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珂 林潇潇:社会团体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法律问题研究(三)
这使得社团在激励机制方面更为有效。政府的应急法制单纯强调“制裁”,而相对忽视了对遵守行为的“鼓励”,而社团通过内部章程对违反行为进行制裁[1],遵守行为本身就是对于自身利益的维护,充当了“鼓励”的角色,所以在社团的指导下,群众的配合源于对自身行为的自觉约束,而非畏于一种无上的权威,即便对自身权利有所克减,也是自主地决定,而非被动地服从;[1]社会团体是以共同利益为核心组成的组织,而共同利益是在长期的共同行为、活动中形成的,这就表明了,社团的组成人员长期侵淫于该领域,具有天然的专业性[1]。相对于一般突发事件而言,环境事件(以及环境案件)“涉及面大、人员广、技术性强”[1],这样的对象特点,对于反应主体的专业性提出了较高的要求;社会团体是社团成员自发组建,自愿加入的组织,这样的形成积极使得社团具备极高的自愿性。这一特点有助于前述紧急状态下政府行为法渊不足之缺陷的弥补。社团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过程中对于社团外成员的作用主要表现为授益性的各种援助、而对于社团内部成员的负担性行为则可以直接理解为成员加入团体时的承诺。
(三)优势互补
构建起由全国性社团与以社区、工作单位等劳动、生活单位为单位的社团共同组成,双层并行的团体网络,可以有效缓解政府应急工作的压力:
1,社会团体参与预案制定。我国许多现行应急预案在科学性方面略有不足,存在分类不合理、缺乏可操作性等缺陷,并与信息报告制度存在冲突,这与制定过程欠缺社会参与不无关系。据了解,现阶段制定应急预案的作法一般为:政府提出要求、目标,组织部分专家学者通过调查研究编制草案,领导拍板,必要时进行听证。在这种机制可能导致,政府部门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少量专家,预案能否通过取决于行政领导是否满意,这样的话,尽管不能否认被组织专家的能力,但预案的内容却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行政领导的认识水平。而该问题能通过社团的参与有效解决。首先,很多社团,特别是学术性质的社团集中了大量的学术精英,他们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并且存在不同的意见,不易被政府牵制[1];其次,政府将编制任务委托予有能力的社团进行,减轻了政府意见对编制过程的掣肘;再次,社团可以利用自身贴近基层民众的特点,在预案中将群众呼声加以体现。[1]此外,可借鉴日本等国家的先进经验,利用社团加强对民众的环境保护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教育。
2,社团加入信息公布系统。在传统机制中,政府通过各种媒体发布环境事件信息,并传达指令。但实践表明,通过媒体传播信息是最为快捷的方式,却不见得是最为有效的形式。[1]原因在于,这只是单方面的信息发布,而不是双向的消息沟通,并且,过于高昂的成本也不允许政府为信息沟通耗费过多资源。然而,社会团体广泛的活动领域以及亲民性可以令其在不降低及时性的同时以较为低廉的成本做到这一点。我们期待构建有社团加入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布系统:首先,广泛建立独立于政府的以社区、工作单位为单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社团,争取覆盖行政区所有居民;其次,仍由政府负责环境事件信息的搜集确定以及命令的发布;再次,在通过媒体发布信息的同时,政府将信息告知各个社团,请其代为转告内部成员(在理想状态下即包括了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民众)。这一机制的优点在于,充分完成了与民众的信息沟通,既能确保民众能够知悉、理解信息,又能反馈公布情况以及群众意见;同时,社会团体独立于政府,又能起到监督作用,督促政府及时、充分履行自身信息发布义务。
3,社团参与应急储备。社团能够利用自身优势充分吸收社会闲散资源,分担政府在应急储备方面的压力。建立全国性突发环境事件应对社团,利用其在各地的分支机构广泛收集社会闲置资源(如通过募捐、通过对社会主体进行环境知识专业支持获取报酬等方式),建立应急物资储备以及畅通的物资调动网络,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快速调配,投入应对工作,这样的作法能够使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在全国范围内加以分担,有效降低因储备而暂时冻结的物资总量。另外,训练专业成员,在应急工作中协助政府工作。但值得一提,应急储备仍然是政府的重要责任,特别是在应急人力资源的储备上,政府的作用是社团工作所无法取代的。
4,利用社团对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进行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司法监督是对行政权力进行监督限制的三种有效方式,其中,尽管司法监督是最为有效的手段,但其最为社会正义的最后防线,其启动有赖于前二者对违法行为的发现。利用社团,整合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与一体的监督机制是最为有效的。首先,在一般状态下,社会力量较为分散,难以聚集构成对政府的有效钳制,只有通过社团,才能对社会力量加以集中;其次,负责舆论监督的新闻媒体既要独立于政府,又要独立于市场,只有与社团机制结合才存在生存的空间,其应以传达民意,监督政府为己任。
三、法制保障的完善
根据中华环保联合会的统计,到2008年10月我国共有508家民间环保社团,比2005年增加了近300家,增速明显。环保社团的数量较快的增长,影响也越来越大,社会对环保社团了解更多,政府对环保社团的态度也在改变。环境社团也在关注推动并帮助政府实施有效的环境政策。比如,在汶川地震发生后,国务院成立灾后重建规划组,要求灾后重建总体方案争取三个月内完成。我国多家民间组织马上联名草拟了《关于灾后重建应当重视的几个问题》呼吁书,里面提到灾后重建要避免“政绩工程”思路、规划编制应实行信息公开、灾后重建要重视社会修复和接续文化传承、灾后重建要重视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等九条意见。该文送达多个相关政府部门和会议等,文件中提及的问题得到各方一定程度的重视,众多环境社团的努力起到了一定作用。
国社团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机制仍存在一些问题,在完善法制保障方面应着重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从总体上看,我国的环保社团对于突发环境事件应对的关注度不够。我国不存在专门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应对的环境社团,而我国现有环保社团主要从事下属活动:第一,宣传和普及环保知识与理念;第二,参与或影响公共决策;第三,发起环保实践活动;第四,学术研究与交流。[1]但对于突发环境事件的关注程度较低。有鉴于此,我国在完善公众参与机制特别是环保社团的法律制度过程中,要对环保社团参与环境突发事件做出明确规定,引导其在这一领域发挥更积极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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