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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渤海经济圈的环境立法问题研究(十三)
2011-03-31 23:10:53 来源: 作者: 【 】 浏览:26304次 评论:1
的成本中体现,会降低本地区产品的竞争力,从而使得本地区的经济发展处于劣势的地位。

2、环境问题不利于本地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是对资源的利用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要达到经济和资源、环境、社会的和谐和协调。而环渤海地区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模式以资源的高消耗、环境的高污染为代价,长此以往,经济发展和环境的矛盾将难以调和。

诚然,在环渤海地区,不管是自然资源的优势还是人力资源的优势都比较明显,但是如果环境问题没有得到妥善的解决,在短期内这种高消耗高污染的增长模式的弊端难以体现,但是在长三角珠三角地区由于资源的相对匮乏,这些地区的经济发展必然会转向污染少消耗低的领域,实行节约型的经济增长模式。而等到资源不能够维持经济的持续增长时,环渤海地区再想转变经济的增长模式,治理环境问题,那个时候和经济发达地区的差距会越来越大。

3、环境问题对本地区吸引投资不利

    环渤海地区的环境问题已经很明显,沙尘天气的肆虐,水资源的严重短缺,这些恶劣的环境问题对本地区吸引投资有很大的阻碍。环渤海地区固然有其他地区难以比拟的资源条件,但是恶劣的环境问题会使得投资者在投资前会对各地的投资环境进行综合的考量,这种考量不仅是技术和人力资源等投资软环境的考量,也包括对本地区生态环境的考量。

二、可行性分析

对环渤海地区的环境立法问题的可行性进行分析,主要从本地区的社会经济条件,政策条件、法制基础和立法技术条件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社会经济条件

环渤海地区经济的重要作用和经济发展状况前文已经论述,有雄厚的经济基础作为后盾,而且环渤海地区的大量的人力资源的存在为环渤海地区的环境问题立法提供了便利的条件。

社会经济条件对环渤海地区环境立法的支持还体现在新的技术的出现和使用方面,这些新的技术的出现,为环境立法提出了新的思路和新的解决环境问题的模式。

(二)政策条件

环渤海地区的重要的经济地位和政治地位决定了国家对环渤海地区的环境治理必将有很多的政策倾斜。这种政策性的倾斜包括对环渤海地区环境问题的关注,对治理环渤海地区环境问题的资金的支持等。

我国对环渤海地区经济发展的政策支持较多,地方对环渤海地区经济发展的地方性政策也较多,在这些政策当中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政策支持较多,而对环境污染较少的低消耗的企业也有政策性的支持。

(三)法制基础条件

我国政府己经认识到环渤海地区环境污染问题的严重性,并采取了一系列整治措施:1996年《中国海洋21世纪议程》、1998年中国政府发表的《中国的海洋政策》白皮书、以及2000年4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为我们开展渤海环境整治提供了总的指导思想、原则和政策法律框架。2000年,国家海洋局向国家提出了《渤海综合整治规划及“十五”计划实施方案》;2001年,由国家海洋局等部委牵头,在大连召开了“渤海问题国际专题会议”。 2001年,国务院正式批准了由国家环保总局、国家海洋局、交通部、农业部及天津、河北、辽宁、山东四省市联合制定的《渤海碧海行动计划》。此项计划是以恢复和改善渤海的水质和生态环境为立足点,以调整和改变该地区的生产生活方式、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为基本途径,陆海兼顾、河海统筹,以整治陆源污染为重点,遏制海域环境的不断恶化,促进海域环境质量的改善,努力增强海洋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确保环渤海地区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国家环保总局也把渤海的区域性立法提上了日程,今后对渤海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将逐步走向正轨,而且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这些都是对渤海海域环境问题的解决的依据。

除此之外,环渤海地区的地方立法较多,北京、天津、河北、山东、辽宁等地的有关环境保护的环境立法比较发达。虽然这些地方法规和地方规章有很多的冲突,但是这些立法毕竟为环渤海地区的环境立法提供了可以参考的文本,这些地方法规和地方规章的协调和修改将对环渤海地区的环境问题的解决提供很大的支持。

(四)立法技术条件

立法技术趋于成熟和完善。在区域性立法方面,国外有很多先进的经验可以供我们借鉴。例如日本的《赖户内海环境保护特别措施法》、《保护地中海免受污染公约》等。

国内的区域性立法技术也日趋成熟。首先,20多年来,围绕渤海的区域立法工作,许多部门和学者作了大量的工作。2000年,国家海洋局向国家提出了《渤海综合整治规划及“十五”计划实施方案》;2001年,由国家海洋局等部委牵头,在大连召开了“渤海问题国际专题会议”;环渤海三省一市地方人民政府对渤海实施区域海洋立法的呼声也一直很高。其次,我国己经有着相当多的区域立法的实践,为渤海立法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教训。1995年,国务院颁发的《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批准的《滇池流域水污染防治“九五”计划和2010年规划》;2001年,国务院颁布的《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都是国家实施区域性管理所颁布的区域行政法规,这些不同类型的行政法规的制定,为渤海的立法工作提供了宝贵的可供借鉴的经验。[20]

第四章 环渤海经济圈环境立法设想

一、立法的总体指导思想

环渤海地区的环境立法迫在眉睫,但是对于本地区的环境立法,必须要有明确的立法指导思想。笔者认为,在环渤海地区的环境立法问题中,应该贯彻以下立法指导思想:

(一)可持续发展的思想

可持续发展思想是环渤海地区经济发展的指导思想,同时,也应该成为环渤海地区环境立法的指导思想。在进行环渤海地区的环境立法时,要以环渤海地区的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为指导思想,立法的思路和立法的内容应该以促进环渤海地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为目标。

具体来讲,就是在立法的过程中,规定立法的目的是为了促进环渤海地区的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在具体条款的制定、修改中,本着可持续发展的思想来进行。环境立法不仅要关注当代人的利益,还要注意对后代人利益的保护;不仅要体现对经济发展的重视,同时要注意经济发展和社会、环境、资源问题的协调。

(二)综合考虑环渤海地区各省市的情况

环渤海地区环境问题的解决关系到环渤海地区各省市的经济发展和未来发展,所以环渤海地区的环境立法也是事关环渤海各省市的环境保护,关系到环渤海地区各省市的法制协调和法律的修改和完善,因此,在环渤海地区的环境立法过程中,必须综合考虑环渤海地区各省市的情况,争取使环境立法工作兼顾到环渤海地区各省市的利益。只有这样环渤海地区的环境立法工作才是成功的。

同时,也只有综合考虑环渤海地区各省市的情况,才能有效的促进环渤海地区环境立法工作的进行,也才能有效的促进环境立法之后环境立法的实施和适用。因为环渤海地区包括五省二市,各个地方的环境立法有着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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