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欧盟宣布,从2012年1月1日起,将国际航空业纳入欧盟碳排放交易系统(EUETS),届时,全球4000多家经营欧洲航线的航空公司均须为碳排放支付“买路钱”,中国民航业仅2012年就将为此支付约8亿元人民币。欧盟此举遭到中国、美国、俄罗斯、印度、巴西、南非、日本等国的强烈反对,但欧盟并未因此而松动。
11月30日,欧盟气候变化谈判代表梅茨格在德班气候变化大会上重申,将国际航空业纳入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的决定“不可更改”。深受债务危机困扰的欧盟,决定冒天下之大不韪,在征收航空碳费问题上“一条道走到黑”。这意味着,自2012年1月1日起,所有降落在欧盟机场的航班,均要留下“绿色买路钱”。
欧盟将国际航空业纳入欧盟碳排放交易系统已成为欧盟在国际气候变化谈判中的新砝码。欧盟这次以强硬态度将国际航空业纳入欧盟排放交易系统,使国际航空业措手不及,也给航空业敲响警钟,需着力在更加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化解“碳伤”。

中国航空企业如何应对?
在德班气候峰会上,“77国集团+中国”和“基础四国”在发言时均表示,欧盟将国际航空业排放纳入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违反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原则和规定,将损害国际社会合作应对气候变化的努力。但欧盟看来心意已决。在11月30日举行的德班气候变化大会欧盟代表团新闻会上,欧盟气候变化谈判代表梅茨格说,征收航空业碳排放费的决定是基于欧盟区域内法规,即“国内法”而做出,不管如何,欧盟都会执行。
欧盟的这一决定让很多国家“很受伤”。国际航空运输协会此前测算,欧盟如果执行这一决定,第一年进出欧盟的航空公司需要为碳排放缴纳的费用将会使得航空业的成本增加35亿欧元,并且这一数字会逐年递增。欧盟此举无疑也将大大增加中国民航业的运营成本。
据中航协预计,中国民航业仅2012年就将支付约8亿元人民币成本,到2020年时则将增至30亿元人民币,9年累计支出约176亿元人民币。中国飞往欧洲的航班每增加一班,一年将增加1500万元人民币的额外成本。
2011年3月中旬,中国航空运输协会(CATA)代表中国航空公司对欧盟提出严正声明,反对这种单边主义做法。2011年10月19日,CATA代表我国航空公司与欧盟代表交涉未果,坚定了对EUETS提出法律诉讼的决心,并表示将于今年年底之前采取法律行动。
对策一:法律诉讼
当前,中国应当积极应对,争取有利于航空业发展的空间。首先应利用法律手段,并且应尽快启动法律诉讼程序。因为通过起诉可以对欧盟产生压力,促进欧盟和中国进行对话和协商。法律诉讼方式上可以参照美国的模式,由航空协会和航空企业联合起诉。在争辩理由的选择上,引用《芝加哥公约》条款的难度较大,美国的案例也说明了这一点。中方可以提出的争辩理由可以围绕3个方面:
一是欧盟要求发展中国家航空企业承担与欧盟企业相同的碳减排目标违反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中“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的原则。根据“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中国等发展中国家的碳减排方面的义务与欧盟等发达国家在义务应当是有差别的,欧盟的减排是强制性的义务,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无需承担强制减排的责任,其减排温室气体是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的,并且需考虑各自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EUETS本身没问题,问题在于这不是一个全球的体系。欧盟将国际航空业纳入欧盟排放交易系统的决定一旦得逞,将会使得更多的行业打着减排的旗号而要求全球共同履行减排温室气体的义务,这实际上就违背了国际气候变化公约中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二是欧盟给国际航空业设定的碳减排目标高于联合国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全球总体目标。2010年10月国际民航组织第37届大会发布了一个全球性的航空业减排计划,承诺到2050年之前每年提高2%的燃油效率,建立全球性框架以促进可持续替代燃料开发和运用,并在2013年形成一个特定的世界性标准,为飞行器的二氧化碳排放设定限值。
三是中国航企应当学习美国起诉中的经验,尽快分析中国和欧盟双边开放领空协定中的有关条款,特别需要分析是否有对燃油收费方面的规定以及如何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当前还不存在求诸WTO法庭的可能性。因为还不符合启动WTO法律程序的要求。WTO争端解决的是针对已经实施的政策,而且有明确的证据表明这个政策对起诉方的贸易造成的损失。而现在,欧盟还没有实施这个政策,所以当前还不能启动WTO法律程序。另外,WTO争端解决的完全是政府行为,行业协会和企业没有权限直接在WTO提起诉讼。
如果这一指令按原计划从2012年开始实施,中国和美国等WTO成员,可以到WTO的法庭提出诉讼。对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国而言,欧盟这一指令立法涉嫌违反WTO的相关规则,在WTO成员国提出咨询的情况下,欧盟的贸易总司也可能会干预。
对策二:政治谈判
从政治上看,中方提出谈判的时机已经成熟。美国航空运输协会坚决不放弃法律诉讼,对欧盟造成了一定冲击。因此,欧盟在今年10月9日的一份声明中表示,“欧盟同意在执行碳排放交易系统的过程中与第三国进行建设性的对话,特别是关于如何处理从第三国飞入欧盟的航班。”中国应该推动和欧盟双方坐下来积极商谈,而不是强硬地对着干。对于进出欧洲的航班,中国肯定比欧洲的需求更大,在这点上,欧盟在谈判中占有主动地位。中国和欧盟双方应该在政府高层间寻求解决方案,毕竟欧盟也不希望和中国僵持。在谈判中,可以坚持以下几个立场:
第一,坚持EUETS仅仅限于欧盟航空业的减排,而不能扩展到欧盟以外的航空公司,特别是中国等发展中国家的航空公司应当排除在外。主要的理由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以及双边开放领空协议中的支持性条款。中国应该跟发展中国家一起,从“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立场进行谈判,而不是与美国一起抗议。至少,欧盟应该给发展中国家一个缓冲期,在这个缓冲期内免除对发展中国家航空公司的碳排放收费。欧盟应该根据各国各自的减排能力,确定对不同国家的缓冲期时间。
第二,航空业减排应当是需要关注的一个领域,但在当前很多国家反对的情况下强行推出减排政策,可能会搅乱国际气候变化谈判的大方向,阻碍气候变化领域真正的合作行动。欧盟强征航空碳排放费不单单是一个气候变化的政策,更涉及到经贸问题。欧盟需要认识到,此举容易引发贸易战。非欧盟国家已经在准备采取报复行动,这种报复不仅仅是谴责,而是对欧盟进行经济和政治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