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的不同,各地为了自己的经济利益,必将最大限度的维护本地方的利益,因此可以说环渤海地区的环境立法的过程也是环渤海地区博弈的过程,只有综合考虑环渤海地区各省市的利益,才能在这个博弈的过程中得到最优的解决方案。
(三)树立区域立法而非地方立法的思想 环渤海地区的环境立法问题是为了解决环渤海地区的环境问题而进行的立法,因此在立法的过程中必须贯彻区域立法的思想。区域立法在立法的过程中,主要考虑的是整个区域环境问题的大局,而非各个地方的环境问题。比如在渤海海域的环境立法中,不能按照地方立法的思想进行渤海海域的环境立法,而是要把渤海海域作为一个完整的生态系统来考虑,在环渤海地区河流的污染治理中要贯彻按照流域治理的思想,不能继续按照传统的行政区划进行地方立法。因为这种按照区域、海域、流域制定统一的环境立法的思想有利于打破传统的地方立法导致矛盾的弊端,有利于整个环渤海地区环境问题的整体治理。 我国目前的环境立法中存在这样的问题,就是环境立法过多的考虑了行政区划的问题,各地的立法又存在很多的矛盾。但是大气,河流等环境要素具有整体性的特征,这种人为的打破环境要素整体性而进行立法的行为肯定不能从环境要素的整体性出发,从而使得环境问题的立法不能够从整体的全面的角度出发,导致环境立法的狭隘性,也导致环境问题不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四)海域环境问题和陆上环境问题并重 环渤海经济圈地区的环境问题从大的方面来说分为海上环境问题和陆上环境问题。在环渤海地区的环境立法中,要兼顾海洋的环境问题和陆上的环境问题。主要又两个原因: 一是海洋环境问题和陆上环境问题同样重要。环渤海经济圈地区的陆上环境问题是长期发展的结果,也有自然的因素导致环渤海地区的陆上环境问题,比如我国水资源的南北分布不均匀导致北方地区严重缺水。但是大多的环境问题仍然是人为造成的。陆上环境问题的解决关系到环渤海地区居民的日常生活和环渤海地区整个的地区环境形象,也关系到环渤海地区经济的发展。环渤海经济圈地区的海洋污染是近年来随着海洋开发的不断扩大而出现的,除了渤海由于废水排放、原油开发等引起的海域的水体污染外,渤海海域的生物多样性的减退、海域资源的无序使用、海岛的盲目开发等都是渤海海域亟待解决的环境问题。 二是环渤海地区的陆上环境问题和海洋环境问题息息相关。环渤海经济圈地区陆上的大量污染对渤海海域也造成了巨大的污染,比如大量被污染的河流的污水排放进入渤海,造成渤海海域的水体污染;大量的大气污染物通过境遇等形式进入渤海海域等。而渤海海域的环境问题也可以影响环渤海经济圈地区的陆上环境,比如渤海海域的污染会导致环渤海地区气候的异常,导致强降雨或者很少降雨,会损害环渤海地区的生物的生长,河流的水量减少进而影响污染物的净化等。这些都说明环渤海地区的陆上环境问题和海洋环境问题是紧密相连的。因此在治理环渤海地区的环境问题,进行环境立法时也必须考虑这个问题,对环渤海经济圈地区的陆上环境问题和海洋环境问题同样对待,不能有所偏废。只有这样才能达到彻底治理环渤海地区环境问题的初衷。 (五)治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并重 环渤海地区的环境问题包括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环境污染主要有大气污染、水污染等,生态破坏有生物多样性的减退、海域资源的无序使用,海岛的无序开发等。对于环渤海经济圈的这些环境问题在治理的时候必须给予全部的关注,不仅应该关注传统的环境污染问题,而且对生态破坏也要有更多的关注。环境污染问题和生态破坏问题同样重要,而且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之间也是紧密相连的关系,所以在环渤海地区的环境立法过程中,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要有同样的关注,二者不能有任何的偏废。只有如此,环渤海经济圈地区的环境问题才能得到彻底的解决。 二、立法的总体原则 环渤海地区的环境立法也要有立法的指导原则,笔者认为环渤海经济圈地区的环境立法主要应该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一)法制统一原则 法制统一原则是在环渤海经济圈地区的环境立法过程中,立法工作要符合立法的规律和规则,要做到环渤海地区的环境立法工作和全国的立法工作的统一,这是其一。其二,做到环渤海地区各省市的环境立法工作的统一,环渤海地区在环境立法的过程中要加强沟通和交流,应该按照区域和流域制定的法律制度要综合制定,具体的环境立法中要做到立法的统一,避免矛盾。 (二)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调和 在环渤海地区的环境立法工作中,要注意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协调。加强环渤海地区的环境立法也是为了环渤海地区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在立法的过程中应该处理好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关系,使经济发展应该在环境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而环境保护工作的进行也是为了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而不是完全阻碍经济的发展。 (三)加强环境监测和环境管理 环渤海地区的环境立法,不仅仅要制定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法律制度,而且要加强环渤海地区的环境监测制度和环境管理制度。只有建立了完善的环境监测和环境管理制度,环境保护工作才能有一个合理的保障机制。环境监测和环境管理制度的建立需要在环境立法中进行明确的规定。要规定环境监测机构的设立、职责,环境管理的制度构建等,通过法律的完善推进环境监测和管理制度的不断完善。 三、立法的难点和重点 (一)立法认识问题 关于环渤海地区的环境立法问题,很早就有类似的呼声,要求加强环渤海地区的环境立法,特别是加强渤海的单独立法。之所以到现在环渤海地区的环境立法问题还停留在讨论之中就是因为大家对环渤海地区的环境立法有不同的认识,特别是对渤海的单独立法有截然相反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渤海海域的环境问题严重,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根本无力解决渤海的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一种观点认为渤海海域的污染通过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完全可以解决。 笔者认为环渤海地区的环境立法中重要的一点就是渤海的单独立法。首先,因为渤海作为一个独立的生态系统,具有其独特的性质。笼统的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不能够解决渤海的环境问题。其次,淮河的环境问题的保护可以单独立法,为什么渤海的环境问题不能单独立法? (二)海域使用权的问题 关于海域使用权的性质问题的界定,对海域资源的使用有很大的关系,有学者认为海域使用权是属于物权的范畴,也有学者认为海域使用权不是物权,而是特许权等观点。笔者认为海域使用权应该纳入物权的范畴。虽然这次的物权法的颁布没有明确的规定海域使用权是物权,但是海域使用权具有物权的全部特性,如排他性、独立支配性等,只是海域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和其他物权的取得方式有些差别,但是海域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并不能影响其物权的性质。 其次,关于海域使用权和渔业权、捕捞权的冲突问题。海域使用权是一种物权,而渔业权和捕捞权是行政许可下的权利状态。另外,笔者认为,在特殊的情形下,他们是竞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