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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还是妨害公务罪?
2013-07-22 09:32:41 来源: 作者: 【 】 浏览:2064次 评论:0
 ◆中国环境报记者 陈媛媛
  
  1.东明县环保人员遭遇暴力抗法,如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法律责任?
  
  杨朝霞:按照《刑法修正案(八)》和本《解释》的规定,对于东明环保人员遭遇暴力抗法一案中的村支部书记李守红等人,可以追究其污染环境罪,并将其暴力抗法行为作为追究该罪的酌定从重情节,然后再与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
  
  本《解释》针对环境法治实践中时有发生的对抗和阻扰环境执法的不法行为,超越治安处罚和妨害公务罪的现有规定,将其作为污染环境罪和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等的犯罪情节,从惩治环境犯罪的角度对其进行打击和预防,成为本《解释》的一大亮点。这是因为,妨害公务罪的处罚过轻,不足以惩戒环境执法中的暴力抗法行为。按照《刑法》关于妨害公务罪的规定,最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按照《刑法》关于污染环境罪的规定,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如果后果特别严重,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更重要的是,还可对污染环境罪与妨害公务罪实行数罪并罚,最多可判处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此一来,可以更为有效地打击环境执法中的暴力抗法行为,提高环境执法的权威性。
  
  周长军:东明县菜园集镇前曹楼村环保人员暴力抗法的事件中,环保监察人员调查的《废弃泥浆随处倾倒案》,如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解释》的入罪要件,则应从重处罚;如当事人的行为不构成《解释》的入罪要件,只能以妨碍公务罪处罚。
  
  2.如何加强环保部门与公安部门、检察机关的协作,高效处理案件?
  
  杨朝霞:具体而言,环保部门在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时,遇到的阻力最大的可能来自两块:一是环保部门自身为了追求罚款(上交财政后往往有一定比例的返还),而以罚代刑。二是来自地方政府的阻挠。因为某些违法企业往往是当地的纳税大户,对于环保部门是否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的事宜,当地政府常常会出面干涉。
  
  可以考虑在环保部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之间设立联合执法机制。关于这方面,我国已有地方进行了成功的试点。譬如,为严厉打击环境污染犯罪活动,形成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合力,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环保局3 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协作配合严厉打击污染环境犯罪的实施意见》,加强3 部门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联系与配合,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一是建立案件咨询、会商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办案协作与配合,形成打击犯罪工作合力,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环境保护部门建立案件咨询、会商制度。3 部门可以就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证据的固定和保全、法律适用以及案件办理中的专业性问题互相咨询。
  
  二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为研究和分析当地环境保护的形势,加强对打击环境犯罪的工作交流,市、区(市)两级建立环境污染犯罪案件联席会议制度,通报案件查处和“ 两法衔接”工作情况,及时总结过程中的好经验、好做法,解决办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是建立重大案件挂牌督办制度。案件立案后,由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市环保局环境监察支队和法规宣教科、市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和公诉一处共同研究,对案件进行挂牌督办。挂牌督办的案件,由各部门派员成立专案小组,研究解决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定期互相通报案件的办理情况。
  
  ■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法条——
  
  第四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一)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的;
  
  
  《刑法》相关法条——
  
  
  第三百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三十九条 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他山之石
  
  边界:日本近年来创建了环境行政刑罚的制度,有意识模糊环境行政执法和刑法的边界,赋予行政机关更大的自由裁量权。使行政机关可以根据现实环境问题的现状和社会压力,调整法律适用边界。比如在环境违法情况严重的背景下,即需要对环境违法行为实行“严打”的时候,更多地借助追究违法相对人的刑事责任来体现“严打”的效果;反过来,在环境法制环境比较好的时候,较多地追究行政责任。对具体案件的处理上,这种自由裁量权的意义和价值就更为明显。
  
  趋势:英美法系国家对包括环境犯罪在内的犯罪行为认定较宽泛,处罚从罚金、拘禁范围较大。大陆法系则把刑法界限划分得很清晰,对环境犯罪有更为严格的界限。但目前这两大法系的差异正在不断缩小,一些国家在环境违法行为处理上有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打通的趋势。
  
  
  

责任编辑:dongze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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