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慧思:试论风险预防原则在我国的适用(二)
生物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构成的危险或者潜在风险,这很显然地体现了风险预防原则。对于农业转基因生物,在法条里明确地标明其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有潜在风险,要对其采取措施进行安全管理,防止其对环境会造成严重的或不可挽回的环境损害。 (二)风险预防原则在我国适用的缺陷 虽然,我国在一些环境单行法、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适用或体现了风险预防原则的理念,但其适用还是存在相当的不足和缺陷: 1、上述提到的只是一些环境单行法、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风险预防原则并没有在我国的环境基本法《环境保护法》中得以体现。在这里要区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和风险预防原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是我国《环境保护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指的是将环境保护的重点放在事前防止环境污染和自然破坏之上,同时也要积极治理和恢复现有的环境污染和自然破坏,以保护生态系统的安全和人类的健康及其财产安全。①而风险预防原则则是针对具有科学上的不确定性的环境风险。随着科技、环境和人类认识等多种因素的发展和变化,我们现在要预防的已经不仅仅只是环境污染和自然破坏了,还有些在科学上不确定的,但不采取措施的话便会产生严重或不可挽回的环境损害。 2、上述所提到的环境单行法、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只涉及到危险化学品、新化学物质和农业转基因生物等范围,风险预防原则能适用的在我国立法中所涉及的领域很小。风险预防原则作为一项国际环境法上的基本原则,所涉及的领域非常广,包括对臭氧层的保护、海洋的保护、气候的变化、生物的物种安全、生物多样性、动植物检测检疫、转基因生物和食品安全等各种领域,而我国适用了风险预防原则的领域范围还非常小,应进一步对其进行扩大。 3、在上述所提到的环境单行法、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里,没有系统地对风险预防原则作出规定,在适用上缺乏系统性。如在《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里体现了风险预防原则的,也只是出现了“环境风险”和“潜在风险”这种的相对模糊的词语,并没有在真正意义上的出现“风险预防”或“风险预防原则”的词语,这样就不能在环境立法上很系统地去体现风险预防原则,也不能体系化地适用风险预防原则。 ① 汪劲.环境法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153. 24 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防灾减灾 四、风险预防原则在我国的适用之完善 针对以上在风险预防原则适用上存在的缺陷和不足,要对其进行完善: 1、在立法上把风险预防原则确定为《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只有在环境基本法上能体现风险预防原则,那其他的环境单行法、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就会以其为标准,也会相应地将风险预防原则列入具体的规定,以防止在科学上存在不确定性的,可能对环境造成严重的或不可挽回的环境损害的环境风险。随着经济的发展、科技的进步、人类认识的深入和环境的复杂性,现在出现的不仅仅是环境污染和自然破坏了,环境风险也日益地突出,虽说科技在不断地发展,但在科技发展的同时也会发现在科学上存在很多的不确定性,这也是人类难以认识的,也就是所谓的环境风险,要对其进行预防,便要适用风险预防原则,来避免严重的或不可挽回的损害。 西方发达国家走的是“先污染、后治理”的发展道路,它们就是等科学证据能充分证明了、出现了环境污染或自然破坏,才对其进行治理,这种传统的做法让西方发达国家的发展经济时尝到了教训,才慢慢发展了风险预防原则。我国不应该走西方发达国家旧时的道路,我国要改变这些传统的环境做法,把预防放在发展的前面,防患于未然,才能更好地发展我国的经济,所以把风险预防原则列入到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中去是非常有必要的。 2、应该在尚未体现风险预防原则的领域内,如海洋环境保护、淡水的保护、大气和气候的保护、土壤和森林的保护和核活动与核材料等领域,对部分规定进行修改或制定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体现风险预防原则。 3、风险预防原则适用的系统性,除了体现在基本原则和相关领域内之处,还要有具体的体现风险预防原则的法律制度,如前述的清洁生产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等,只是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风险预防原则的理念,但显然是还不足够的,还要对其进行进一步的完善,除此之外,还仍然需要更多地建立相关的能体现风险预防原则的法律制度,如环境风险评价制度、环境风险预防保证金制度和环境风险的信息收集和检验检测制度等,这样才能更系统的对风险预防原则进行适用,也才能更好的保护环境,更快的发展经济。 4、建立环保新理念,把预防放在发展的前面。西方工业发达国家的旧式“先污染、后治理”的观念,让其尝到了不少严重的环境损害的教训,甚至还延续至今,所以这种旧式观念已经是不可取的了,而我国目前正处在快速发展经济阶段,要走的是可持续的发展道路,那就要改变传统的“末端治理”的思想,以确立“前端预防”的理念来取代之,这一来体现了风险预防原则,二来也贯彻了可持续发展战略。 参考文献: 1、[法]亚历山大·基斯.国际环境法[M].张若思,译.法律出版社,2000. 2、王曦.国际环境法[M].法律出版社,2005. 3、汪劲.环境法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4、才惠莲.比较环境法[M].湖北人民出版社,2009. 5、高晓露.从WTO争端解决实践看风险预防原则的适用[J].中州学刊.2009,09,(5). 6、陈维春.国际法上的风险预防原则[J].现代法学.2007,09,(5). 7、杨新莹.国际环境法风险预防原则与我国外来物种入侵的法律对策[J].农业现代化研究.2010,09,(5). 8、高晓露,孙界丽.论风险预防原则的适用要件——以国际环境法为背景[J].当代法学.2007,03,(2). 9、张志勋,郑小波.论风险预防原则在我国环境法中的适用及完善[J].江西社会科学.2010,(10). 10、张志勋,郑小波.论环境法中的风险预防原则[J].经济与法.2010,(12). 11、高晓露.浅析WTO框架内的风险预防原则——以《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定》第5.7条为视角[J].法学杂志.2011,(11). 12、杨新莹.外来物种入侵的法律对策分析——以国际环境法风险预防原则为视角[J].安徽农业科学.2010,(38). 13、孟根巴根.探析环境风险预防原则在我国的适用[J].求是学刊.2012,02. Abstract: The precautionary principle is a basic principle of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law, and it is reflected by several files of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law. In many countries, their domestic Environmental Law have the rules of the precautionary principle, including China, which is in some environmental slip law, administrative laws and regulations and departmental rules. But the application of the precautionary principle has many defects and insufficiency, so we should modify and improve it. Key words: precaution; precautionary principle;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law 作者简介:陈慧思(1988-),江西理工大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硕士研究生。 25 |
我来说两句
已有0评论 点击全部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