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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渤海经济圈的环境立法问题研究(十六)
2011-03-31 23:10:53 来源: 作者: 【 】 浏览:26306次 评论:1
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共同制定指导性的、在环渤海地区法院审理所涉法律关系涉及不同行政区域的案件时的法律选择规范,并发给本辖区内的各级法院参照执行。这些规范不同于传统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它既不直接规定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义务,也不是程序规范,而是一种审理案件时遇到环渤海地区内法律冲突时的法律选择规范,是用来指引一个案件适用哪一地域法律的规范。当然,这里还需解决的一个问题是,按照我国关于司法解释权的规定,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才有司法解释权,地方人民法院未被授予这一权力。因此,这种指导性的规范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司法解释,但可视为是一种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特殊形式。虽不能赋予这种指导性的规范以强制执行的效力,但鉴于两审终审制的审判制度的存在,下级法院通常会参照执行。在国家的法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此问题未做出统一规定前,这种方法是可行的,也是实践中一些地方法院经常运用的。通过上述司法协调机制,对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行使管辖权中出现的问题、以及地方保护的问题,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得以抑制。但对于这些问题的彻底解决,还有赖于国家司法改革的推进。[21]

(二)环境监测制度的完善

环境监测制度的建立可以为环渤海地区环境保护工作及时提供信息,有利于环渤海地区环境保护工作的进行。环渤海地区的环境监测制度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环境监测网络的设立

设立环渤海地区环境监测的总部,在环渤海地区设立若干环境监测站,及时反馈监测的环境情况和环境数据。环境监测机构定期公布环境指数和环境污染程度。

2、环境监测机构的信息交换

环境监测机构对监测到的环境信息一是要及时的反馈到环境监测机构的总部,二是环境监测机构要对公众及时公布环境指数。

3、环境监测机构的职能和数据的取得

环境监测机构的职能主要是对其监测范围内的各种环境要素进行监测,并及时反馈,为当地政府对环渤海地区整个环境问题的宏观把握提供支持。环境监测机构的工作人员对于突发的各种环境事故应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及时监测。相应的各种数据的取得主要依靠工作人员的实地监测和接收公众的举报。

4、环境监测机构的设立方式

    环境监测机构不应该设立在各省市的环境行政管理部门之下,而是应该独立设立,这就需要环渤海地区各省市进行协调,主要是和各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间的协调。

(三)环境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

    环境生态补偿机制是为了平衡环境保护中的受益方和受损方。鉴于环渤海地区环境问题的特殊性,为保障本区域的环境安全,必须把生态环境的保护问题作为环渤海区域经济发展的基础来考虑。应当大力保护生态环境敏感区和重要生态服务功能区,明确划定保护地区或限制发展地区,进行区域生态环境建设和流域综合治理,保护缺水地带的农田和林地,发展生态绿地,改善地表覆盖状态。对于因被划为特定生态区而可能致贫的地区,由中央政府统一协调,按照利益和成本分担的原则启动生态补偿机制,保障环渤海区域内各地区的持续协调发展。

这种生态补偿机制包括国家的生态补偿机制和地方的生态补偿机制,对那些为了国家生态环境的保护而受到损害的个体的利益要进行适当的补偿,对那些为了地方的生态环境保护而受到损害一方的利益,地方要进行适当的补偿。这些补偿包括:

1、生态林的生态补偿

对那些林木的所有权属于个体的林木,在划为国家或者地方的生态防护林之后,对这些林木的所有者要进行合理的补偿,防治出现“牛玉琴”现象。这种生态补偿,笔者认为不仅应该进行相当于实物价格的补偿而且应该有奖励性的补偿。

2、河流下游地区对河流上游地区的补偿

河流的上游地区为了河流下游地区的生态环境利益,主动的放弃了部分利益,比如对水资源的限制使用,以及对河流上游地区水土保持的投入等。这些投入不仅使自己受益,同时下游的居民在客观上也得到了利益,因此应该对上游居民进行适当的补偿。这种补偿的费用应该由受益方承担。

 

 

 

参考文献:

1、周海林著:可持续发展原理,商务印书馆,2004年。

2、汪劲、田泰等著:绿色正义――环境的法律保护,广州出版社,2000年。

3、王志远,蒋铁民.渤黄海区域海洋管理.海洋出版社.2003。

4、【日】原田尚彦著,于敏译,马骧聪审校:环境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

5、王明远著: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

6、常纪文著:市场经济与我国环境法律制度的创新和完善,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

7、王立著:中国环境法的新视角,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

8、周训芳著:环境权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

9、吕忠梅著:环境法新视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

10、叶俊荣著:环境政策与法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

11、吕忠梅著:超越与保守-可持续发展视野下的环境法创新,法律出版社,2003年

12、张忠伦,卞文忠,晃连成.生态社会学引论.哈尔滨工程大学出版

参考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狩猎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植物保护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

13、《中国海洋21世纪议程》

14、《中国的海洋政策》白皮书

15、《渤海碧海行动计划》

16、《泰达宣言》

17、《全国生态保护十一五规划》

18、《十一五矿产资源规划》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十一五规划》



[1]刘强:《环渤海经济圈的新增长极——天津滨海新区建设》,《宏观经济管理》2006年第2期。

[2]《不能承受污染之重 渤海十年后将成“死海”》,《华商晨报》2004年9月21日。

[3]王卓,卢蕾,李军,环渤海经济圈的经济整合研究,国际商报,2007年3月29日,第11版。

[4]环渤海经济圈发展战略研究(上),http://www.mei.gov.cn/page/news/news.asp?CD=136463

[5]2004年中国海洋环境质量公报,http://www.soa.gov.cn/hygb/2004h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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