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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典治酒驾带来什么启示?
2011-05-25 14:18:22 来源: 作者:史春 【 】 浏览:969次 评论:0

 

《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危险驾驶罪,将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规定了相应的刑事处罚。社会称之为“醉驾入刑”。《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醉酒驾驶机动车等违法行为规定了更为严厉的行政处罚措施。《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施行以来,各地公安机关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经核实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一律刑事立案。


  在公安机关持续保持酒驾整治力度的情况下,查获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数量明显下降。据悉,5月1日至5月15日,全国共查处醉酒驾驶2038起,较去年同期下降35%,日均查处136起,较去年全年日均查处数下降43%。全国因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和受伤人数同比分别下降37.8%和11.1%。


  长期以来,我国酒后驾车屡禁不止,为什么在重典治酒驾后会有这么好的效果?这给环境执法带来什么启示?


  一项调查显示,之前对于酒后驾车现象屡禁不止的原因,大多数人首选“司机有侥幸心理”,也有人认为是“违法成本过低”或“公众安全意识和法制意识薄弱”,以及缺乏尊重生命的责任意识等。笔者认为,过去“酒驾”现象之所以屡禁不止,是因为法律对此处罚不够重,违法成本太低,也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问题。但现在重典治酒驾后“醉驾入刑”,情况就不同了。法律规定严了,违法成本高了,侥幸代价大了,谁还敢违法?


  笔者认为,环保部门也应该学习、借鉴此次重典治酒驾的做法,进一步做好环境执法工作。


  首先,加大环境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相对于其它部门来说,我国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较为完备,《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已出台多年,《刑法》中对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也做出了相应规定。因此,环境执法不是无法可依。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公众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了解,还远远达不到像“醉驾入刑”这样家喻户晓、人尽皆知的程度。因此,笔者建议加大对环境法律法规的宣传的力度。


  在宣传方法上,此次借助明星效应对“醉驾入刑”进行的宣传,就收到了很好的效果。著名音乐人高晓松醉驾获刑具有很好的警示意义。5月9日晚,高晓松醉酒后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其相关的各种新闻和受到的处罚通过电视、网络很快传遍大江南北,给公众上了一堂很好的普法宣传课。


  笔者建议环境法律、法规的宣传,也要学习借助明星效应,通过对一些明星企业、上市公司环境违法的处罚在电视、网络等媒体上公布,扩大宣传覆盖面,使公众充分认识到环境违法的危害。


  其次,环境执法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当前,一些地区仍然存在地方保护主义,有的甚至挂牌保护一些环境违法企业。环境执法过程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违法不究等现象在一些地区仍未得以杜绝。建议环保部门借鉴公安机关严惩酒驾的做法,采取统一的尺度和标准,严格执法,严厉查处环境违法问题,开展经常性、不定期的环境执法检查或专项行动,坚决消除以罚代管、人情执法等问题,杜绝环境违法久治不绝的现象。


  第三,环境执法手段必须多样化。借鉴公安机关异地执法、夜查等做法,开展多样化的环境执法,提高执法效果。

   

 

 
责任编辑:dongze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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