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鞍山市环境保护条例》正式实施
环保新规细化民生焦点 新《鞍山市环境保护条例》正式实施 日期:2011-02-22 作者:冯昊 来源:中国环境报 今年1月1日,备受关注的新的《鞍山市环境保护条例》正式出台,众多关系居民利益的环保焦点问题写进了这一条例。 规范扬尘污染防治,严控餐饮业、洗浴业选址 工程污染,提前15日申报。据今年初的统计,目前辽宁省鞍山市的建筑工地为160家,拆扒工地为13家,料场为23家,碎石场14家,尾矿库10家,排岩场4家,这些地方都易产生扬尘污染。鞍山的空气质量也因此受到了严重威胁,特别是2009年鞍山市空气污染严重超标,主要是由扬尘污染造成的。 在修改条例的过程中,着重突出了扬尘污染问题。新修改的《条例》特别规定,建筑物拆除、建设施工过程中,可能产生噪声、扬尘污染的,应当在工程开工前15日内申报。并规定从建设施工领域扩展到物料贮存、装卸、尾矿贮存、运输等其他领域,同时对于扬尘污染防治设施建设申报、扬尘污染防治方案纳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扬尘污染防治施工监理等内容也进行了规范。 严格限制住宅楼开饭店浴池。市环保部门提供的数据显示,2009年全市环境信访投诉700余件,其中涉及餐饮业环境污染的投诉为120件,而油烟扰民问题在环境投诉中所占的比重一直居高不下,鞍山市有餐饮企业2800多家,其中仅有210家安装了油烟净化装置,只占总数的7.5%。 新《条例》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不得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生产经营活动,新《条例》实施前已经存在的产生噪声污染的生产经营活动,逐步取缔;餐饮业、洗浴业的选址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功能区的要求,严格限制在居民住宅楼兴办。 噪声治理有硬手段,环境执法不再空位 治理夜间施工将有硬手段。按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在22时至次日6时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一直以来,很多市民深受夜间施工等噪声的困扰。新《条例》针对夜间违法建筑施工等噪声污染等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规定实施暂扣、封存产生污染的设施、物品等强制手段。 新《条例》在一些民生问题上继续沿用了原条例的内容。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不得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噪声的方法,推销商品、招揽顾客。不得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叫买叫卖。在餐饮、娱乐等公共场所不得从事噪声超标、干扰周围居民生活、休息的活动。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不得干扰周围居民生活。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不得在19时至次日8时从事产生噪声、振动的室内装修活动。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等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对周围居民造成噪声污染。 环境执法不再空位。以往,鞍山环保部门在环境执法过程中,存在对于个别案件没有执法依据的问题,给环境执法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度,出现了环境执法的空位现象。 修改后的《条例》体现了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高度重视,把环境质量和环境保护工作作为年度考核政府相关部门及主要负责人工作目标的重要内容。同时,《鞍山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可以由其所属环境监察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以地方性法规形式,授予市环保局所属环境监察机构的执法主体地位,为日常环境执法提供了法制保障,使今后的环境执法不会出现空位现象,更多的环境问题将得到环保部门的依法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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