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环境报记者 邵丽华
8月2日,河南省郑州市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今后,一旦出现导致环境污染的违法行为,除依法处罚违法者外,还要对违法者所在地的政府部门实行“连坐”式处罚,即对其财政实施扣款,数额从10万~500万元不等。
郑州市政府这样做的目的在于,强化辖区政府责任,全面开展环境治理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和管委会对当地环境质量负责,按行政区划和职能实施双重管理。
城镇污水处理厂偷排,对当地政府财政扣款100万元
根据不同情况,“连坐”式处罚规定了不同程度的罚款额度。
《意见》规定,凡是完不成环保目标的,不仅要取消评先资格,而且要对当地政府财政扣款100万元;对存在严重违反国家政策和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的,严重违反环境法律、法规和出现严重污染事件或生态破坏事件的,根据管理权限和违法情节,对所在辖区政府或管委会财政扣款一例一次10万~100万元;对各县(市)、上街区城镇污水处理厂擅自停运、偷排、主要污染物排放超标的,对所在辖区政府或管委会财政扣款一例一次100万元,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对所在辖区政府或管委会财政扣款一例一次500万元;对建筑工地噪声严重扰民的,根据管理权限和违法情节对工地所在辖区政府扣款一例一次10万~50万元。
城建工程不按进度完成,当地政府将被扣款100万元
一条路一修几年,给市民生活造成严重影响。今后发生类似这样的事情,也会使辖区政府受到“连坐”。
《意见》规定,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未按照进度要求完成的,对当地政府或管委会财政扣款一例一次100万元;市区内已整治到位河段违法设置排污口的,对当地政府或管委会财政扣款一例一次100万元;市政工程施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扬尘污染的,根据违法情节对项目单位所在辖区政府或管委会财政扣款一例一次50万~100万元。
河道违法设置排污口的,对当地政府或管委会财政扣款50万到100万元
依据《意见》规定的管理范围,郑州市水务局负责组织开展水系整治和水生态保护工作,对河道违法设置排污口的,对当地政府或管委会财政扣款一例一次50万~100万元。
同时,《意见》规定,郑州市城建委负责建筑施工工地管理工作,控制扬尘污染。出现扬尘污染的,根据违法情节对当地政府或管委会财政扣款一例一次50万~100万元。
对无证开采、乱采滥挖等违法开采矿山违法行为的查处,《意见》指出由郑州市国土局负责组织。出现违法行为的,根据违法情节对当地政府或管委会财政扣款一例一次50万~100万元。
对违法开采煤矿等行为的查处,《意见》规定由郑州市煤炭局负责。出现违法行为的,对当地政府或管委会财政扣款一例一次50万~100万元;市林业局负责对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内的违法行为查处,出现违法行为的,对当地政府或管委会财政扣款一例一次50万~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