征;(2)代际性。循环经济法关注人类社会世世代代的永续发展,认为自然资源是全人类的共享资源,是人类共同体的公共财产,从而具有显著的代际性特征;(3)科技性。循环经济法需要应用生态规律来指导经济活动,其通过对经济系统进行物流和能流分析,运用生命周期理论进行评估,旨在大幅度降低生产和消费过程的资源、能源消耗及污染物产生和排放,因而具有十分明显的科技性;(4)公益性。循环经济追求的是经济效率和自然资源高收益率,其主体是抽象的全社会公众,并由政府来代表。因此政府必须具备“绿色控制”能力,从追求单纯的经济增长到追求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这就使得循环经济法颇具公益性的特征;(5)综合性。由于循环经济贯穿生产、流通及消费等各环境,涉及社会活动的方方面面,这导致循环经济法是一个高度综合化的法律部门,相关法律部门的交叉和相关学科的渗透,决定其颇具综合性的特征。 2、经济人模式之不足 要探讨循环经济法的人的模式,首先考虑的必然是已有的人的模式能否运用于循环经济法中,若穷尽已有资源已足以解决问题,自是不必费心劳力再去构造一个,何况构造出来还需忧虑其是否适用。因而,笔者认为当务之急是先论证清楚传统法学人的模式能否适用,本文中笔者将先论述经济人模式的适用性。 事实上,迄今为止已有无数学者对经济人模式提出了各种各样的批判,认为其存在诸多理论缺陷,无法适用于环境法/生态法/循环经济法之中,其中最经典的莫若于该批判:“经济人假设忽视了人性的其他特征,把人的一切行为都归结为趋利避害,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这是不全面的”32。然而,笔者认为该批判是不能成立的。人的模式本身就是研究者根据研究方向或者研究旨趣,攫取人性中一个或几个最有代表意义,最能体现该研究领域中人的行为模式的一般特点的要素而构造的,它不需要穷及人的本性的所有方面。这必然决定经济人模式不可能十全十美,不可能反映人性的全部,经济人模式本应用于经济学领域、私法领域,仅攫取自利,追求财富最大化等基本特征自 31 参见俞海山:《开发条件下的循环经济与可持续消费》,新华出版社2006年版,第3~4页。 32 秦鹏:《生态消费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19页。 38 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防灾减灾 是无可厚非。若抛开研究的特定领域而仅仅以经济人假设忽视了人性的其他特征来对经济人假设进行批判是不适当的。然而,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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