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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泉生 邹燕玲:循环经济法生态人模式初探(二)
2012-06-28 16:00:54 来源: 作者: 【 】 浏览:3334次 评论:0
我”的范围之内,而是能够融入社会、参与社会实践。正是由于个人的这种自身开放性,因而能够用人的模式确立起人们一般的行为模式,用来推测、衡量不同情形下个人的可能行为。(3)个人行为的类似性。这是指人的模式的存在并作为一个有解构力的范畴,是立足于个人与个人之间行为之间的大致相近的。这与第一个要素存在一定的关联,不过这一要素主要是从动的角度也即从行为的角度来证成人的模式原理。实际上,人的模式要能够具有解释功能,本身就是以个人行为的期待性为前提的,也就是说,人的模式的设定,隐含着相似的个人之间会作出类似的行为。不仅如此,美国学者赞恩还指出,个人行为的类似性就是法律产生的认识原因。(4)个人行为的一致性。这是就特定的个人而言,其行为存在着明显的前后一致性而说的。对于人的模式而言,也是以个人行为不会因时空的转换而发生截然不同的情形为前提的。综上所述,就人的模式所面向的行为解构而言,由于个人本性的统一性、个人的自身开放性、个人行为的类似性与个人行为的一致性,使人的模式得以在相对稳定的要素支撑之下,成为一种有效的分析模式。15
最后是如何在法学领域中构造人的模式的问题。构造人的模式,不仅要注意片面深刻化和目的化等理想类型的一般特点,同时也要依照抽象客体即人的特殊属性来进行。实际上,人的模式是就人的行为的基本要素及其外在的环境要素进行的一种择取,这种择取存在着一种最低限度,也就是说起码有一些共通性和基本性的要素是必须被择取的,我们称之为必备要素。值得注意的是,这些要素只是法学领域中人们行为的必备条件,并不是任何领域中人们行为的必备条件甚至是所有条件。这些必备要素包括:
(1)人性要素。那么什么是人性呢?西方文化传统长期以来对人性的看法是人与其他动物共有肉身,与神共有精神;在中国,人性的中文表达是人的“性”,“性”一般指生来即有的属性和资质16,例如我国古代先哲告子认为“生之谓性”,荀子主张“生之所以然者谓之性”。基本上,他们都认为人性是一切人都拥有的基本属性。由于人性要素深层次地指导和决定人的行为、价值理念以及对包括法律在内的各项制度的反馈和回应,因而人性要素成为了人的模式构造的前提和源头。正如休谟所说,“一切科学对于人性总是或多或少地有些关系,任何学科不论似乎与人性离得多远,他们总是会通过这样或那样的途径回到人性”17,法学领域中人的模式的构造必然更离不开人性要素。
(2)目的要素。前文已多次提到理想类型作为对现实的抽象不可能穷及社会现实的全部,而只能攫取其中一个或几个与研究方向或研究旨趣关系最为密切的、最能代表事物特征的要素,人的模式亦如此。而且,对于一个理性的人而言,我们必须假定其行为是具有目的性的活动,这是人的
13 参见何晓榕:生态法上的人,福州大学硕士研究生论文2006年。
14 [英]休谟:《人性论》(上册),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8页。
15 参见胡玉鸿:《法学方法论导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424~431页。
16 参见徐国栋:《人性论与市民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4~7页。
17 [英]休谟:《人性论》(上册),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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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防灾减灾
生存本能的一种自然和理性的恰当表现。这种目的要素虽然可以说是前面所提的人性的延伸,但其更多的是一种后天的素质,“它立基于行为人的结构和判断能力,是在特定情形下会作出怎样选择的一种可能性概括”18。既然人的模式本身就蕴含着一个正常的人会追求怎样的行为目的与行为效果的内容,那么在择取必备要素时目的要素自然不可缺漏了。
(3)环境要素。这主要是指相关的社会环境条件。本身人的模式就不是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范式,它总是与所研究的一定领域相关联,譬如在经济学领域被极力提倡的经济人模式就不适用于政治学领域。因此,在构造人的模式时,只对人性泛泛而谈而忽略外部的社会环境是无法构造出一个适合的人的模式的。
(二)传统法学中人的模式
由前文我们可以得知,法学研究与人的模式密切相关,人的模式的构造不啻是法学研究之基础,从法律出现至今,学者们已构造许多迥异之人的模式作为建构法学理论的基石,例如一度在法学领域中大放异彩的经济人假设、社会人假设等等,也有学者基于性善论、性恶论的角度提出的善人、恶人或是中人模式。基于此,首先有两个问题需要予以阐明:
一是关于假设与假说之辨析的问题。纵观现今有关人的模式的学术论著,大多对假设与假说不加以区分,以经济人模式为例,或曰经济人假设,或曰经济人假说。笔者认为,假设与假说是不同的,应加以辨别区分。根据笛卡尔的观点,假设应是那些不证自明的公理或由公理推导出来的定理,是从经验中生长出来的。因此,假设通常是制度设计的底线设置,人们不需要对它进行理论论证。假说则不同,假说是指“研究者在对经验资料充分分析的基础上概括或抽象出研究对象的一些基本特点,并以此为前提而形成的对研究对象具有一定解释力的猜测或预想”19,故而假说是在信息不完备的情况下对疑问的尝试性回答。而人的模式通常是作为理论体系的底线而存在的,不能证真或证伪,只能论证其是否适合于某个领域,因此,笔者以为称之为假设更为合适。
二是性善论、性恶论与经济人、社会人等人的模式关系之厘清。根据徐国栋先生的观点,人性包括认识能力和道德实践能力两部分属性,前者是认识人性论的对象,后者则是伦理人性论的对象。性善论、性恶论不啻是一种伦理人性论,它们是关于人的初始状态的本性并据以设计人的行为规范的理论;而经济人模式、社会人模式等则是属于认识人性论的范畴。
于此笔者所要阐述的恰是属于认识人性论范畴的传统法学中人的模式。笔者将简要介绍其中最为典型的经济人模式和社会人模式的提出背景、内涵及其对于法学研究的积极意义之所在。
1、经济人模式
经济人模式最早是在经济学领域中提出的,而后才应用到法学领域中。英国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于1776年在其专著《国民财富的性质与原因的研究》一书中最早将经济人的思想引入了经济学。他认为,在经济交易中,人人都为自己打算,这是经济领域中的必然法则。人的本性是利己主义的,每个人都在追求个人利益,人们在经济领域中的任何活动都是为了追求财富最大化。任何一个人要想从他人处得到协助,则必须能够刺激他人的利己心,使他们得知其协助行为对他们自己是有利的。这一理论被称为古典经济学的拱心石之一。它奠基于三个前提:第一,经济主体的完全理性,藉此他们可以明了自己的利益;第二,经济主体的完全意志力,这是经济主体坚持自己利益的必要条件;第三,经济主体的完全自利,以上两个“完全”都是为了这个“完全”服务的20。当然,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经济人假设也屡遭批驳,遭遇到了诸如不完全信息、有限理性的挑战,并根据这些挑战不断丰富和发展自己的内涵,但经济学界关于经济人的基本界定还是明确和一致的,“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基本含义:一是假定人的经济行为具有自利动机;二是假定人们都能够通过成本收益比较或趋利避害原则来对其面临的一切机会和目标及实现目标的手段进行优化选择”21。
康德的法律——道德区分论22 为黑格尔的市民社会——政治国家区分论23奠定了基础,黑格尔
18 参见胡玉鸿:《法学方法论导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418页。
19 李明华、李可、陈立琴等:《可持续发展与环境法学方法论》,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51页。
20 参见徐国栋:《人性论与市民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54页
21 秦鹏:《生态消费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13页。
22 法律与道德的区分最早是由克里斯琴·托马修斯完成的,但最后在康德那里达到了高峰。康德把行为规则分为法律的法则和伦理的法则,前者只管辖人的行为,后者不仅如此,而且还管辖人的动机。合乎前一种规则,谓之合法,合乎后一种规则,谓之合道德,两者有相重的时候,更多的时候是不相重。法律只应规定前一种规则,后一种规则无法归入其中。
23 在黑格尔看来,市民社会是处在家庭和国家之间的差别的阶段,市民社会成了国家的一部分,一个私人性质的部分,与之相对应的是公共的部分,也即是政治国家。与其同时代的学者潘恩也指出:市民社会是各个个人根据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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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论文集
依此分别赋予在这两个领域中活动的人以不同的名称,将市民与公民区别开来。“这样的市民与公民的区分从属于18世纪完成的部门法运动的背景,该运动把过去大一统的市民法分解为公法和私法两个门类,不同门类的法中的人因此有了不同的角色形象”24。这就使得经济人假设进入私法领域成为可能。
经济人假设一进入法学领域便在近代法治中得到了充分的运用与体现。首先近代法治完全认同了经济人假设中人对财富追逐的心理动因和自利动机。近代法治使人摆脱了道德伦理的困境,确认了人对特定物或利益的支配性、排他性权利,确立了私权至上原则并拟制了绝对所有权制度。这实际上是认同了经济人假设中人对财富追逐的心理动因并赋予其正当性价值而通过法律来进行保护25;其次,近代法治将市场法则作为社会运行的唯一规则,将一切商品化,忽视人的多种需求,以工具理性代替了价值理性,经济人在法律上得到了全面确立,并获得了普遍的一致性。
应该说经济人模式在传统法治中起到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近代法治作为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的扩张工具,其目标在于使个人的自我主张和利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正因如此,它基于经济人假设的理论而高举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和自己责任的自由主义旗帜,形成了权利本位的法治观,保障了目标的实现,并极大地推进了自由资本主义的发展。
2、社会人模式
社会人模式也是传统法学中极为经典之人性预设,它最早是由欧洲中世纪哲学家、神学家托马斯·阿奎那提出的。每一新理论的提出总是有其深刻的社会历史渊源,社会人模式亦不例外,其提出有其特有的背景。
首先,近代各种社会危机诸如劳资矛盾、经济危机、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以及社会贫困问题等的出现,是社会人模式提出的社会基础。当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公司、法人等经济团体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出来,此时,个人与此等社会团体之间不再是民法所预设的抽象的、不论身份与地位的差距皆平等之人,个人与团体力量的差距完全显现出来,这导致了近代市民社会的内部结构开始失调,各种社会危机频繁发生。人们开始反思其出现的原因,批驳经济人模式的不足之处,指出应构造一个新的人的模式即社会人模式。
其次,社会利益理论的形成是社会人模式提出的理论依据。社会利益理论是在19世纪末期以后才形成的。社会法学家庞德对社会利益作了较为深刻的阐述,他把利益分为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分别指代涉及个人生活、政治组织社会的生活以及文明社会的社会生活。而传统的经济人预设认为个体的增量能完全体现为整体的增量,个人利益的最大满足必然会促进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但是,社会并非个人的简单累加,而是一个由个人组成的、有其自己价值的整体。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经济人这一预设的弊端并不明显,因为当时资本主义尚处于萌芽发展阶段,个人的力量较为薄弱,对社会的影响力较小,其对全局的负面影响几乎可以忽略不计。但是到了现代的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经过资本的积聚,垄断资本家手中的力量急剧增大,其对社会的影响也日渐加大,个别资本家所掌握的力量甚至足以与国家、社会抗衡,其抉择虽增进了自己的利益,但往往极大程度地危害到社会、国家的利益,至此,该预设的弊端逐渐显现。许多法学家如耶林开始关注社会利益,甚至认为法律的目的就是社会利益,社会利益是法律的唯一根源。据此,社会利益理论的形成为社会人模式的提出奠定了理论基础。
最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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