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止海洋石油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从事石油勘探开发
第三条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的主管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
第四条 企业或作业者在编制油(气)田总体开发方案的同时,必须 第五条 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油田名称、地理位置、规模; (二)油田所处海域的自然环境和海洋资源状况; (三)油田开发中需要排放的废弃物种类、成分、数量、处理方式;
(四)对海洋环境影响的评价;海洋石油开发对周围海域自然环境、 (五)最终不可避免的影响、影响程度及原因;
(六)防范重大油污染事故的措施:防范组织,人员配备,技术装备
第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作业者应具备防治油污染事故的应急能力 配备化学消油剂,应将其牌号、成分报告主管部门核准。 第七条 固定式和移动式平台的防污设备的要求: (一)应设置油水分离设备;
(二)采油平台应设置含油污水处理设备,该设备处理后的污水含油 (三)应设置排油监控装置; (四)应设置残油、废油回收设施; (五)应设置垃圾粉碎设备;
(六)上述设备应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机关检验合格,并获得
第八条 一九八三年三月一日以前,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
第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作业者应具有有关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
第十条 固定式和移动式平台应备有由主管部门批准格式的防污记录
第十一条 固定式和移动式平台的含油污水,不得直接或稀释排放。 第十二条 对其他废弃物的管理要求:
(一)残油、废油、油基泥浆、含油垃圾和其他有毒残液残渣,必须
(二)大量工业垃圾的弃置,按照海洋倾废的规定管理;零星工业垃
(三)生活垃圾,需要在距最近陆地十二海里以内投弃的,应经粉碎
第十三条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需要在重要渔业水域进行炸药爆破或其 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将作业地点、时间等通告有关单位。
第十四条 海上储油设施、输油管线应符合防渗、防漏、防腐蚀的要
第十五条 海上试油应使油气通过燃烧器充分燃烧。对试油中落海的
第十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及作业者在作业中发生溢油、漏油等污染
发生大量溢油、漏油和井喷等重大油污染事故,应立即报告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化学消油剂要控制使用:
(一)在发生油污染事故时,应采取回收措施,对少量确实无法回收
(二)一次性使用化学消油剂的数量(包括溶剂在内),应根据不同
(三)在海面浮油可能发生火灾或者严重危及人命和财产安全,又无 (四)必须使用经主管部门核准的化学消油剂。
第十八条 作业者应将下列情况详细地、如实地记载于平台防污记录 (一)防污设备、设施的运行情况; (二)含油污水处理和排放情况; (三)其他废弃物的处理、排放和投弃情况; (四)发生溢油、漏油、井喷等油污染事故及处理情况; (五)进行爆破作业情况; (六)使用化学消油剂的情况; (七)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企业和作业者在每季度末后十五日内,应按主管部门批准 固定式平台和移动式平台的位置,应及时通知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主管部门的公务人员或指派的人员,有权登临固定式和移 (一)采集各类样品; (二)检查各项防污设备、设施和器材的装备、运行或使用情况; (三)检查有关的文书、证件;
(四)检查防污记录簿及有关的操作记录,必要时可进行复制和摘录 (五)向有关人员调查污染事故; (六)其他有关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主管部门的公务船舶应有明显标志。公务人员或指派的
被检查者应为上述公务船舶、公务人员和指派人员提供方便,并如实
第二十二条 受到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污染损害,要求赔偿的单位和个 (一)受石油勘探开发污染损害的时间、地点、范围、对象;
(二)受污染损害的损失清单,包括品名、数量、单价、计算方法, (三)有关科研部门鉴定或公证机关对损害情况的签证;
(四)尽可能提供受污染损害的原始单证,有关情况的照片,其他有
第二十三条 因清除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污染物,需要索取清除污染物 (一)清除污染物的时间、地点、对象;
(二)投入的人力、机具、船只、清除材料的数量、单价、计算方法 (三)组织清除的管理费、交通费及其他有关费用; (四)清除效果及情况; (五)其他有关的证据和证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 由于不可抗力发生污染损害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作
第二十五条 主管部门受理的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污染损害赔偿责任和
当事人不愿调解或对主管部门的调解处理不服的,可以按《中华人民
第二十六条 主管部门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 护法》
第二十七条 主管部门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 罚款分为以下几种:
(一)对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作业者的罚款,最高
(二)对企业、事业单位、作业者的下列违法行为,罚款最高额为人 1.不按规定向主管部门报告重大油污染事故; 2.不按规定使用化学消油剂。
(三)对企业、事业单位、作业者的下列违法行为,罚款最高额为人 1.不按规定配备防污记录簿; 2.防污记录簿的记载非正规化或者伪造; 3.不按规定报告或通知有关情况; 4.阻挠公务人员或指派人员执行公务。 (四)对有直接责任的个人,可根据情节轻重,酌情处以罚款。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按《中华人民共
第二十九条 主管部门对主动检举、揭发企业、事业单位、作业者匿 第三十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固定式和移动式平台”,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
(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是指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生产储存 (三)“作业者”,是指实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作业的实体。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