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环保局近日制定了《关于委托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和执法权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并在常信乡、立岗镇开展了环境监督检查和执法权试点工作,将4项职权委托乡镇执行。
据贺兰县环保局副局长丁桂萍介绍,由于乡镇没有环境管理机构,环境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制止。委托乡镇行使环境执法监督权正好能弥补这方面的不足。
《方案》明确了试点乡镇行使以下4项职权:一是受委托乡镇执法单位履行日常监督检查权、环境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权;二是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进行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三是对在人口集中地区、交通干线附近等环境敏感区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00元以下罚款;四是根据违法情形,行政处罚额超过委托权限的,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后,移交委托机关处理。
同时,《方案》明确贺兰县环保局是试点乡镇行使环境行政监督和执法权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部门,承担试点乡镇环境监督执法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追究试点乡镇的过错责任;纠正或者撤销试点乡镇的违法或不当环境执法行为;为试点乡镇提供相关法律、法规、资料及规范性行政执法文书、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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